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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 5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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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Y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标准 GY5067-2017 备案号 J296-2017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Standard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 buildings 2017-09-27发布 2018-01-01实施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公 安 部 新广发2017160 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安部关于发布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

2、广电局、公安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安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直属各单位: 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织、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负责修订的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 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公安部会审批准, 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为GY5067-2017,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Y5067-2003)同时废止。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7 年 9 月 27 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务司 财

3、建字2017616 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务司关于申请行业标准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5067-2017)已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公安部审查发布,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该标准第 4.1.1、4.2.1、4.2.2、4.2.3、4.2.4、4.2.5、4.2.6、4.2.10(1)、5.0.5、5.0.7(1、2、3)、5.0.9、7.2.1、7.3.1、7.3.3、7.3.4、7.4.2、8.0.2、8.0.3、8.0.5、8.0.6、9.1.1、9.3.1、9.

4、3.2、9.3.3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现申请将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 标准全文将通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的“行业标准备案管理系统”上传。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务司 2017 年 12 月 4 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司函 建标实函2017250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备案的函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务司: 你司关于申请行业标准备案的函(财建字2017616 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备案(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 年 12

5、月 28 日 附件: 序号 备案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J296-2017 GY5067-2017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GY5067-2003 2017/9/27 2018/1/1 I 前 言 根据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件(广局2010448 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研读国家有关防火法律法规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实践,并考虑了近年来防火技术的进步和要求,对原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2003 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4 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与建筑构造;5 安全疏散

6、与避难;6 建筑内部装修;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8 防烟排烟;9 电气等。 与原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2003 相比,本标准主要有以下变化: 1主要技术内容与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相协调; 2增加了电影摄影棚、广播电视监测台(站)等建筑的分类方式; 3增加了摄影棚的平面布局、建筑构造等要求,完善、补充了广播电视发射塔的平面布局、建筑构造等要求; 4增加了演播室、摄影棚等技术房间疏散人数的计算方式,完善了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体和塔下建筑的安全疏散要求; 5明确了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增加了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的相关要求。 本

7、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公安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13 号;邮编:100045)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保卫司 主要起草人:林长海 赵 辉 金 鹏 黄淑明 裘建东

8、 陈 红 于象玉 刘孔泉 李道君 康玉清 付举宏 主要审查人:钱岳林 陈德泽 高南军 顾 明 黄义成 李 戈 刘 征 马 恒 马家骏 倪照鹏 潘哲昕 王金祥 王 炯 王明浩 徐 忠 薛大力 薛殿玉 张俏梅 赵克伟 庄 伟 II 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语 . 1 3 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 . 2 4 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与建筑构造 . 3 4.1 一般规定 . 3 4.2 广播电视发射塔 . 3 4.3 摄影棚 . 4 4.4 其他建筑 . 5 5 安全疏散与避难 . 5 6 建筑内部装修 . 7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 7 7.1 一般规定 . 7 7.2 消火栓系统 . 8 7.

9、3 自动灭火系统 . 8 7.4 灭火器 . 9 8 防烟排烟 . 9 9 电气 . 10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10 9.2 导线的选择与敷设 . 10 9.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11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1 本标准用词说明 . 13 引用标准名录 . 13 条文说明 . 14 III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2 Terms . 1 3 Classification and fire resistance class of building . 2 4 General layout,plane layout and

10、 building construction . 3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 3 4.2 Radio and TV transmitting tower . 3 4.3 Film studio . 4 4.4 Other buildings . 5 5 Safe evacuation and refuge . 5 6 Interior decoration of building . 7 7 Fire water supply and fire extinguishing equipments . 7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 7 7.

11、2 Fire hydrant system . 8 7.3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 8 7.4 Fire extinguisher. 9 8 Smoke control and smoke exhaust . 9 9 Electric system . 10 9.1 Fire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 10 9.2 The sele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wire . 10 9.3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ion indicatin

12、g sign . 11 9.4 Fire alarm system. 11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 13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13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14 1 1 总则 1.0.1 为预防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防火设计。 1.0.3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特殊功能和技术要求以及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采用

13、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 1.0.4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 buildings 用于生产、存储、监测、分发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建筑。 2.0.2 广播电视台 radio and television station 用于采集、收录、制作、存储、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建筑或场所。 2.0.3 传输网络中心 transmission network center 用于集成、交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及数据的建筑或场所。 2

14、.0.4 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 MW and SW transmitting station 利用中波、短波发送设备播送声音节目的建筑或场所。 2.0.5 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 TV and FM transmitting station 利用米波、分米波发送设备播送声音、图像节目的建筑或场所。 2.0.6 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 satellite earth station transmitting video and audio signals 具备广播电视信号上行发射和下行接收能力,且上行业务为视频、音频和数据的固定式卫星通信地面站的建筑或场所。 2.0.7 广播电视微波站 radio a

15、nd TV microwave station 利用微波波段传输视频、音频、数据的建筑或场所。 2.0.8 广播电视监测台(站) radio and TV monitoring station 利用接收、解调、测量等技术设施监测广播电视信号和数据的建筑或场所。 2.0.9 广播电视发射塔 radio and TV transmitting tower 用于广播电视信号发射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的建(构)筑物,由桅杆、塔楼、塔体和塔下建筑等组成。 2.0.10 桅杆 mast 位于广播电视发射塔上部,用于安装广播电视信号发射天线和其他天线的支撑结构,也称天线结构段。 2 2.0.11 塔体 t

16、ower shaft 塔的基础顶面至桅杆段底面的竖向受力结构部分。 2.0.12 塔下建筑 tower skirt building 位于广播电视发射塔下部的附属建筑。 2.0.13 塔楼 tower head 位于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下建筑之上并与塔体相连的附属建筑。 2.0.14 摄影棚 film studio 用于电影或电视剧拍摄的建筑。 2.0.15 电视演播室 TV studio 用于电视节目制作的场所。 3 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 3.0.1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应根据其重要程度、建筑高度、服务范围、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因素,分为 A 类和 B 类,并应符合表 3.0.1 的规定。 表

17、 3.0.1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分类 名 称 A 类 B 类 广播电视台、传输网络中心 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台、传输网络中心; 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广播电视台、传输网络中心 除 A 类外的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 省级及以上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 总发射功率不小于 100kW 的中波、短波发射台 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 省级及以上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 总发射功率不小于 10kW 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 广播电视监测台(站) 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监测台(站) 广播电视发射塔 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发射塔; 主塔楼屋顶离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小于 100m 的广播电视发射塔或塔下建筑高

18、度不小于 24m 的广播电视发射塔 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 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 广播电视微波站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微波站 摄影棚 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0m2的摄影棚 注: 表中未列入的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3.0.2 A 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B 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3 4 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与建筑构造 4.1 一般规定 4.1.1 当同一建筑物内设置有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广播电视区域、电影制作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

19、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防火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1.2 塔下建筑高度超过 24m 或占地面积超过 1500m2的广播电视发射塔,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4.1.3 塔下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广播电视发射塔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4.1.4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下建筑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窗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4.1

20、.5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电梯井、电缆井、管道井、排烟井、排气井等竖向井道,以及管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的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4.1.6 除广播电视发射塔外的其他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消防车道、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窗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4.2 广播电视发射塔 4.2.1 塔楼内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成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的区域。 4.2.2 塔楼内不应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场所。 4.2.3 塔楼、塔体及塔下建筑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4.2.4 燃油或燃气

21、锅炉房和柴油发电机房严禁设置在塔楼、塔体内,当设置在塔下建筑内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且不应设置在塔下建筑的屋顶,与塔体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 9m。 4.2.5 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严禁设置在塔楼、塔体内,当设置在塔下建筑内时,应采用管道供应燃油、燃气,并应靠外墙设置,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规定。 4.2.6 塔下建筑屋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塔下建筑屋顶严禁开设天窗。 4.2.7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下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与塔体不相连的塔下建筑,当塔下建筑的建筑高度不

22、大于 24m 时,其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可按单、多层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当塔下建筑的建筑高度大于 24m 时,其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应按高层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2 对于与塔体相连的塔下建筑,其防火分区应按高层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当塔下建筑与塔体之间设置防火墙完全分隔且塔下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时,塔下建筑的防火分区可按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4.2.8 塔下建筑与塔体不相连的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 塔架的耐火极限不限, 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塔下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时,塔下建筑与塔体钢结构承重塔架的间距不应小于 9m; 4 2 当塔下建筑的建筑高度大于 24m 时,塔下建筑与

23、塔体钢结构承重塔架的间距不应小于 13m; 3 当塔下建筑与塔体钢结构承重塔架的间距不符合上述规定时, 与塔体钢结构承重塔架相邻的塔下建筑外墙应为防火墙,且距钢结构承重塔架 6m 范围内不应开设除电视、调频发射机和微波收发信机馈线穿墙孔外的任何门窗洞口。 4.2.9 塔下建筑与塔体相连的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 塔下建筑内及距塔下建筑屋顶 15m 范围内的承重塔架的耐火极限: A 类广播电视发射塔, 不应低于 3.00h; B 类广播电视发射塔, 不应低于 2.50h。 4.2.10 建于建筑屋顶上的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2 屋顶上设有建

24、筑物时,应符合本标准第 4.2.7 条和第 4.2.8 条的要求。 4.2.11 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的疏散楼梯、电缆桥架和管道等可采用支架露天安装在钢塔架上。电缆桥架、管道支架的固定构件和露天疏散楼梯的下列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1 自地面至塔下建筑屋顶上 15m 范围内; 2 塔楼上下 15m 范围内。 4.2.12 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架电梯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的塔架、电梯、疏散楼梯在塔下建筑或塔楼内穿行时,塔架、电梯井壁、楼梯间及其前室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塔下建筑或塔楼中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 4.2.13 广播电视发射塔的防火分隔

25、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楼技术区和游览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防火隔墙上开设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塔体内的电梯应设置前室; 3 塔体通向塔体外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塔体内的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下建筑屋顶设置出口时,该出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塔楼通向露天疏散楼梯的门,应为对外开启、能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入口处应设置门斗; 5 塔楼上各技术房间、办公室等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2.14 塔楼微波天线层的微波透波板宜采用不燃材料。 4.2.15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体横隔平台空

26、间不应设置储物间和人员长期滞留等用途的房间。 4.3 摄影棚 4.3.1 摄影棚应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需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要求。 4.3.2 摄影棚宜为单层,且不应超过三层,当与其他建筑合建确需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时,应符合本标准第 4.4.2 条的要求。 4.3.3 摄影棚与配套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 连通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配套用房不应通过摄影棚进行疏散。 4.3.4 当摄影棚符合下列条件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0m2: 1

27、独立设置的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5 2 设置雨淋灭火系统且雨淋系统的作用面积在相关标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倍; 3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小于摄影棚地面面积的 5%; 4 摄影棚内顶棚、墙面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为 A 级,地面、固定家具及其他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不低于 B1级。 4.3.5 摄影棚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摄影棚的外围结构、内部隔墙、道具门和管道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2 摄影棚内的侧天桥、工作天桥层、电机轨道及天桥通道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3 摄影棚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4.4 其他建筑 4.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不燃性围墙,围墙高度

28、不应低于 1.6m,围墙与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 10m: 1 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 2 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 3 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 4 广播电视微波站。 4.4.2 大型演播室、文艺录音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2 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400m; 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3 幕布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级。 4.4.3 与直播室、录音室、演播室直通的配套房间,宜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4.4.4 中波、 短波广播发射台发射机房中采用金属材料的顶棚龙骨、 门窗等

29、, 应采取电气接地措施。 4.4.5 电视演播室内的灯栅架、中间天桥、天桥通道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5 安全疏散与避难 5.0.1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相关规定。 5.0.2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中的新闻演播室、专题演播室、综艺演播室、摄影棚等技术房间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设置,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 0.9m。当符合下列条件时,上述场所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行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 120m2;

30、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 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0.9m; 3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 由房间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15m、 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1.4m。 5.0.3 新闻演播室、专题演播室、综艺演播室、摄影棚等技术房间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其建筑面积和 6 相应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不同场所的人员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闻演播室、专题演播室的人员密度不应小于 0.2 人/m2; 2 综艺演播室的人员密度不应小于 0.6 人/m2; 3 面积不大于 3000m2的摄影棚的人员密度不应小于 0.25 人/m2; 4 面积大于 3000m2

31、且不大于 5000m2的摄影棚的人员密度不应小于 0.2 人/m2; 5 面积大于 5000m2的摄影棚的人员密度不应小于 0.15 人/m2。 5.0.4 演播室和摄影棚每 100 人所需要的最小疏散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演播室位于建筑首层或二、三层时,每 100 人所需要的最小疏散净宽不应小于 0.8m; 2 演播室位于建筑三层以上时,每 100 人所需要的最小疏散净宽不应小于 1.0m; 3 摄影棚每 100 人所需要的最小疏散净宽不应小于 1.0m。 5.0.5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体与塔下建筑之间应采取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进行分隔; 塔体内的电梯和疏散楼梯与塔下建筑各层不应连通,在

32、首层应直通室外或设置扩大前室直通室外,扩大前室与其他空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5.0.6 当露天疏散楼梯由塔楼通至塔下建筑屋顶时,应在屋顶适当部位设置通向地面的疏散楼梯,且塔下建筑屋顶不应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和可燃物。 5.0.7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的安全疏散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楼设置游览业务且每小时设计游览人数小于等于 200 人的广播电视发射塔, 无游览业务仅有电视、调频广播或(和)微波发射设备值班人员的发射塔,应设置一座消防电梯和一座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0.9m; 2 每小时设计游览人数为 201 人300 人的

33、广播电视发射塔,所有电梯均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楼梯梯段的净宽不应小于 1.4m;设置两座疏散楼梯时,每座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0.9m; 3 每小时设计游览人数为 301 人400 人的广播电视发射塔,所有电梯均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并应设置两座疏散楼梯,每座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2m; 4 疏散楼梯应符合防烟楼梯间的要求; 5 楼梯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 38,栏杆扶手高度不应低于 1.1m。 5.0.8 塔楼顶部高度不小于 100m 的广播电视发射塔,或塔楼同一时间容纳人数大于 200 人的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可利用广播电视发射塔的露天平台或设备

34、层;兼做设备层的避难层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且设备管道应集中布置。 5.0.9 塔楼内公共区宜设置通至避难层的联系楼梯,该楼梯可为敞开楼梯。 5.0.10 塔楼疏散楼梯通向露天平台的门应设置门斗,并应为对外开启、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电梯机房、水箱间通向疏散楼梯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0.11 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的露天疏散楼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楼梯梯段宽度不应小于 1.2m,楼梯应设置连续扶手,扶手高度和倾斜角度应符合本标准第 5.0.7 条的规定,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5m 并应采取防滑措施,楼梯的休息平台长度不应小于楼梯的宽度。 5.0.12 摄影棚的侧天桥、工作天桥层应设

35、置不少于两部直通地面的楼梯,侧天桥、工作天桥层上最远点至楼梯距离不应大于 40m,楼梯可采用开放式的金属梯或钢筋混凝土梯,坡度不应大于 60, 7 宽度不应小于 0.6m,并设坚固、连续的扶手。 5.0.13 建筑面积大于 5000m2的摄影棚,其工作天桥应设置与其相连的室外楼梯或室外避难平台,避难平台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m2,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与室外楼梯或平台连通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6 建筑内部装修 6.0.1 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机房及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发射机房的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及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 A 级。 6.0.2 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及广播电视微波站

36、的室内装修顶棚、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 A级,其余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级。 6.0.3 无人值守机房的室内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及其他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 级。 6.0.4 电视演播室顶棚的声学构造等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地面及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级。 6.0.5 电视演播室、摄影棚内用于演出使用的热光源灯具,其安装或吊挂位置距离装修完成面及布景设备等的距离应大于 0.5m。 6.0.6 用于语言、音乐、音效等的录制、播出、审听和评价且音质要求高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声学构造、地面及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 B1级。 6.0.7

37、塔楼内部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及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 A 级。 6.0.8 与塔体为一个整体或贴邻的塔下建筑, 其顶棚、 墙面、 隔断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 A 级,地面、固定家具及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 B1级。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1 一般规定 7.1.1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的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开设置;有困难时,可合用供水立管,但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分开,且合用供水立管不应少于 2 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的供水立管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7.1.2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置的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应满足消

38、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的要求。 7.1.3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其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水量的要求,A 类广播电视发射塔不应小于 36m3,B 类广播电视发射塔不应小于 18m3。 7.1.4 严寒及寒冷地区的广播电视发射塔,对消防供水系统中可能遭受冰冻影响的部分,应设有防冻措施。 8 7.2 消火栓系统 7.2.1 下列广播电影电视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电影摄影棚; 2 塔楼; 3 体积大于 5000m3的塔下建筑及其他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7.2.2 广播电视发射塔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楼直径不大于 20m 时,室内

39、消火栓设计流量应为 20L/s; 2 塔楼直径大于 20m 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为 30L/s。 7.2.3 A 类电影摄影棚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为 40L/s,B 类电影摄影棚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为 25L/s。 7.2.4 电影摄影棚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 3.00h 计算; 塔楼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 2.00h 计算。 7.2.5 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且应配置19 的水枪 2 只和 DN65mm 的水带 6 条: 1 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 2 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 3 广播电视监测台(站); 4 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 5 广播电视微波站。 7.2.6

40、其他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室内、 外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的有关规定。 7.3 自动灭火系统 7.3.1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 下列广播电影电视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高层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2 塔楼;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其他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7.3.2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直播室、导播室、导演室、调音室、调光室、调光器室、文艺录音控制室、音乐录音控制室、语言录音控制室、配音控制室等技术用房,当设

41、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3.3 建筑面积不小于 400m2的演播室和建筑面积不小于 500m2的摄影棚应设置雨淋系统。雨淋系统的报警阀组应设置在阀门室内,且阀门室应靠近演播室或摄影棚的主入口等便于操作的位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有雨淋系统的演播室、摄影棚,应设置排水设施; 2 当一室、厅、棚设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雨淋系统分区时,其手动启动箱处应用不同颜色绘出雨淋系统分区的平面图和相应的启动按钮分区号; 3 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0m2的摄影棚应在摄影棚内预留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接口。 9 7.3.4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灭

42、火系统: 1 广播电视台、传输网络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 120m2的录音胶带库房、录像带库房、光盘库房、重要的资料档案库; 2 重要的工艺系统设备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3 塔楼及A类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下建筑内的微波机房、 调频发射机房、电视发射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等。 7.4 灭火器 7.4.1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应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规定。 7.4.2 对不宜用水扑救的下列广播电视设备部位和机房,应选用气体灭火器: 1 电视、 调频广播发射台的调频广播发射机房、 调频广播控制室、 电视

43、发射机房、 电视控制室、传输机房、变配电室、不间断电源(UPS)室等; 2 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的发射机室、控制室、节目交换室、天线交换开关室、天线调配室、变配电室、不间断电源(UPS)室等; 3 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的高功放室、小信号室、监控室、变配电室、不间断电源(UPS)室等; 4 广播电视微波站的微波机房、监控室、变配电室、不间断电源(UPS)室等。 8 防烟排烟 8.0.1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的场所外,广播电影电视建筑防烟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等的有关规定。 8.0.2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0m2的电视演播室、导演

44、室、录音室、配音室、直播室、控制室等无窗或设置固定窗的房间,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0m2且不大于 200m2的电视演播室、导演室、录音室、配音室、直播室、控制室,因受工艺限制,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确有困难时,可不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但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顶棚、墙面的装修材料采用不燃材料,地面的装修材料采用不燃或难燃 B1级材料,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 B1级; 2 房间之间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房间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8.0.3 广播电视发射塔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塔楼内的公共区及办公室; 2 塔下建筑的中庭、展览厅、商业用房、餐厅、

45、休息厅、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经常有人员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 除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以外的其他技术用房。 8.0.4 除主塔楼高度大于 50m 的塔和高度大于 24m 的塔下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8.0.5 广播电视发射塔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0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 封闭避难层(间)。 8.0.6 摄影棚应设置排烟设施。 9 电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1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消

46、防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 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2 B 类广播电视发射塔宜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其他 B 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9.1.2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其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9.1.3 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 内供电。 9.1.4 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广播电视发射塔应采用集中供电方式,且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

47、不应少于 1.50h; 2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m2的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宜采用集中供电方式, 且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1.00h; 3 其他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0.50h。 9.2 导线的选择与敷设 9.2.1 消防用电设备线路的导线选择及其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或传输信号的需要。 9.2.2 设备供电及控制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天线桅杆筒体内的电缆(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2 其他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消防设备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 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

48、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3 广播电视发射塔内及 A 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非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 4 其他广播电影电视建筑非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9.2.3 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由塔下建筑引至塔楼的所有配电缆(线)均应采取有效的抗拉措施。 9.2.4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消防设备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1 GB50016 等的有关规定。 9.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3.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

49、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要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和工艺设备控制室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9.3.2 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 1 综艺演播室、摄影棚; 2 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m2的新闻、专题演播室; 3 建筑面积大于 120m2的录音室及录音棚; 4 建筑面积大于 50m2的化妆室; 5 候播区; 6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内的餐厅、商业营业厅、观光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9.3.3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内演播室、摄影棚、候播区、录音室、录音棚、化妆室及发射塔塔楼内的餐厅、商业营业厅、观光厅等场所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3.0lx。 9.3.4 下列部位应设

50、置应急疏散指示标志: 1 综艺演播室、摄影棚及建筑面积不小于 120m2的新闻、专题演播室; 2 建筑面积不小于 80m2的录音室及录音棚; 3 建筑面积大于 50m2的化妆室; 4 候播区; 5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内的餐厅、商业营业厅、观光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9.3.5 下列部位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摄影棚; 2 建筑面积大于 2000m2的综艺演播室。 9.3.6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疏散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等位置和房间内的应急照明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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