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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4 04: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促进番禺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创新培育发展机制,我区制订了《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对措施内容有修改意见和补充建议的,可以于2013年9月21日前向区政府办反映或提交。途径:传真:84636178。市民提交意见应署名,区政府办将反馈对意见的采纳情况。

       附件: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1日

       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番禺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创新培育发展机制,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粤发〔2012〕7号)、《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番发〔2012〕11号)等有关规定,设立番禺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番禺区民政局依法登记在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已在区民政局核准名称,处于筹备成立阶段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的来源,是指从番禺区财政中安排,专项用于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  我区申请、评审、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分类扶持、择优支持、诚实申请、严格审批、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绩效导向的原则,通过部门监管、社会监督强化资金使用的依法依规、合情合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审议的制度。

       第七条  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按照番发〔2012〕11号文件的要求建立。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召集人,指定区政府办副主任和区民政局局长协助召集人的工作,成员由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区委宣传部、区社工委、区编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工商联、区贸促委、区残联、区文联、区经贸促进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区民族宗教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卫生局、区体育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单位组成。

       第八条  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规划和协调;

       (二)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能部门、社会组织代表组成评审团,现场查阅有关资料,并听取申报单位代表的申报演讲,通过民主讨论、现场表决的方式,决定是否同意资助,并审定专项资金使用的额度;

       (三)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社会组织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监管报告和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区民政局是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年度资金预算,落实专项资金;

       (二)制定年度资金开支计划,协助安排项目资金拨付;

       (三)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组织和委托社会审计和项目评审工作;

       (四)收集各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的资金、项目申请资料,并做好前期调查核实工作;

       (五)组织召开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

       (六)向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七)完成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通过分类扶持的方式重点资助以下四类社会组织:

       (一)导向型社会组织:属于政府培育扶持的重点,且运作比较规范,发展较为成熟,起模范带头作用的社会组织。

       (二)萌芽型社会组织:宗旨方向正确、符合政府和社会需求、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向区民政局核准名称,处于筹备成立阶段的社会组织。

       (三)初创型社会组织:成立登记不足两年、人员经费场地不足、管理服务经验欠缺,但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社会组织。

       (四)枢纽型社会组织:发挥联合、枢纽作用,能够直接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有潜力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或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  每年的专项资金分成两部分,其中资金总额的75%作为项目资助和奖励金,主要用于资助扶持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服务项目,以及奖励评估为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25%作为扶持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审计、监管、党建、群团建设和能力建设等工作。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中的资助和奖励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资助导向型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参与社会管理,以及业务交流、宣传、党团建设等,对符合该条件的社会组织资助3-10万元;

       (二)资助萌芽型社会组织开展办公场所租赁、装修改造、设备购置、人员聘用、宣传发动、召开成立大会等,对符合该条件的社会组织资助3-5万元;

       (三)资助初创型社会组织开展设备购置、人员聘用、业务交流、宣传、培训、党团建设等,对符合该条件的社会组织资助3-5万元;

       (四)资助枢纽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开展公益活动、参与社会管理,以及设备购置、业务交流、人员聘用、宣传、培训、党团建设等,对符合该条件的社会组织资助5-20万元。

       (五)一次性奖励被评为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其等级有效期内(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法定有效期为5年)进行一次性奖励:其中被评估为3A等级的奖励2万元,被评估为4A等级的奖励3万元,被评估为5A等级的奖励5万元。奖励金可用于开展社会组织的公益项目和能力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中的扶持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根据民政部颁布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由社会组织申请,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评估机构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有关评估结果将作为社会组织资助、奖励以及开展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社会组织审计工作:根据番发〔2012〕11号文件的要求,为加强社会组织的财务监督工作,由区有关职能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选择2-3家资质好、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抽取5-10%的社会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处理,有关审计结果将作为社会组织年检、资助、信用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社会组织党团建设:开展全区社会组织党组织、群团组织建设活动。

       (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在每年区财政核定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后,由区民政局于每年的4月份在媒体上向全区社会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发出申报通知。申报期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申报资助和奖励金的社会组织应当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区民政局正式登记或已通过名称核准,上一年度年检结论为合格(未登记成立或登记成立未满一年的除外);

       (二)运作合法依规,未被相关职能部门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四)制定完善的资金使用计划;

       (五)申请奖励金的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应未超过五年的有效期;

       (六)所申报的项目未获得其他部门、机构的全额资助或奖励。

       第十六条  申报扶持工作经费的单位应当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一)为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我区其它具有主管或指导社会组织工作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具有独立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能力;

       (三)制定完善的资金使用计划;

       (四)所申报的工作项目未获得其他部门、机构的全额资助。

       第十七条  申报资助和奖励金的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向区民政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并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填写申报内容,申报项目须在未来一年内计划实施或已在实施但实施期未超过一年。申报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报组织的基本情况;

       (二)申报的理由;

       (三)经费使用的项目目标、任务和社会效益;

       (四)该项目或申报组织获得其他资助或奖励的情况;

       (五)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和社会审计的承诺;

       (六)经费使用、宣传计划;

       (七)其他根据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申报扶持工作经费的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向区民政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并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填写申报内容,申报项目必须在项目批准后一年内实施并完成。申报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报单位在培育扶持社会组织方面的工作职能;

       (二)申报的理由;

       (三)经费使用的项目目标、任务和社会效益;

       (四)该项目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

       (五)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和审计的承诺;

       (六)经费使用、宣传计划;

       (七)其他根据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于每年5月底,根据本年度区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额度和各组织、单位的申报情况,编制本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建议(含各类资助项目数量和资助额度),书面征求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并汇总各单位意见后提交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区民政局于每年6月底前对有关组织、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资助、奖励或扶持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项目出具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

       申请组织、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区民政局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次日起计算的7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材料,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应当补交的材料。

       申请组织、单位提交的申报项目不符合资助、奖励或扶持条件的,负责初审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项目材料之次日起计算的7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材料,并一次性书面告知退回理由。

       第二十一条  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每年7月份召开评审会议,确定本年度各类资助项目总量和总额,并对各组织、单位的申请项目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出席方可召开,并可根据实际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职能部门、社会组织代表参加会议。评审会议决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参会人员代表表决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三条  参加评审会议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科学、负责地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二)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评审会议授权,不得透露在评审工作中获得的项目信息以及评审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参加评审会议的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全面了解申报项目的相关信息,并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意见;

       (二)对评审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对项目评审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评审会议可以要求申报项目的组织、单位派代表1-2人到会进行申报陈述,每个组织、单位的陈述时间为3-5分钟。项目申报组织、单位要为其提供的材料和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夸大其词。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评审会议半数以上参会人员同意的项目,根据同意票数的多少进行分类排序,并将拟资助、奖励或扶持的经费项目及申报组织、单位名称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社会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予以立项;有异议的由区民政局告知申报组织、单位,并核实后报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评审应优先考虑下列项目:

       (一)有社会资金投入的项目;

       (二)服务于基层、惠及民生、有利于社会管理、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项目;

       (三)具有公益性、创新性和示范推广意义、社会效果显著的项目。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由区民政局每年度制订财政预算,由区财政拨付,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实行专款专用。用款组织、单位应当保证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

       第三十条  项目执行期为12个月,确因不可抗力原因难以完成的,由用款组织、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区民政局审核并报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后,可延期6个月。未申请延期或延期内仍未完成的,项目剩余资金应当收回。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应当报区民政局同意。经终止、撤销的项目,剩余资金应当收回;经变更的项目,必须在原批复的项目资金额度内执行,不得申请追加项目资金。

       第三十二条  用款组织、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纳入本组织、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完善支出手续,专项核算,并保存好所有支出的原始单据,以便于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用款组织、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局报送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执行、项目绩效情况等,并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区民政局可以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项目实施或资金使用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审计和评估,并将结果公开,逐步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将项目评估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在评估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向区民政局提交审计和评估报告。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区民政局同意,不得泄露审计情况和评估结果。

       第三十六条  区监察、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区民政局、项目执行组织、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我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成效和先进典型,以点带面,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引领带动作用。

       第三十八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组织或单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一经发现,即时终止该项目,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二)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所规定的专项资金;

       (三)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并记录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档案;

       (四)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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