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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形象著作权登记及侵权取证指引

2024-05-07 23: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虚拟主播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如《简析虚拟主播“人格权”的保护路径》一文所述,《著作权法》第3条将美术作品归类为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从而列入到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中。《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对美术作品进行了定义,即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由画师或作者所绘制的虚拟主播形象,无论以2D平面绘画或是以3D模型形象呈现,均属于《著作权法》下作品的范围,依法应受保护。在虚拟主播委托画师绘制形象的场景下,根据《著作权法》第19条的规定,若画师与虚拟主播之间已就虚拟形象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的,则归属权应按协议约定执行;若双方未达成约定的,则著作权归画师所有,针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画师有权向侵权方主张赔偿责任。

二、著作权被侵权时可以主张的赔偿类型

《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侵权人应按权利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若赔偿金额难以确定的,则法院有权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著作权法》第53条关于损失赔偿的相关规定

同时,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人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维权所产生的合理开支,此处的合理开支一般包括:固定侵权行为进行公证的公证费以及聘请律师所产生的合理范围内的律师费(所以请律师的钱也可以让对方付啦)等费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法》在2020年修订后,还增设了加倍“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在侵权人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时,赔偿金额将不限于损失本身,还可以在此基础上最高增加4倍赔偿。

对于“故意”以及“情节严重”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进行了列举。其中,“故意”的认定情形包括经通知后继续侵权以及因一定合作关系接触过知识产权的;而“情节严重”则包括累犯以及获利巨大等情形。

三、主张侵权赔偿责任时权利人应提供的基础证据

承前所述,美术作品的权利人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但根据《民法典》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诉讼或者通过其他渠道主张自身权利时,权利人应举证证明其为作品的著作权人,基础证据一般包括:

(一)作品形成或创作过程中留存的过程文件:一般包括以纸质或电子形式留存的草稿、初稿、迭代版本等;若是电子文档的,则一般需要提供留有生成时间的PSD或JPG文件。

(二)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明:与商标不一样的是,一般商标需经注册才能获得保护;而美术作品则是自形成之日起即受到保护,而不论是否进行注册或登记。但若作者能够提供在版权局进行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的证书,则在维权时能更有力地证明其权利人身份。

(三)著作权授权或转让文书:若著作权人非美术作品作者本人,而是通过授权或购买的形式获得著作权的,则还需要提供美术作品相关的授权或转让文件,模板可参照此前发布的《虚拟形象设计委托合同》。

四、著作权登记指引

著作权人应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进行著作权登记,网站地址为:https://register.ccopyright.com.cn/registration.html#/index

(一)在提交作品并填写信息前,著作权人应先按以下流程进入系统:

注册账户并登陆后,应先完成账号注册机实名制认证,随后: 1.点击作品著作权相关登记 2.选择Z1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 3.以著作权人身份,进入申请流程 4.下载打印承诺书模板后,提交作品登记承诺书

 (二)随后我们即可进入作品信息填写及提交页面,其中:

1.作品创作信息页面 (1)作品名称,填写自己拟定的作品名称

(2)作品类别,如是平面立绘的,一般选择美术作品

(3)作品性质,一般选择原创作品

(4)作品说明,按照相关指引简要填写创作目的及过程,并提交独创性声明

(5)创作日期及地点,如实填写

(6)发表状态,如作品已经发布的,则可据实填写发布时间及地点

(7)作品样本,按格式及文件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

2.作品权属信息页面

(1)取得方式,据实填写,若是通过转让取得美术作品权利的则还应该上传相应的转让合同

(2)归属方式,一般填写个人作品

(3)权属证明文件,若有其他可以证明权属的文件,则可以进一步提交

(4)著作权人信息,将根据注册账号信息自动录入

(5)权利拥有状况,据实填写;一般情况下若是原创或通过全权受让取得著作权的,则应选择全部权利

3.确认信息页面

(1)作品信息及权属信息,再次进行确认此前填写的信息

(2)留存作品样本,一般选择电子形式

(3)发票信息,选取电子发票及默认信息即可

(4)证书领取方式,一般选择邮寄方式,并留存收件地址

 (三)随后即可提交著作权申请,并等待审核结果。

五、通过可信时间戳的方式对侵权事实进行固定

在维护自身权利时,还需要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侵权人存在侵害著作权行为事实的证据。一般而言,网页截图由于被篡改的可能性较大,法院一般不予采信,著作权人应考虑通过公证(包括线上公证)或其他法院认可的方式留存侵权证据。从实践情况而言,采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可信时间戳对网络侵权事实进行固定取证,是目前采用较为广泛其法院接受度较高的方式。

可信时间戳取证可全程通过网上办理(包括网页以及手机APP),其官方网站为https://www.tsa.cn/。

(一)在取证阶段,操作流程如下:

1.完成注册并登陆

2.购买可用时间戳数量(费用按个数而定,最低档可200元购买25个)

3.在操作台中点选电子证据中的立即取证

4.取证框中输入侵权行为发生的网址、载明的申请人、证据的名称以及备注信息并点击开始取证,随后系统将自动抓取页面并形成证据,并在清单中显示

(二)取证完成后,获取证书文件的方式为:

1.分别下载对应的时间戳证书以及证据内容预览

2.用PDF打开证书文件的附件后,在附件中找到截取的网页页面

通过该证书,即可证明我们使用可信时间戳工具在特定时间内截取的网页内容未发生变更,并以此作为后续维护自身权利的证据。

六、通过诉讼维护虚拟形象权利时的法院选择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因涉及虚拟形象侵权的案件一般在互联网上或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因此在发生侵权行为时,权利人还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5条关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在权利人所在地提起诉讼。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若侵权行为地、权利人或侵权人任意一方所在地为北京、上海或杭州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6款的规定,向3地的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以实现最大效率地维权。

 

七、虚拟形象维权的难点及现状

诚然,我国法律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设定了赔偿规则并指明了维权的路径,赋予了著作权人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但另一方面,互联网侵权行为往往存在着维权行为分散、证据固定困难、侵权标的较小等问题,导致权利人无法及时维护自身权利或因程序难度较大而放弃维权。

在此情况下,权利人除通过诉讼维权外,还可以灵活通过向平台投诉、曝光侵权行为以及寻求律师发函等非诉方式,以较小的成本先行尝试维权。而通过上述著作权登记及侵权信息取证,著作权人在面对侵权行为时,即可能够及时拿出证据,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权利。

这里是法师路易斯,一名关注ACG领域的律师。如果各位读者老爷还有其他关心的法律问题,也可以评论或者私信留言,我们将继续讨论更多关于直播行业或其他领域的法律问题,ღ( ´・ᴗ・` )比心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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