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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制定《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
日期:2004-04-19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4,900次
卫生部日前组织有关专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其中规定,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指导原则还规定,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指导原则所称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指导原则规定显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级别分为三级。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分为轻度、重度和暴露源不明三种类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对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 卫生部通知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知识的培训,根据指导原则制定有关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工作制度,并为医务人员提供合格的防护物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储备库,保证药品在规定的时间和可及的距离内提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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