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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4-07-17 02: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16〕60号

 

各镇人民政府、碧溪新区(街道办事处)、东南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常熟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8日

 

常熟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监督管理、评估考核,落实《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以及《常熟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要求,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监督管理、评估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红线区域,是指依据《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以及《常熟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划定并公布的省、市级生态红线区域,分别由省、市级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包括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清水通道维护区、生态公益林等。

第四条 生态红线区域的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以及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生态红线区域的义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工作进行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并出台红线保护相关政策。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相关镇(区)根据各自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生态红线区域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八条 市环保局负责牵头对全市生态红线区域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组织编制全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年度工作计划或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区域内环保执法;会同财政局牵头做好省级生态红线区域年度考核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生态补偿资金预算,科学、规范使用生态补偿资金,编制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计划及生态补偿资金收支情况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促进使用单位提高资金使用绩效;配合环保局做好省级生态红线区域年度考核相关工作。

第十条  市委农办负责制订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政策,进一步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负责对全市生态红线区域内进行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把关,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国土局负责生态红线区域内土地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管理,推进经济、人口、资源环境在红线区域范围内的合理均衡分布;严控红线区域空间开发强度,加强空间管控。

第十三条  市规划局负责做好生态红线的落地上图工作,将红线规划融入“多规合一”,加强红线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协调;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科学规划生态空间,积极加强生态红线区域规划管控。

第十四条  市水利局负责做好生态红线区域内水源地以及清水通道维护区的相关保护工作,指导水源地做好达标建设;按照部门职责做好供水安全工作,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

第十五条  市农委负责开展生态红线区域内湿地、公益林的相关保护工作;增强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以及外来物种管理;实施水生物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拯救等特有物种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市绿委办)负责开展生态红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和园林的相关保护工作;加强风景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防止因建设活动破坏风景资源;负责开展生态红线区域内绿化的相关保护工作;提高红线区域内绿地覆盖面积,提升绿地生态功能和景观质量;建立科学长效的绿化养护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市旅游局负责开展生态红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相关保护工作;贯彻落实旅游业发展规划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措施,防止在旅游活动中发生生态设施破坏事件。

第十八条  市交通局负责加强生态红线区域清水通道维护区内船舶污染监管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相关区域水上交通运输污染防治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海事局负责加强生态红线区域长江重要湿地内船舶污染防控监管工作,做好水上安全和船舶污染应急防控工作。

第二十条  相关镇(区)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辖区内生态红线区域的日常保护和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积极编制辖区内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年度工作方案;根据辖区内生态红线区域的范围和界线,设置生态红线区域的保护标示牌和边界标志。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态红线区域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质量、生物多样性等指标进行监测评估,发布生态环境状况报告。组织开展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定期对生态红线区域进行检查和管理,对擅自突破生态红线区域、违法进行资源开发和建设、非法排放污染物、盗伐林木、猎捕采伐珍稀濒危和受保护物种等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应责令立即停止,依法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及各相关镇(区)按照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红线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应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相关镇(区)应确保生态补偿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

第四章 评估考核

第二十五条 生态红线区域的评估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日常监管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总结自评与上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镇(区)于年底前完成对区域内本年度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情况的年度评估工作,形成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自评报告和年度生态红线补偿资金使用审计报告,及时报送至市环保、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规划、国土、水利、农委、住建(绿委)、农办等相关部门每年组织对所管辖生态红线区域的保护规划与政策落实、生态建设与恢复、生态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评估考核,于年底前形成部门评估考核意见报送至市环保部门。

市环保、财政部门综合各部门的评估考核材料,形成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年度评估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将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安排生态补偿资金的重要依据。对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保护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提请财政部门缓拨、减拨、停拨及收回生态补偿资金;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年度考核奖励资格;对涉及违法的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评估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常熟市生态红线区域管理部门汇总表

序号

保护区名称

主导

功能

省级管控区域描述

市级管控区域描述

省级管控区域面积(km2)

市级管控区域面积(km2)

政府主要职能部门

属地管理镇(区)

一级管控区域描述

二级管控区域描述

一级管控区域面积

二级管控区域面积

1

虞山-尚湖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

包括辛峰游览区、维摩游览区、剑门游览区、兴福游览区、小石洞游览区,含太湖风景名胜区虞山景区

东起元和桥、环城南路、环城东路、环城北路、转虞山北路、西三环、转元和路,再接元和桥所包含的区域。(含常熟市尚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常熟虞山国家森林公园、太湖风景名胜区虞山景区,不含已划入红线范围的尚湖重要湿地及尚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7.44

23.12

——

住建局

旅游局

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

2

常熟尚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管控区为一级保护区,范围为: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的区域范围和取水口东南侧全部水域,与一级保护区水域相对应的尚湖环湖大堤以内的湖岸。

二级管控区为二级保护区,范围为:一级保护区外,环湖大堤内的整个水域范围和一级保护区以外,尚湖环湖大堤以内的湖岸,(不包括常熟尚湖重要湿地范围)。

——

0.69

5.78

——

环保局

水利局

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

3

长江常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管控区为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和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以及应急水库。

二级管控区为二级保护区,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和二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

——

1.89

1.53

——

环保局

水利局

碧溪新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

4

常熟尚湖重要湿地

重要湿地

一级管控区范围东至尚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管控区,西至串月桥的尚湖水域范围。

— —

——

2.18

——

——

农委

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

5

沙家浜—昆承湖重要湿地

重要湿地

张家港河以西、锡太公路以北、苏嘉杭高速以南的三角区域,沙蠡公路以南、苏嘉杭高速公路以北、湿地公园保育区以东、张家港以西的条形区域,及原革命文化传承区东南角有芦苇迷宫区域。

东以张家港河和昆承湖湖体为界;南以虞山镇镇界;西以苏常公路为界;北以南三环路和大滃港为界(不包括镇工业集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东南开发区)、沙家浜国家湿地公园保育区与恢复区、南部新城规划部分公建、建设用地(东至湖山路、南至曹浜路、西至常沙线、北至滃江南路区域,东至沿湖绿化带、西至银湖花园、南至莫城河、北至后港河区域))。

——

2.50

50.20

——

农委

沙家浜镇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6

常熟西南部湖荡重要湿地

重要湿地

包括南湖荡湿地公园保育、恢复区。

包括常熟西南部尚湖镇及辛庄镇的主要湖荡及其周边50米范围。具体为尚湖镇的官塘及其周围50米地区,辛庄镇的嘉陵荡及其周围50米地区,辛庄镇陶塘面(陶荡)、荷花荡及其周围50米地区,南湖荡东至元和塘、北至练塘河南100米,南至南湖荡边界,西至望虞河。尚湖镇六里塘范围为东至元塘、西至望虞河、南至六里塘南50米,北至北塘河北50米。(不包括一类红线区域)。

——

2.88

23.89

——

农委

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

辛庄镇

尚湖镇

7

长江(常熟市)重要湿地

重要湿地

— —

长江常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以北,北至常熟与南通市界

——

——

29.91

——

农委

海事局

港口局

碧溪新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

8

望虞河(常熟市)清水通道维护区

清水通道维护区

— —

望虞河及其两岸各100米范围。

——

——

11.82

——

水利局

交通局

虞山镇

海虞镇

辛庄镇

尚湖镇

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

9

七浦塘(常熟市)清水通道维护区

清水通道维护区

— —

七浦塘及两岸各100米陆域范围(不包括七浦塘桥Y526西侧650米至任直路东侧350米两岸各100米范围,浩泾河西侧150米陆域范围)。

——

——

0.98

——

水利局

交通局

支塘镇

10

长江(常熟市)重要湿地

重要湿地

——

——

西至常熟与张家港市界,东至常熟与太仓边界,北至常熟与南通市界,南靠铁黄沙处,距离铁黄沙围堤外500m、距长江堤岸外500m处为南边界,其中已划入省级生态红线“长江(常熟市)重要湿地,长江常熟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除外。

——

——

49.55

农委

海事局

港口局

碧溪新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

海虞镇

11

海洋泾清水通道维护区(市级)

清水通道维护区

——

——

该保护区包括海洋泾枢纽到花板塘河道及两岸各20米范围(其中海虞镇区两岸岸控各10m).

——

——

1.13

水利局

交通局

虞山镇

海虞镇

梅李镇

12

常熟市生态公益林(市级)

生态公益林

——

——

该管控区包括沿江高速护路林、苏嘉杭护路林及两边绿化。

——

——

3.68

农委

碧溪新区

董浜镇

古里镇

沙家浜镇

支塘镇

梅李镇

海虞镇

虞山镇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合计

17.58

147.23

54.36

总面积219.17

 

常熟市生态红线区域管控措施

主导功能区

省级一级管控区域管控措施

省级二级管控区域管控措施

市级管控区域管控措施

风景名胜区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禁止乱扔垃圾;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风景名胜区内已建的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清理,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凡属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逐步迁出;迁出前,不得扩建、新建设施。

——

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新建、 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 录中确定的污染物; 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 加工) 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设置排污口;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 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 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

重要湿地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 改变湿地用途;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挖砂、取土、开矿;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引进外来物种;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市级重要湿地保护区内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取土、开矿;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引进外来物种;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清水通道维护区

——

二级管控区内未经许可禁止下列活动: 排放污水、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从事网箱、网围渔业养殖;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新建、扩建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设施和项目,已建成的设施和项目,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沿岸港口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复的规划进行,污染防治、风险防范、事故应急等环保措施必须达到相关要求。

市级清水通道维护区内未经许可禁止下列活动:排放污水、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从事网箱、网围渔业养殖;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新建、扩建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设施和项目,已建成的设施和项目,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

生态公益林

——

——

市级生态公益林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砍柴、采脂和狩猎;挖砂、取土和开山采石;野外用火;修建坟墓;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物;其他破坏生态公益林资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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