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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问题及治理对策研究吉林省长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3-07-19 11: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电信网络诈骗问题及治理对策研究

一、 概念界定

(一) 电信网络诈骗的概念

随着电信行业和网络信息行业的繁荣,衍生了电信网络诈骗,电信网络诈骗在本质上与传统诈骗并没有多少差异,只是在手段上借用了电信和互联网的通讯渠道,以灵活多变的手段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在电信网络诈骗中,主要载体互联网、电信网都只是通讯工具,这导致受害人难以区分诈骗的本质。在如今互联网如井喷的发展下,更多年龄层次的人群都能够接触到,导致电信诈骗范围扩大,及诈骗手段复杂多样。检察机关及相关部门如何针对电信网络诈骗进行有效打击,是当前危害社会稳定的的重点之一。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对诈骗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电信网络诈骗近年来频频发生,在2016年12月公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才给予了相应的定罪、量刑和惩处建议。本文对电信网络诈骗的界定是,以互联网、电信网为载体,以电脑、手机等为作案工具,以非法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以编造事实,伪造真相为手段,对他人财产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

(二)电信网络诈骗的类型

根据相应材料,当前我国的电信网络诈骗可以区分为四种类型:

一是利诱类诈骗。这是一种利用人们爱占小便宜的思想来进行诈骗的手段。采用广撒网的方式,一般有领取奖金、有奖购物等固定的骗局,如果有人处境恰好相同,那么极有可能受骗。虽然这种方式效率不高,但范围广,基数大,诈骗的收益也是比较可观。

二是冒充类诈骗。这类诈骗是针对某个特定的个体精心设计方案的诈骗类型,成功率更高。首先诈骗分子要通过各种方式,各种渠道获得受害者的各种信息,根据信息内容与特点设计相关诈骗故事。一对一诈骗。这种诈骗可以冒充好友、银行工作人员、甚至公检法公务人员等进行诈骗。例如有人冒充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称其涉及某类型案件,需要到某个“检察机关网站”进行“案件清查”。在受害者看到仿冒网站上相关的虚造的案件信息后,诈骗者立即通过伪造虚假“刑事拘捕令”,以“保护账户资金安全”等为由进一步骗取受害人信息,或诱导其将存款转账至所谓“安全账户”实施诈骗。

三是技术类诈骗。这是与网络技术痛痒相关的方式。一般是犯罪分子进行钓鱼网站制作,再通过网络信息或者短信发放给各类人群,通过诱使其点击相应的网页或者安装远程木马,盗取其银行账户信息来获得非法收益。

四是威胁类诈骗,这类与冒充类相似,通常是诈骗分子谎称掌握受害人的私人信息,通过电话或者网络的形式来勒索钱财。

(三) 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

与传统诈骗不同,电信网络诈骗能够凭借其技术手段来实施诈骗,也形成了其打击和治理的难点:

一是采用远程操控实施的方式进行。这种方式对于公安机关的侦缉和打击都造成了不小的难度。

二是诈骗方式具备较高的隐蔽性。由于电信通讯工具网站在实名制方面的漏洞,导致受害人在发现被骗以后很难追回损失。

三是当前电信诈骗趋于规模作案、集团犯罪,日益规模化,构建诈骗平台、策划诈骗方案、诱导受害人汇款、取款、分赃都有不同的人配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活动。电信网络诈骗分散在全国各地,很多环节都处在公安部门难以追缉的他国地区,导致后续追查难以开展。

二、 电信网络诈骗高发的原因分析

(一)多部门公共治理模式尚未建立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部门存在职能交叉、组织机构设置和权责划分不合理的问题,造成政府管理体制上条块分割的格局,各部门在执法时忽视责任的承担,法律规范上也缺乏责权认定的细化规定,责任机制有时成为虚置。此外,我国的垂直行政管理体系导致执法各部门在责任承担上具有制度依赖性,很难以整体性管理模式对牵涉多个部门的电信网络诈骗进行有效的治理应对。

(二)各部门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能力不足

现如今网络技术、通讯技术、大数据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与电信网络诈骗高发是密不可分的,就在犯罪分子手段不断更新的情况下,防控部门却未在应对手段和模式上进行创新,导致出现新型犯罪无法快速应对,严重暴露了我国相关责任主体在治理能力上不足的问题。

第一,银行在诈骗行为中被动的充当渠道,资金转移是电信网络诈骗最关键的环节,银行管控自然而然被视为控制电信网络诈骗罪关键的环节之一,虽然也做了一系列措施应对,但在对抗诈骗上依旧很吃力,首先,对于银行账户数量的控制不严格,尽管改变了个人可以开无数张卡的旧状,形成现在每个人只允许有一个银行账户并且每家银行开卡互不干涉的现状,但实际成效不高;其次,账户实名制落实不到位,有的银行为了业务需要,可以不需要身份证明批量开卡。顶用他人名字开户也是实名制的一大漏洞。再次,银行内部人员缺少有关电信网络诈骗防治的培训,导致无法快速识别被骗客户,特别是对于一些群体,比如老龄、青少年、低学历等未能给予充分的关注。

第二,在通讯手段上,电信行业规范经营还存在些问题,比如实名登记的漏洞,诈骗分子可以购买他人的电话卡进行诈骗,导致诈骗侦查难度加大。另外,诈骗分子借助各类通讯手段进行诈骗时,电信行业在技术防范上未能有效遏制。导致诈骗者借助电信渠道进行大量诈骗信息传播。客观上电信行业繁荣发展,也是滋生电信诈骗的温床。因此,电信行业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刻不容缓。

第三,法制部门在现行犯罪刑罚条款下,无法跟进形式不断翻新的电信网络诈骗。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导致当前司法执行存在一定的法律盲区,只能依靠其他法律条款参照,惩处力度小,导致犯罪分子心存侥幸。

第四,互联网等媒体组织作为经济主体,在抵制电信诈骗中都需要积极承担责任,而不是只注重业务的发展。一方面,诈骗分子对互联网中新工具的利用越来越频繁,而责任主体行动却存在滞后性。另一方面,在进行预防电信网络诈骗宣传上,政府部门往往以人民日报等传统媒体为渠道,对于网络等新媒体运用不充分。并且新兴媒体由于专业知识不充分,也无法根据电信网络诈骗高发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

第五,公民防范电信诈骗意识薄弱。公民作为电信诈骗的受害方,与诈骗分子信息的不对等,使得公民处于劣势地位。并且诈骗分子充分利用人们的贪婪、恐惧等心理因素,以至于很多人很多次上当后都不能汲取教训。并且受害人大多是文化程度低,生活经验不丰富,无法区分诈骗分子的诈骗伎俩,所以很容易受骗。

(三) 电信网络诈骗成本小收益大

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从事诈骗的犯罪成本极低,而收益极高,加上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和惩处措施的缺乏导致犯罪分子热衷于从事诈骗犯罪。

第一,获取群众个人信息成本低。现如今百姓的信息销售已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产业链。网络黑客和一些机构的内部人士都是个人信息泄露的始作俑者。我国进入互联网社会以后,公民很多活动都在网上进行。内部人员很容易就可以收集到些个人信息,内部人员泄露出去,流通到市场上贩卖。公安系统内部就出现过这类情形。2017年3月中国青年网报道,东北一名尹姓民警利用职务便利,在网上出售50多万条公民信息,非法收益6.3万元。平均下来,每条个人信息大约1毛钱,所以诈骗分子大规模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成本并不会很高。

第二,购买作案工具成本低。诈骗分子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时的重要工具无非是手机、银行卡、电脑等。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只需要几千元就可以购买到一套完整的作案工具。

第三,对于这类犯罪量刑轻。当前我国法律上并没有给电信网络诈骗单独定罪,在定罪量刑上仍属于诈骗罪,诈骗分子受到法律惩处的结果并不严重。并且有的诈骗分子不属于我国司法管辖范围,而跨地区的司法协助又不完善。这给惩处工作带来了相应的麻烦。

总而言之,在诈骗分子看来,面对巨额的预期收益,较低的成本跟相较轻的刑罚可以不在意。往往存在侥幸心理。

三、 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总体情况

(一)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展情况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大约从1997年开始在我国台湾岛内兴起,并迅速发展蔓延,在2003年前后进入大陆东南沿海一带,且发展迅速。2010年以后,随着电信网络、手机通讯的发展,大陆电子银行和网络银行的开通,一干不法分子陆续将诈骗窝点搬到东南亚各国,太平洋岛国,东亚的日本、韩国等地区,对中国百姓实施跨国跨洋诈骗,发案率飙升,社会危害不断加剧。

(二)当前我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成效和主要做法

2015年,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联席会议召开第一次会议,全面部署“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齐抓共管、落实责任”的打击治理措施。随后,全国各省级单位都建立了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初步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联席会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的打击治理工作新格局。在这种格局下,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多个方面取得了新成效、新进展。

1.打击境内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成效明显

2015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与各地联席会议成会员单位紧密协作,紧紧围绕“两升两降”目标,即“抓获违法俺最嫌疑人数明显上升、破案数明显上升、发案数明显下降、人民群众财产损失明显下降”,精心部署,迅速掀起打击治理浪潮。在国内,积极改变思想,创新方式,优化打法,推进行动开展。在境外,公安机关先后组织赴印尼、柬埔寨、泰国、老挝等国开展落地侦查及犯罪嫌疑人抓捕工作。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重灾区”发案出现明显下降趋势。

2.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专门法律规范已经出台

作为一种新型犯罪,电信网络诈骗与其他诈骗犯罪在特点上有很大的不同,要从根本上遏制住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迅速发展的势头,不仅要打击犯罪本身,更要有较强针对性的法律规范作为根本保障。然而,长期以来,我国一直缺乏专门追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规范。这必然导致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无法可依。并且由于缺少司法解释,致使这些法律规定在实践中难以适用。比如,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介入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对何为“情节严重”没有进一步解释。如何认定“明知”也是个难点。

2016年12月20日《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发布实施,对定罪方式、案件管辖、赃款追缴等方面都做了十分有针对性的规定。而且还明确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加重情节和“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大”的标准。同时也对相关联犯罪的认定进行了细化规定。

四、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一些改进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由政府主导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体制

对当前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光靠政府是不能达到最优状态的,为此,社会、企业、公民等主体都要参与进来:政府在打击治理中起主导作用,监管机构、社会、企业、公民等主体,可以从信息、资源、技术等方面进行协助,发挥各自特长,增强治理效率。

(二) 提升各主体反电信诈骗的应对能力

1.加强银行部门安全管控

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的最后一个环节,银行部门要在自身职权内做好管控:第一,对银行账户数量要严格控制。在实名制严格落实的同时,对于涉案账户,冒名开户等行为发生时要严惩不贷。第二,对相关业务系统提升监控程度。避免银行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工具。同时要在技术上提升,对外通过反欺诈平台的建立来形成对可疑交易的监控系统。第三,加强内部员工关于防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培训。通过相关知识培训,增强银行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和能力。让员工可以快速识别被骗客户,一经发现诈骗行为就会立即制止并且与公安部门进行联系。第五,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来预防电信网络诈骗。在银行的网点除了加强警示外,还可以印发预防电信诈骗犯罪手册、加大公益广告的宣传及投放,在预防宣传上做到位,才能最大限度的防止电信网络诈骗的产生。

2.做好电信部门预防措施

在电信领域,为避免诈骗分子借助各类通讯手段来实施犯罪,电信企业需要对电信活动进行严格监督,并在技术上加强防控。电信行业要将严格执行实名制度进行到底,对于未做到实名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则立即对其停止业务的开展;在技术手段上加强防范体系建设。 

3.加强公安部门打击力度

公安部门要构建全国性跨区域的反诈骗中心,各地区之间要形成配合体系,以技术和刑侦手段合力共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并做好电信网络诈骗打击宣传工作和对相关责任主体追责工作。在宣传打击工作成果,震慑犯罪分子的同时,也要对相应责任主体保留追责权利,以推动各主体单位加强履职的义务。

4.加强互联网技术支持

目前,互联网企业需要为其用户数据提供安全保障,并且与公安、银行、电信部门形成协同模式,同时,也需要在大数据分析和反病毒中给予更多的支持,形成一套综合防治体系,以保护用户隐私财产安全。

    5.提升公民防骗意识和能力

第一,对老年、青少年、低学历、家庭主妇等群体,要提升他们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自我保护意识,只有从自我意识上构建防线,犯罪分子才不会有机可趁。第二,各个社会责任主体要积极利用宣传渠道来向民众宣传防骗方法,提升民众防骗能力。还可以通过居委会、社区等组织来对当前网络技术和通讯知识进行普及教育。第三,公民应积极配合防治工作,下载安全的手机软件,对于诈骗短信和电话积极举报,对于官方发布的紧急通知积极转发,认真学习防范知识并且和亲朋好友讨论,养成良好的手机使用习惯,不贪图小便宜。

现代社会是一个电子化、信息化告诉发展的社会,电信网络诈骗也在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不断进行变化、更新。希望社会各责任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都可以不断创新应对方式,直面问题,不断改进当前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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