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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佈10條意見,全面規範管理仲介服務行業

2023-05-21 05: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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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佈10條意見,全面規範管理仲介服務行業 澳珠房产 2023-05-11 09:29:58 来自广东省

新聞出處:華夏時報

一石激起千層浪!5月8日,住建部官網公佈消息:住建部、市場監管總局共同發佈《關於規範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意見》(簡稱《意見》),該消息受到多方關注。

記者注意到,《意見》總計10條,其中3條以上圍繞“收費”,另有3條的關鍵字是“管理”。關於多方關注的“收費”,《意見》提出,要“合理降低”服務費,鼓勵按成交價越高服務費率越低實行“分檔定價”,還要引導交易雙方“共同承擔”仲介費用。

業內人士張亮對記者表示:《意見》順應民心,期盼細則儘快出臺。

5月8日,相關專業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仲介行業比較複雜,目前政府未對“費率”一刀切,這體現著智慧。當前,一二線城市已進入房產交易存量時代,《意見》針對仲介業務實施全鏈條監督,這為行業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原動力。

合理降低、共同承擔、明碼標價、嚴禁操縱

《意見》開篇,先是對房地產經紀的正面作用給予肯定,表示其對促進房屋交易、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之後,明確指出當前市場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部分房地產經紀機構存在利用房源客源優勢收取過高費用、未明碼標價、捆綁收費、濫用客戶個人資訊等問題,加重交易當事人負擔、侵害其合法權益。”《意見》指出。《意見》第3條至第5條重點強調:要合理確定經紀服務收費、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嚴禁操縱經紀服務收費。

收費問題,是相關方最關注的利益問題。對於仲介費(包括買賣和租賃),《意見》提到要“合理降低”,並鼓勵按照成交價格越高、服務費率越低的原則實行“分檔定價”。

當前,多個房產交易平臺、各個仲介機構對買賣雙方的收費標準不統一,有的只收買方費用,有的是雙方共同承擔。此次,《意見》指出要“引導”由交易雙方共同承擔經紀服務費用。

對此,相關專業人士認為,從發展趨勢來看,“雙邊收費”或許會成為未來行業保障服務品質和從業者服務收入平衡的解法,會帶動行業形成新格局。

業內認為《意見》的第2條,有關“明確經紀服務內容”部分,將經紀服務劃分為“基本服務”和“延伸服務”,這是為了針對當前存在的“捆綁消費”弊病,核心還是“收費”問題。

相關專業人士分析,將“定價權”交還給市場,“服務費用”分段公示,讓交易雙方可以“按需索驥”,這種方式有利於促進大型品牌經紀公司提供更高品質、更具特色的經紀服務,能為行業的高質量發展提供助力。

廣東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對記者表示,不少仲介利用資訊不對稱,將非必要收費夾帶其中,譬如過橋融資、按揭費、擔保費等,新房交易時也有捆綁經營貸、消費貸等行為,並且這些“服務”都沒有明碼標價。

此次《意見》強調,要嚴格實行“明碼標價”,並指出房地產經紀機構應通過“公示”手段,在經營門店、網站、客戶端等場所或管道,公示服務專案、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不得混合標價和捆綁收費。

值得提到的是,關於“嚴禁操縱經紀服務收費”的問題。《意見》表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價收取經紀服務費用。”

當前,市場上存在多個房地產互聯網平臺。《意見》要求這些平臺“不得強制要求加入平臺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實行統一的經紀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干預房地產經紀機構自主決定收費標準。”

《意見》還指出,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相關違法違規資訊,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依規納入“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

3條意見出現關鍵字“管理”

《意見》的第1條就提出,要加強“從業主體”管理,針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要嚴格落實備案制度。相關專業人士分析,這一措施會讓管道公司、從事帶客看房的媒介平臺浮出水面,有助於全方位保障消費者利益。

對於經紀從業者,《意見》要求他們不僅進行實名登記,還要佩戴經實名登記的工作牌、資訊卡等,經紀人的從業資訊也將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張亮表示,房產經紀人的從業門檻低、流動性高,資訊公開和公開接受監督能增加交易當事人的信任。

《意見》另指出,要“提升管理服務水準”。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發佈的房源資訊,應當通過平臺進行核驗。鼓勵通過房屋交易管理服務平臺向交易當事人提供房源核驗、房源發佈、合同網簽備案等便民服務。

同時,《意見》強調,要加強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除交易當事人提出明確要求外,購房款應納入資金監管帳戶。鼓勵房地產經紀機構將經紀服務費用納入交易資金監管範圍。

公示合同資訊與保護客戶資訊

有利於客戶利益的資訊要公開,《意見》指出,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合同示範文本”,方便交易當事人使用。業內人士認為,公開公平、公正的範本合同,資訊透明公開,能適當增加交易當事人的信任。

可能給交易當事人帶來困擾的資訊要保護。《意見》指出,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還指出,未經當事人同意,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收集個人資訊和房屋狀況資訊,不得發送商業性短資訊或撥打商業性電話。

對此,郭毅表示,這對部分房地產交易平臺的商業模式是一個挑戰。部分房地產交易平臺目前缺少線下業務支撐,當前收集房源資訊的線上工具與作業方式存在違規風險。如果《意見》一旦嚴格實施,就會引發房地產經紀行業的格局重塑。

《意見》還要求各地住建部門,要將“規範房地產經紀服務”納入房地產市場秩序整治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黑仲介”、侵犯個人資訊合法權益等違法違規行為,曝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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