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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7-03 02: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按照国家要求,自2015年1月12日起,冻结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下同)的增长,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4日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251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344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229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4721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技术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取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上述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的减少额度按办事员减少标准执行。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技术工人学徒期第一年工资1190元,第二年1220元,第三年岗位工资定初级工一档920元、技术等级工资定385元;实行熟练期制的工人第一年1190元,第二年岗位工资定普通工一档1280元;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在技术岗位工作的第一年1220元,第二年岗位工资定初级工一档920元、技术等级工资定385元;在普通工岗位工作的第一年1220元,第二年岗位工资定普通工一档1280元。上述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的减少额度按普通工减少标准执行。

(三)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人民警察基本工资调整如下:①职务工资标准为:一级警长1270元、二级警长1010元、三级警长820元、四级警长740元、一级警员690元、二级警员600元、三级警员510元;②级别工资标准执行附表1规定;③相应降低规范津贴补贴的标准,参照人民警察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对应的机关公务员相应降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执行。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公务员法要求,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

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市(地)、县(市)所需资金,省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五、组织实施

(一)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和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机关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协调并具体实施;各市(地)、县(市)机关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在市(地)、县(市)政府(行署)领导下,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和规范津贴补贴按照新的标准进行重新核定,并按照新的标准进行发放,坚决杜绝明纳实不纳或边纳边涨的现象发生。

(三)各市(地)、县(市)需将本地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情况,以政府名义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一并报送机关降低前和降低后的各职级规范津贴补贴标准,降低前津贴补贴标准应与省里批复标准保持一致。

(四)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提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3)。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各岗位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4)。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上述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的减少额度按十级职员减少标准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学徒期第一年工资1190元,第二年工资1220元,第三年定技术工人岗位工资五级1140元、薪级工资二级166元;实行熟练期制的工人第一年1190元,第二年定普通工岗位工资1130元、薪级工资一级150元;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聘用到技术工人岗位的第一年1220元,第二年定技术工人岗位工资五级1140元,薪级工资二级166元;聘用到普通工岗位工作的第一年1220元,第二年定普通工岗位工资1130元、薪级工资一级150元。上述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的减少额度按普通工减少标准执行。

(三)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四)聘用在副厅局级事业单位正职岗位的管理人员,其岗位工资标准在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基础上提高150元;聘用在副厅局级事业单位副职岗位的管理人员,其岗位工资标准在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基础上提高120元。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要求,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市(地)、县(市)所需资金,省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五、组织实施

(一)省委、省政府直属及其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所属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协调并具体实施;各市(地)、县(市)所属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在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领导下,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照新的标准进行重新核定;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进行重新核定,并按照新的标准和新的绩效工资总量进行发放,坚决杜绝明纳实不纳或边纳边涨的现象发生。

(三)各市(地)、县(市)需将本地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情况,以政府名义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范围和条件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每人每月365元增加退休费。

(四)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五)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二、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市(地)、县(市)所需资金,省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三、组织实施

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和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协调并具体实施;各市(地)、县(市)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在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领导下,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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