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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学院2023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4-07-10 17: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印发《宿迁学院2023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宿院委〔2023〕17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宿迁学院2023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宿迁学院委员会

2023年3月22日

宿迁学院2023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办法

为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对各部门、单位事业发展的导向与激励作用,不断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努力构建地方性有特色一流应用型本科高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总要求和江苏省属高校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目标导向,注重实绩;

(二)分类指导,分类考核;

(三)科学合理,简便易行。

二、考核时限 目标任务完成时限为2023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宿迁学院目标任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目标任务考核工作。成员名单具体如下:

组  长:徐  德  潘志明

副组长:田一聚  丁红燕  施正荣  刘立新  童毛弟

 侍  旭  郭照冰  许立春  李明建

成  员: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服务地方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学工处、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处、财务处、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四、考核对象

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对象分为两大类: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与教学单位。

五、考核内容

(一)职能部门、直属单位

对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考核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内容分为“党的建设”“日常管理”“发展目标”三个方面。其中,“党的建设”由党委组织部牵头制定具体考核指标体系,“日常管理”“发展目标”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牵头制定具体考核指标体系。

(二)教学单位

对教学单位主要考核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内容分为“教学工作”“师资工作”“科研工作”“学生工作”“党的建设”“满意度评价”六个方面,分别由教务处、人事处、科技处、学工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牵头制定具体考核指标体系。

六、考核目标任务

依据《江苏省属高校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实施办法》《宿迁学院第二次党代会报告》《宿迁学院“十四五”发展规划》《宿迁学院2023年党政工作要点》等文件要求,学校考核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制定相关目标任务,并提交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计分方法

(一)计分方式

1.职能部门、直属单位:

总分= (单项考核分i×权重系数i)+ 加分—扣分

i 1为党的建设、i 2为日常管理、i 3为发展目标。

2.教学单位:

总分= (单项考核分i×权重系数i)×90%+满意度评价得分×10% + 加分—扣分

i 1为教学工作、i 2为师资工作、i 3为科研工作、i 4为学生工作、i 5为党的建设。

(二)计分规则

1.各环节均实行百分制,分值保留2位小数;

2.定量指标。按照每个指标的计分方法,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计分;

3.定性指标。评分方式运用“格次赋分法”,先定“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格次,再赋分值;

(1)工作进度、工作质量好,工作标准超过目标任务要求,取得显著成绩,赋分100%;

(2)工作进度、工作质量较好,工作标准达到目标任务要求,取得较显著成绩,赋分80%;

(3)工作进度、工作质量一般,工作标准基本达到目标任务要求,赋分60%;

(4)工作进度、工作质量较差,工作标准没有达到目标任务要求,赋分40%。

4.加分项。同一事项不重复计分,加分累计上不封顶。具体加分方式:

(1)在年度工作计划之外获得的国家级综合性奖励,每一项加0.5分;

(2)在年度工作计划之外获得的省部级综合性奖励,每一项加0.25分;

(3)积极申报校级“特色亮点”项目并为学校推荐项目提供大量工作支持、获校领导认可的,加1分;

(4)加分项由各部门、单位提出,考核工作办公室汇总提交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加分直接计入总分,并作为评定考核等次的重要参考。

5.扣分项。扣分逐项累计,计入总分,直至否决评定优秀等次。扣分项重点体现学校高质量发展的底线和红线要求,具有以下情形的,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直接“一票否决”,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政治安全、廉政建设、安全稳定、意识形态、心理健康等方面发生重大失误或风险事件,对学校声誉或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

(2)因主观原因,对学校合格评估迎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经学校认定的其他重大责任事故。

受到中央、国务院(含中办、国办)点名或通报批评的,每项扣20分;省委、省政府(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教育部、教育厅点名或通报批评的,每项扣10分。省属高校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相关考核指标单项排名跌至末位的,每项扣2分。

八、考核实施

(一)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6月底进行年中考核,12月底进行年度考核。

(二)各被考核单位对照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向学校考核工作办公室提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工作办公室组织各考核指标负责部门实施考核评分;考核工作办公室汇总各考核指标负责部门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并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确定考核等次。

(三)考核等次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1.将21个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分类计分、合并排序,排名在前35%(含)以内的为优秀;

2.教学单位考核总分在80分(含)以上,排名在前30%(含)以内的为优秀;

3.教学单位单项考核总分在80分(含)以上,排名在前20%(含)以内的为单项优秀;

4.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5.考核总分在60分及以上,排名末两位的为合格,其余为良好。

(四)考核结果经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对考核等次为优秀的部门、单位予以表彰。

九、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奖励

1.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教学单位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的,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增拨该单位参加年度考核人员全年岗位绩效工资总额的5%;单项考核为优秀的教学单位,学校增拨该单位参加年度考核人员全年岗位绩效工资总额的1%(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教学单位,不再重复奖励单项的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增拨;多个单项优秀只奖励一个单项的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增拨)。

2.部门(单位)考核优秀可作为主要负责人及副职年度考核优秀的重要依据;

3.考核优秀部门(单位)奖励正职1万元/人,副职0.5万元/人;

4.对获得年度突出贡献奖的部门(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相关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5.年度目标考核为优秀的部门、单位,年度考核优秀个人名额视整体情况统筹增加。

各部门(单位)将学校核拨的奖励金纳入部门(单位)制定的分配方案中统筹发放。目标考核奖励和年度突出贡献奖励实行总量控制,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列支。

(二)处罚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减该单位参加年度考核人员全年岗位绩效工资总额的5%;

2.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不能评为优秀;

3.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单位)扣减正职2万元/人,副职1万元/人;

4.年度目标考核排名末两位的部门、单位的年度考核优秀个人名额进行统筹扣减;

5.考核不合格或排名末两位的部门、单位,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6.对连续两年在年度目标考核中排名末位的部门(单位)负责人,试用期内的将延长相关责任领导干部试用期,非试用期内的将对相关责任领导干部采取岗位调整等处理措施。

十、考核管理与监督

(一)在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考核工作办公室要精心策划、严密组织,确保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组织和参与考核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程序,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违反考核规定,在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三)本办法由学校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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