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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大学落实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责任制 实施办法(试行)

2024-07-12 12: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校党委〔2024〕22号

合肥大学落实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责任制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学校各级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师德师风建设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完善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责任制,应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通力协作、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各单位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类管理考核,与党的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紧密结合。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工作格局。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三条 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学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统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研究、决策、部署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全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过程监管等职责。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党政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均负有主体责任。按照“党政同责”原则,各教学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都是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教学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全面领导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研究审议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总体规划,研究决定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围绕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整体把握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动态,统筹协调指导各单位开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研究决策、安排部署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建立并完善学校师德师风宣传教育、责任落实、考核监督、奖励激励、责任追究等体制机制建设。

(四)研究解决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精神,全面落实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要求。

(二)完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制度,负责对各教学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考核。

(三)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宣传教育,选树先进典型,推动形成师德师风建设良好氛围。

(四)依法依规做好师德师风问题的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完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惩处机制,严格执行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一票否决”。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师德师风建设的规章制度,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列入本单位专题议事日程。

(二)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各基层党支部要把师德师风作为重要抓手,加强对教师的政治引领,在教师成长和管理各环节发挥政治和师德双把关作用。

(三)加强师德师风队伍建设,选优配强工作队伍,指定专人落实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推动良好师德师风的形成。

(四)分析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情况,定期梳理和研判本单位师德师风领域风险隐患,切实加强风险隐患的预防处置工作。

(五)经常性开展师德警示教育,引导本单位教师严格遵守教师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强化底线、红线意识。

(六)深挖师德师风先进典型,积极选树师德师风典型人物,引导广大教师学习典型、争做典型,强化师德养成的示范引领。

(七)加强师德师风日常考核监督,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教职工培养全过程,建立并完善教职工师德档案,构建和完善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

(八)及时上报本单位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按上级要求做好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失范问题的调查,提出处理建议,落实对师德师风失范人员的处理措施。

(九)强化师德考核结果运用,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首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本单位教师引进、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导师遴选、评优评奖、项目申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师德师风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坚持权责对等、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机构、学校安排部署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落实不力的。

(二)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及师德师风领域风险排查及预防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师德师风失范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不及时的。

(四)对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问题缓报、谎报、瞒报,或者授意他人缓报、谎报、瞒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对抗学校对师德师风问题进行调查的。

(六)对学校提出的师德师风领域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

(七)对师德师风失范问题处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八)管辖范围内多次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的。

(九)因师德师风失范问题,造成舆情或负面舆情处置明显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及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中共合肥大学委员会

                   2024年4月7日

                                   合肥大学党委办公室  2024年4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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