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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023: 专题八 用益物权

2023-03-20 23: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孟献贵2023民法专题讲座精讲卷50讲 - 知乎 (zhihu.com)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指用他人之物让自己受益的限制物权(定限物权),支配和利用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又称“有期限物权”,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含义: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林业,以土地为标的物,用益物权。

(二)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两种承包方式:既家庭承包(无偿方式:耕、草、林地,对内承包,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也叫人人有份,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功能)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有偿方式,四荒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有优先承包权,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2/3以上成员同意并报批)。

农村土地包括2部分: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

(三)设立:

1,公示对抗主义立法模式:合同生效时设立。

2,登记造册: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是法律凭证(权证证书),发证是登记机构法定义务。

(四)流转和限制: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限制: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流转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关人可追究违约责任。------重大制度改革,须重点掌握

2,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限制:

(1)承包地的“三权分置”改革: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 、农户享有承包权和新型主体行使经营权

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

家庭承包:流转对象是农业用地;出租、入股或其它方式流转;平均分配的价值理念,既有生产经营性质,又有社会保障性质;无偿;自主决定开展,没有限制。

其他方式承包:流转对象是“四荒”地;出租、入股、抵押或其它方式流转;按“市场化”的价值理念;有偿对价;依法登记办证。

二,居住权------新增制度,重点关注

(一)基本原理:起源于罗马法的人役制度,并植根于“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的权利架构中,是在家长制和概括继承制基础上,为解决生活困难、无独立财产的弱势群体的居住问题而设立的权利,有伦理性和人身性。

民法典有“意定居住权”制度,主要集中在离婚、继承、赡养以及涉公房住房、投资性住房纠纷等相关生活领域。

1,含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特征:(1)居住权的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居住权人的家庭成员或保姆也有居住利益。(2)客体为住宅。(3)占有和使用两项权能。(4)功能是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设立:(1)形式要件:书面,要式合同;(2)提示性条款;(3)原则上无偿设立,有约从约;(4)居住权经登记设立,一般双方共同申请 ;(5)遗嘱设立居住权: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有效,履行相应义务,不违法,受遗赠人及时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

3,限制:(1)绝对禁止:不得转让、继承,不得设定抵押,不得遗赠。处分权被绝对禁止。(2)相对禁止:不得出租,有约从约。

4,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居住权与租赁权的异同:两者立法目的,同为保障居住权益。

居住权:权利性质是用益物权(绝对权/支配权/处分行为),书面合同或有效遗嘱形式;可以超过20年;登记生效(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原则上无偿,也可有偿;权利限制3:不得转让、继承,不得出租;期限届满或死亡时注销登记。

租赁权:权利性质是债权(相对权/请求权/负担行为);租期6个月以上书面;不可超过20年;登记备案(管理性或取缔性强制性规定);有偿;有约从约,无约不得擅自转租;租赁期届满租赁权消灭。

三,地役权:------考6次,重点关注

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不动产使用的便利和效益,按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已方称需役地人或地役权人,他方指供役地人。

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 、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

(一)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5点:(1)调节程度不同:前者是享受性权利;后者是最低限度的容忍义务;(2)产生原因不同:前者是意定的,后者是法定的;(3)是否有偿不同:前者通常是有偿的,相邻关系是无偿的;---看到价款就是地役权(4)是否有期限不同:有者有期限,后者无期限;---看到几年就是地役权(5)是否毗邻琐:地役权不一定是相邻的,只要二者之间有互为利用之必要即可。后者一定是毗邻的。

(二)地役权的转让:

1,需役地转让:转让后,原需役地人退出了地役权法律关系。同时,因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属于从权利),只有受让人才能向供役地人主张地役权。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2,供役地转让: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只有在供役地转让时才会出现。题目中没有提及是否登记的,视为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需役地和供役地均转让:分别处置。因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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