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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2024-06-23 02: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监督学形考作业1 参考答案:

时间:学习完教材第一至第三章之后。

题目:中国古代监督思想对当代有无借鉴意义,有何借鉴意义?

形式:小组讨论(个人事先准备与集体讨论相结合)。要求每一位学员都提交讨论提纲,提纲包括以下内容:1、个人讨论提纲。2、小组讨论后形成的提纲。

教师根据每一位学员的讨论提纲以及小组讨论后形成的提纲给评分。无论认为有无借鉴意义,都要说明理由,要求能够谈出自己的观点,并举例说明。

  

  小组讨论省略(无需做)

  

   借鉴意义:1、我国古代监督思想中影响极为深远。但是这种思想也有较为明显的局限性。这种思想带有较深的“人治”烙印,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君主身上,把整个社会的清明安定托于一个有道明君,却没有考虑到如何让君主必须接受监督。所以古代这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实际上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2、中国古代加强对官吏监督的思想很丰富,但这种思想是在维护专制主义权力运行机制下的思考,其监督也是自上面下的、单向的,因而也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官吏的腐败。3、监察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基础,对我国古代监察机关的职权设置、领导体制等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4、古代统治者对监察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与奖惩等都非常严格,以确保监察员在政治素养、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方面的要求与条件,从而保证由专业人才实施监督,以实现监督职能的高效运转。监督专才思想体现了我国古代对于专业人才的重视,并侧面体现出重视监督权制约的先进理念。

    

  

 

监督学形考作业2参考答案:

 

时间:学习完教材第四至第五章之后。

题目:运用监督学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知识,结合实际(包括网络、报刊报道等)撰写一份调查报告。((字数要求1500字左右)

 请以“关于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作用的调查报告”为题写一篇1500字左右(自我组合)   

  答案在书本P99-101  第二大点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作用   段落中抄  

抄下面的也可以: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防治腐败、实现勤政廉政的有力保障,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①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由于政治、经济、社会乃至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原因,现实生活中的国家权力还存在所有权和实际行使权相分离的情况,为保证权力的具体行使者真正按照人民的意愿行使权力,就必须对他们所行使的权力加以限制,进行有效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根本任务,也正在于通过权力的控制和制约机制,保证权力真正掌握在人民手中,使权力的具体行使者只能按照人民的意愿作出特定的决定。②促进依法行政。为了保证行政权不被滥用,就必须设置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权的监督正是发挥了这样一种作用。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听取工作报告、就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罢免特定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可有效纠正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甚至违法行政的行为,并使相关责任人员受到惩罚,从而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行为。③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活动的最基本要求是司法公正,但在现实生活中,司法不公的现象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种现象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损害了法制的尊严。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各种方式对司法实施监督,可以纠正司法不公,重新树立司法的公正形象,赢得人们对司法信任,提高司法的社会效益。④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在现实生活中,要求所有国家机关都真正做到完全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事是不现实的,总会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情况出现。在这一现实之下,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对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就具有了特别重要的意义,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能够有效防止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的情况,防止出现破坏法制统一的现象,及时纠正有损于法制统一的行为,维护法制的统一。⑤制约公共权力,遏制腐败行为。一切权力都有腐败的趋势,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对权力的行使进行限制,以防止掌握权力的人超越界限,导致腐败行为的产生,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就是制约公共权力,遏制腐败行为的一种有效途径。人民代表大会可通过听取报告、实施调查、罢免相应领导人员等方式对这些机关进行监督。邓小平同志早在1980年就指出,官僚主义现象是我们国家政治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一个大问题。经过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国家机关中的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依然存在,在某些领域还呈现出越来越严重的倾向,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现贪污腐化,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为了有效遏制腐败行为,制止权力滥用现象,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就必须积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功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腐败行为,促使其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建设顺利进行。

 

监督学形考作业3参考答案:

时间:学习完教材第六至第七章之后。

题目:运用监督学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知识,结合实际(包括网络、报刊报道等)撰写一份调查报告。(字数要求1500字左右)

  

  请以“浅析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关系”为题写一篇1500字左右文章(自我组合)

  答案在书本P216-217 第四大点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段落中抄

抄下面的也行(下面是课本的原文):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争议、经济纠纷的活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程序有不少相同之处。在我国,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的,在发展初期往往有不少相同之处。我国在制定《行政诉讼法》之前,于1982年制定了《行政诉讼法》但内容简略,对诉讼过程中一些程序性问题,如期间、送达、开庭步骤、集团诉讼等未作规定,因而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必然要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对些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所作的司法解释中作了明确规定。由于两种诉讼洗动都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因此一些司法原则,例如公开审判、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合议制等是共同的。由于所要解决的争议性质不同,决定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许多方面存在重大差异。主要差异有以下几点:一是案件性质不同。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主体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二是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不同。民事诉讼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等;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法律规范,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三是当事人不同。民事诉讼发生于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行政诉讼只发生在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四是诉讼权利不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对等的,如一方起诉,另一方可以反诉。行政诉讼只能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五是起诉的先行条件不同。行政诉讼要求以存在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为先行条件;民事诉讼则不需要这样的先行条件。六是举证责任不同。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则要求主要由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七是是否适用调解不同。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是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之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而不可能通过被告与原告相互妥协来解决争议。

监督学形考作业4》参考答案:

时间:学习完教材第八至第九章之后。

题目:运用监督学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知识,对某个案例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字数要求1000字左右,具体案例见电大在线—-监督学—教学辅导栏目,三个案例,学员任选其一)

 

选 案例一

反腐卓有成效的香港廉政公署

案例分析提示  

     选 2. 香港廉政公署制度的精髓是什么?

 (答案在书本P262-263 三个小点,自我组成一篇1000字左右)

 

下面是课本上P262-263的内容。

 

解码香港廉政公署

多年来,ICAC的经验一直是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反贪领域的一个话题。那么,ICAC到底用什么方法遏制香港的贪污问题呢?

1.超脱的权力。从“港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的名称看,专员就是最高行政长官直接委派,并对其负责的反贪“钦差大臣”。ICAC的权力来源非常清晰,即直接受制于行政长官,但行政长官本身又不过问它的具体事务,使它非常独立,它具有警察部门的权力,根据法律对贪污案件独立行使调查权。就权力运作程序而言,ICAC直属特首领导和指挥,不被任何横向的行政权力割裂,是一个纵向的、责任和权力非常清晰的反贪体系。曾在ICAC工作20多年并担任副廉政专员的郭文纬先生说:“有时候,会有官员找我们说情,但根本不用理他们,因为他们管不着我们”。这或许就是当初在设计ICAC这一制度模式时,并没有将其列入公务员体系的原因。这样,它虽然行使公权力,且从权力的性质而言属于行政性权力,但香港公务员事务管理局却管不到ICAC。同时,ICAC的经费预算完全来自财政拨款,除接受审计署的审计和立法部门、独立机构的监督外,没有任何部门和官员可以卡住它的经费拨付。

    2.ICAC的“杀手锏”。提起ICAC的反贪业绩,就不能不说到30年前在香港实行的一项特殊反贪政策:任何政府雇员如果拥有与收入不相称的财产而又无法提出合理解释,即属违法;任何政府雇员未经行政长官许可而接受礼物或者一定数额的贷款,即使没有贪污动机的证据,也属违法。执法的高压对贪污行为产生了极大的威慑作用,ICAC也在不断强化这一观念:不要伸手,伸手必被捉!一方面是严酷的法律和“六亲不认”的ICAC,另一方面是优厚的待遇。对于公务员来说,除了廉洁守法,别无选择。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港英当局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现代化,逐步提高了公务人员的待遇。同时,从个人工资中拿出一小部分,连同政府承担的大部分,作为退休金一起存入专户,公务员退休时既可以一次性提取,也可以每月领取,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会因为退休而降低。但是,根据香港法律,公职人员一旦被判刑,所有的退休金都将被取消,即便是受到纪律处罚,也要被扣罚或者全部没收。与高薪制度相对应的是ICAC“零度容忍”的反贪政策。原副廉政专员郭文纬对“零度容忍”的定义是:无论大贪还是小贪,100元、10元、甚至1元都要处理。

ICAC在严厉打击贪污腐败和进行制度设防的同时,并没有忽视宣传教育的作用。在记者所接触到的香港本地人士中,认为ICAC这30年来宣传教育的最大成果是彻底改变了香港人的观念,将诚信变成了一种大众文化。ICAC的经验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依靠严刑峻法打击腐败并不难,真正难的是设计一套让人无法腐败的制度,达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目的;其次,从观念上建立一种全民廉洁的社会文化,更不是几天几年所能做到的事情。

    3.制衡ICAC。如果单纯从权力架构上看,ICAC确实具有超乎寻常的权力,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为了防止它成为独立王国,制度设计者们为它量身定做了一整套监督程序和机构,包括四大委员会和一个独立的“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四大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由行政长官从社会各界的名流中选任的,与ICAC毫无干系。曾担任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委员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温嘉旋先生对记者说:“监督委员会是完全独立的,为公共利益服务,与自己的利益没有关系,能够做到公平公正,监督廉署的权力”。除上述4大监督组织外,还有一个独立的“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负责处理针对ICAC人员的非刑事投诉。设计出这样的监督模式,既不会影响ICAC行使权力的超脱性,确保它始终是一个不受其他权力干预的独立反贪机构,同时,又能够时刻监督它,防止它滥用权力。

 

监督学形考作业5》参考答案: 

时间:学习完教材第十至第十一章之后。

 

一、名词解释

1公共权力:公权力是社会中至高无上的、公认的和法定的权力,它以权力机关为载体,并以其特有的普遍权威性对全社会实施管理或者控制。

2. 法制主义监督思想:一是法律至上;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通过制定宪法、法律为权力行使划定明确边界,并保护和扩大个人的自由权力;四是防止腐败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形式。

二、填空题.

1、 纠正   2、相对    3、公权力   4、分权制衡    5、 政治原罪   

6、谏诤    7、权力    8、绩效       9、工作       10、视察权

三、多项选择题

1、ABC     2、ACD     3、ACD     4、ABCD      5、ABCD

四、简答题

1、简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特点:

1)透明度。2)国际合作。3)强调预防。4)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

5)公部门与私部门的合作。6)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结合

2、简述廉政监察机制

    第一,廉政监察工作机制的前提是反腐倡廉教育;第二,廉政监察工作机制的核心是廉政法规制度;第三,廉政监察工作机制的基础是对行政系统的人和事实行全面监督检查;第四,廉政监察工作机制的保障是法律责任追究。

3、简述违法行政行为的认定

违法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不具备合法要件。一般来说,行政行为应具备以下合法要件,否则即视为违法。

1、主体合法;2、内容合法;3、程序合法。

五、论述题

1、试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方式   

第一, 案件检查。指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为查明党内违纪案件或反映党纪问题的事实真相而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案件审理。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调查结束的党员违纪案件所作的审核处理,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处理党员或党组织案件的重要环节,也是纪律检查机关开展党内监督的方式之一。

第三,宣传教育。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在党内开展的以提高党员遵守纪律自觉性为主要目的的,有组织的和经常性的思想引导活动。

第四,信访处理。信访的受理范围包括: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检查控告;对党员利用职权谋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五,其他监督方式。如对下级党的组织的决策活动进行事前监督,参与党的其他组织和部门的监督活动。

2、试述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一、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1、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3、玩忽职守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4、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玩忽职守罪的界限。玩忽职守罪的认定需划清下述界限:1、玩忽职守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要区别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其次要区别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2、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首先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次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再次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发生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中。3、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首先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玩忽职守罪是出于过失;其次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玩忽职守罪是以不作为或作为方式表现出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4、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玩忽职守罪的界限。《刑法》除在第397条规定一般玩忽职守罪外,还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发生在特定领域或由特定主体实施的特别的玩忽职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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