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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周】关于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你了解多少?

2024-07-16 08: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23年12月4日

是第十个国家宪法日

12月1日至7日

是第六个“宪法宣传周”

主题为“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

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神圣不可侵犯

又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每一个公民都在宪法的保护之下

01

宪法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一般认为,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行动自由与精神活动自由,前者是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愿望自由支配其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后者的实质为意志决定自由,是自然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其他民事活动的意思自由。

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相关要求,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因此司法过程中若不允许以宪法作为直接依据,则宪法权利的实现必然要通过下位法得以确立,一般通过将宪法中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在部门法中进行具体化。

而对于人身自由的保护,我国主要体现在刑法、刑诉法、民法以及行政部门法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绑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程序、第八十条规定的逮捕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种类之一的行政拘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的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一千零三条规定的自然人的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一十一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02

宪法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

我国将劳动者休息权以独立条款的形式规定在宪法中,足以证明我国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视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劳动者休息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就是保障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劳动者休息权对于劳动者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之一。同时,劳动者休息权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该权利的实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以更好的精神状态来工作。

我国宪法将劳动者休息权规定为一种宪法权利,并被《劳动法》和相关行政法规规定为一项具体的法律权利,因此劳动者休息权在我国是一项宪法权利和具体的法律权利。在劳动者的休息权遭到侵害时,劳动者可以具体的法律权利为依据,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03

宪法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

传统宪法学上,通信自由是指人们通过书信、电话、电信等手段,根据自己意愿自由进行通信而不受国家或公共权力不当干涉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一般认为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都是通信自由权的组成部分,不同的是各有侧重。通信自由是公民有权按自己的意愿与他人进行自由的通信。而通信秘密是公民通信内容受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检查、偷听、偷看。侧重对信息的保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与他人进行沟通,传达信息的权利,任何人或机构不得非法获得其内容。

无救济则无权利。围绕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和救济,我国以宪法为依据和统领,邮政法、刑法、民法等普通法律对此均作出了相应规定,初步形成了宪法保障的规范体系。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相关要求,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一项宪法权利,故应通过下位法将其确定下来,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在实际生活中,对于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来说,除犯罪更多的是侵权违法行为。

目前,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在我国民法上的保护,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规定得以实现。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也有类似的保护性规定。

04

宪法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权是一种人的资格,是指在法律范围内作为权利与义务主体的人的起码资格。广义的人格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种尊严的权利,指公民在法律关系之中作为权利义务主体获得的资格,包括各具体权利。而狭义的人格权相比广义的人格权,主要指名誉权。人格尊严作为法律体系中顶端权利,是民法中人格权得以存在的根本基础。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民法里的人格权,需要以宪法规范中的人格尊严为指导,以民事救济去保障。

民法人格权分属于民法体系,宪法人格尊严分属于宪法体系,二者功能不同,法律效力也区分明显,两者界限不可逾越,应各归其位。宪法作为部门法坐标,人格尊严对于下位法人格权具有价值塑造作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三十二条关于隐私权和隐私的规定,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关于名誉权的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关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不承担民事责任及其例外的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九条关于信用权的规定,第一千零三十一条关于荣誉权的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军人名誉权,这也是宪法关于人格尊严的规定在下位法中的体现。

该条规定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军人获得的荣誉由其终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该法通过专设“军人地位”一章,第一次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军人地位,丰富了军人荣誉的内涵,增强了有针对性地保障措施。

同时,根据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侵害军人荣誉、名誉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军人有效履行职责使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原标题:《【宪法宣传周】关于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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