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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社保以个人理由辞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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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单位没有帮劳动者缴纳社保,员工向公司提出辞职,填写辞职理由为个人原因。在数月后,离职员工请求公司以未缴纳社保而由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最后离职员工能否获得补偿? 案例说明: 金某系某公司职工,2009年入职。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1月,金某向该公司提出辞职。在离职申请表上,金某填写的离职理由为“个人原因”。5月,金某申请劳动仲裁,称因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提出辞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是最终,仲裁委裁决不支持金某的请求。 简要评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若劳动者以“个人原因”、“身体原因”、“家庭原因”等理由申请离职,并在此后以用人单位欠发工资、欠缴社保等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般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提醒劳动者注意的是,单位未缴纳社保,员工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但有两种情况是不支持的: 1、之前以其他理由提出了辞职,后又以未缴纳社保为由不支持; 2、员工入职时写过声明自己自愿不购买社保,后又以未缴纳社保为由不支持。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 华律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华律网律师#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看完还有疑惑?27万注册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立即咨询 6295位用户正在咨询 推荐律师:衢州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延伸阅读: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规定和区别 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如何主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经济补偿金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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