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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疆时空】王航

2024-07-10 05: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清代粤北瑶族支系

八排瑶与过山瑶是粤北地区瑶族的主体。清代,八排瑶呈现出显著的聚居形态,力量较为强大,常与中央王朝发生联系;过山瑶散居于粤北、湖南、广西等地。当不同族群之间的相互接触不断增加时,他们十分自然地会分析自己所属族群与其他族群之间存在的共性和差别,考虑个人和自己所属群体的“身份认同”问题,以便在不同的场景中把本族群与其他族群相互区分。这种和“非我族类”的外人接触时所产生的认同,便是所谓的族群意识。从生态类型上看,八排瑶居住于深山,属“深山瑶”,过山瑶一般居住在半山腰或山麓地带,属“浅山瑶”。

从名称上看,“八排”“过山”均是他称。“过山”表明过山瑶起初具有依山而生、翻山而徙的生存特征,在较为晚近的时期才逐渐形成今日定居的格局。清代,过山瑶又称山子瑶、山子蛮,分布较广,又有生、熟之别,生瑶生活较为原始,熟瑶与汉族接触密切,生活方式及习俗有较大不同。

关于八排瑶,清李来章《连阳八排风土记》载:

(排瑶)始居(连)州境油岭、横坑各山,刀耕火种。及日久,种繁,越居连山境内,又分五排,曰大掌岭、火烧坪、军寮、马箭、里八峒。其小排,十七或二十冲。散处不常,皆居峻岭邃壑之中。历年以来,衍息不可胜数。

徐祖明在《排、排瑶、瑶排、八排瑶等称谓之辨析》一文中总结了学界对“排”的六种释读:李默认为排是明王朝基层行政组织形式;李来章认为排是以竹木为栅;凌锡华认为排是“派”,没有具体解释;胡耐安认为排是村落;练铭志等认为排原本是地形称谓,后来成为村的称谓;黄志辉认为排是居室的组合形式、较大的聚居地。目前,以练铭志的“村寨说”最为经典,接受度最广,综合考量,“排”的含义应为“以竹木篱栅围合而成的带状村寨”。而且,李来章在《连阳八排风土记》一书中对“冲”的数量的记载前后不一,且有时将冲称为排,这表明“排”与“冲”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且由于人员流动性大,“冲”的数量时常发生变化。笔者认为,“冲”是“排”形成的基础,也是“排”部分解体后形成的散居之地。散居为“冲”,聚居为“排”,散聚无常,不易管理。

除八排瑶、过山瑶外,粤北瑶族支系还有平地瑶,主要分布在阳山等地。阳山县三坑瑶族自明天顺年间(1457—1464)下山,陆续开垦,批山住种。明初,朝廷为加强对边疆少数民族的统治,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置卫、所,并招部分瑶民为兵丁屯田戍守。阳山县太平峒瑶族的族谱认为,他们是明洪武年间从广西桂北贺县迁来本地耕种定居的。《天下郡国利病书》载:阳山县“永化都在县治西七十里,即三坑猺(瑶)人地。万历十年(1582),赵文桢招安为编氓。出籍,供赋乃丈田升科。置猺(瑶)目、立社学”。可见,粤北阳山平地瑶早在明后期便已成为王朝编户齐民,出籍瑶民按田地多少缴纳赋税。

二、政治策略:重吏治,编寨落

清代连山的历史上,不乏循吏执政。清初,彰德磁州(今河南安阳)人康霖生(字泽舍)仕连山。他“为人坦率,乐易可亲。甫下车,励精剔弊,风纪肃然。先是,各乡钱粮俱设保家催收,里户不敢亲赴县庭,上下阔绝,弊多中饱,连年逋欠,不能清结。公廉察其故,革去保家,设木牌,号曰木皂隶。凡催征及词讼,令持此牌投到讼者,不费钱粮,称纳杂用俱省,民咸称便。自是输纳无缺。公朴而俭,每蔬食麄粮,劳不乘舆,暑不张盖,犹精武艺,善骑射,膂力过人。及与诸生论文说书,霏霏玉屑,无不解颐。迁建学宫,培植士林,省刑薄敛,矜恤黔首。在任一年以丁艰去,童叟流涕祖饯数十里外”。可见,康霖生在担任连山县县令期间廉洁奉公,除弊兴利,与民方便。在文教方面,康霖生重视培养人才;在民生方面,他注意减轻百姓负担,因此深得百姓拥戴。康熙年间,中州河内(今豫北沁阳一带)人张化凤任连山县县令,“方当楚粤交讧,排猺(瑶)乘乱窃发,人心风鹤。公至,安辑百姓,镇定边防,单骑亲诣猺(瑶)排,晓以祸福。诸猺(瑶)感激。五六年,民获安枕。康熙十四年(1675),粤西伪将军孙延基兵围连州,众至万余。时邑城空虚,人心汹汹,或劝公暂避其锋,公不为动。延基闻公清廉,亦不犯境,连赖安堵。公待士爱民,皆出至诚,俭约省费,讼狱不兴,刑措不用。虽屡年军兴,征饷加派,民纵罢疲,俱勉力输纳,不敢累公。公亦每为民申请。于上或蠲销,或告减,至再至三,不得已而后征派。严私宰,均烟灶,劝农桑,立社学,禁服毒,赈饥民,讲六箴,清猺(瑶)税,助婚丧,捐资迁建学宫,修理桥梁、道路,兴利剔弊,知无不为,且谦冲自处,毫无德意”。不难看出,张化凤在任职期间注重缓和民族关系,并从生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对连山进行改革,促进了当地发展。

地方安靖与否,与地方官员关系甚密。明代,清远地方官纵容瑶民作乱,“扑灭于始发,其为必易,为费少而军门之功不显,俟其猖獗而后调兵征之,则有功而升赏行矣,殃民养乱皆由于此”。官员为了“刷存在感”,敷衍塞责,蓄意使事态扩大。清代,以严苛著称的雍正帝更是毫不客气地批评地方官员:“广东大臣不成大臣,官弁不成官弁,兵不成兵,民不成民,一切吏治、戎政、刑名、钱谷、盐政、盗风,皆不可问。何暇整理猺(瑶)獞(僮)也?”道光十二年(1832),大臣禧恩等在办理排瑶善后章程中指出:

查连山地方向设绥瑶直隶同知一员,专营八排瑶务,抚绥弹压,责任匪轻。此次滋事匪瑶虽经平靖,而清理民瑶之地界,解释民瑶之仇怨,殊非易易(事),全在该同知清心洁己,抚取得宜,俾匪瑶革面革心,方可久安长治。惟该厅地处粤边,瑶情难治,今昔情形迥殊,自应量予变通。查绥瑶同知,本系“繁、疲、难”三字,缺由外题补,应于通省拣选熟悉瑶情之员,以收得人之效,并请仿照新改湖南永州理瑶同知成案,定为边疆要缺,俸满即升。凡各排瑶人控诉词讼,及民瑶互讼各案,均由该丞就近审讯详报。其一切防奸、缉匪,均责令该丞实力稽查。如化导无方,民瑶复相仇杀,或审断不能平允,致有上控之案,立予严参,以昭惩劝。并于该丞应得养廉外,亦照湖南成案,饬司筹款津贴,每岁酌给银二千两,俾资办公,不准擅离职守,亦不准调署别缺,以专责成。

此方案认为,第一,须选派熟悉瑶族风土人情的官员绥瑶;第二,官员须勤恳任事;第三,须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史记·酷吏列传》载:“吏治烝烝,不至于奸,黎民艾安”,意为澄清吏治,方可避免奸凶之事发生,百姓方得安宁。光绪十九年(1893),广东学政徐琪撰写《唐刑部尚书中书侍郎平章事刘公神道碑》碑文,借纪念刘禹锡以明心志:“如睹公颜,掀髯而笑,如见后世,兴起则效”。对官员的甄选与考察,反映出清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吏治和对瑶族地区安定发展的重视,这是清王朝民族政策的进步之处。

此外,编寨落也是治瑶政策的重要内容。道光十二年(1832)平定楚、粤瑶乱后,清王朝对八排瑶的社会组织进行了改革:

查瑶人分八大排、七八十小冲,错处深山,漫无钤束,自应编立门牌,以备稽查。嗣后,应令八大排内各举老成知事者,立为瑶老千长,由绥瑶厅拣选承充,管理一排事宜。其余各小冲就其户口多寡,亦各分立瑶目,查明某冲系某大排分支,统归某大排瑶老千长管领,令绥瑶同知按户给发门牌,将大小丁口逐一备载,不许容留汉奸,及外来板瑶在内居住。又查瑶山路径深远,每有逃凶逸盗在彼潜藏,并瑶人遇有涉讼在官之案,在在均须缉捕关传。应于八排内,每排添设瑶练十名,协同巡侦,统归连山厅把总管带,以备差遣。如有入山藉差吓诈情事,准该千长等到官首告,照例治罪。其瑶老千长及瑶练等果能勤慎,小心办公母(毋)误,年终由绥瑶同知酌给花红,分别奖赏。如此则瑶境肃清,克收成效矣。

统治者利用瑶族长期保留的瑶老制,令八排瑶民各举瑶老千长,千人之中设一瑶长,下领瑶练3人至4人。共设瑶长18人,瑶练64人,隶于绥瑶把总,分管八排24冲。如此,清王朝通过整顿吏治和改革社会组织,从政治管理层面加强了对粤北瑶族地区的控制。

三、军事策略:肃营伍,并汛卡

相比于明朝中后期犁庭扫穴般的剿杀政策,清代的军事策略则较为和缓。面对作乱的瑶民,康熙帝认为“不必遽行征剿,先晓示招抚,如其不悛,再行剿灭”,并告诫官员“须约束官兵,毋得骚扰居民”。这体现出了康熙帝宽仁为先的治国理念。在推行民族政策时,乾隆帝亦劝谕大臣“实心化导民瑶,不可急功生事”。即使面对地方骚乱,乾隆帝仍指示“制驭此等苗猺(瑶),惟应去其扰累,宽其小节,而凛然示之不可犯之国威则得矣”。由此观之,清代对粤北瑶族地区用兵以招抚为主,征剿为辅,其民族政策较前明有明显的进步性。

在军事防御上,清王朝在粤北瑶区设立营汛。顺治元年(1644),连阳营设立。康熙四十一年(1702),都统嵩祝等奉命剿抚八排瑶,“衡庆(横坑)、衡祥(南岗)、尤龄(油岭)等三排猺(瑶)人……一闻招抚即踊跃来降……军略(军寮)、马荐(箭)洞、大张(大掌)岭、和邵平(火烧坪)、黎(里)巴(八)洞等五排猺(瑶)人,闻衡庆等三排受抚,亦皆率众……缚献投降。其受降大小各排户口共一万九千余名”。随后,清王朝在连州置理瑶同知,专理瑶务。下辖绥瑶营,立三江协镇,领36汛。具体做法是“于附近排猺(瑶)适中之地三江口建立寨城,安设官兵,统率控驭……改广东廉(广)州府海防同知为理瑶同知……并将连州、阳山、连山三州县海防捕务,仍归该同知就近管理。又三江口添设副将一员,裁去广东韶协副将一员。其都司一员、守备一员、千总二员、把总四员,及始兴营守备一员、千总一员、把总一员,俱归新协管辖。外添设千总一员、把总三员,分为左右二营。其韶协额兵九百二十三名、始兴营额兵一百七十五名,共兵一千九十八名,俱改归三江口管辖。再于广东将军、督、抚、提、镇各协营兵之内均派出一千二名,共二千一百名,内将二千名归于新协,一百名归同知管束”。如此,粤北地区瑶族百姓俱在清王朝有层次、有重点的管控之下。雍正七年(1729),又“改广东广州府理猺(瑶)同知为广东理猺(瑶)军民同知。升府属之连州为直隶州,兼辖阳山、连山二县”。连州直隶州的设置,是清王朝加强粤北民族地区治理的重要标志,也反映出粤北各民族的发展速度加快。乾隆三年(1738),为进一步加强对瑶族地区的控制,清王朝在连山县城以北要隘元武岭建炮台一座,在连山县城西南黄瓜岭安设一汛,“据险凭高,声势联络。斯足防卫全城,兼可控制猺(瑶)排,于瑶疆城守实有裨益”[7](P39)。表明这一时期排瑶发展迅速,成为了清王朝重点治理对象。嘉庆二十一年(1816),连山县升为直隶厅,理瑶同知改为绥瑶同知,归并连山厅。同知行署设于鹿鸣关外三江老城。所设军事官员,前后有过副将、都司、守备、千总、外委等名目。连州、连山行政级别的提升,体现出清王朝对粤北瑶族地区治理的重视;防瑶体系的逐步完备,表明清王朝的民族政策日臻成熟。道光十二年(1832),粤、楚两地瑶民联合起事,清王朝双管齐下,“截楚猺(瑶)之外来,靖粤猺(瑶)之内扰”,一方面增添各汛防兵,以备随时缉捕抢掠者,另一方面派将领“按月分季带兵”,定期与湖南、广西的各营汛巡查会哨,以振声势,并于年终将情形向督抚结报。如有失职,“兵则责革,官则揭参。罚惰赏勤,用昭惩劝”。此外,规定三江协所拨把总须熟悉瑶情,能使民瑶相安者予以奖励。这种从军事行动和臧否官员两方面加强对瑶族地区控制的策略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康熙年间,三江协设36汛,各隘口设卡巡查。但由于汛多人少,每汛兵丁不过数名,难以起到有效的巡缉作用。一旦遇见骚乱,官兵们常常捉襟见肘,顾此失彼。与其分而见少,不如合而见多。道光十二年(1832),清王朝开始对汛卡进行裁撤合并,这是清后期中央王朝对粤北瑶族地区军事策略的一次重大调整,具体做法是“其原拨守汛之兵,即添派紧要汛地驻扎,庶添一兵即得一兵之力,并一汛则扼一汛之冲,于捍御较为得势”。考虑到山谷中所设汛卡难以守望相助,清王朝仿苗疆之例,添建碉台,由三江协派兵轮流换防。这种量为变通的做法,加强了清王朝对粤北瑶族地区的控制。

不难看出,从清初到清后期,清王朝对粤北瑶族的军事治理逐渐形成体系。从起初执行绥主剿辅政策,到后来理瑶同知、绥瑶同知等针对瑶族治理的职官的设置,再到整肃军队、合并汛卡,清王朝对粤北瑶族的军事治理步步深入,节节细化,构成了以抚瑶官兵、营汛、炮台、碉台组成的坚固防御体系,稳定了粤北瑶族地区的局势。

四、文化策略:立书院,兴儒学

粤北瑶族偏处一隅,文教勃兴始于唐代。刘禹锡任连州刺史时,出现了“连州科第甲通省”的文化奇观。唐宋以降,粤北地区文化发展处于低谷。至清初李来章任连山知县后,粤北文教再次兴盛。

康熙四十一年(1702),清王朝平粤北瑶乱,部分八排瑶民请降。康熙四十三年(1704),襄城(今河南南阳)人李来章任连山知县。在连山期间,李来章创办书院,教化百姓,关注民生,著书立言,“课农桑,辟石田,兴徭(瑶)学,其将有爱人之化与荒服齐民,庶几家乐盈宁,人敦礼让”,为理学在岭南地区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在民族治理方面,李来章推诚以待,注重民族团结。李来章称:“瑶异类,亦有人性,当推诚以待之。”他亲赴连阳八排瑶地区调查,著《连阳八排风土记》。在书中,李来章绘制了当地舆图,对各排地理形势、环境特点、四至道路进行了详细记录,对八排瑶各方面的风俗及语言进行了或详或略的描写,并收录了明清时期对八排瑶征剿和安抚的文献等。该书成为后世研究八排瑶乃至广东瑶族的不可或缺的历史文献。为革除当地瑶族的陈规陋习,李来章根据地方特点,借助神威,于康熙四十四年(1705)作《誓神祝文》抄示五排十七冲瑶族百姓,文中称“承命乾清,抚尔童叟。夙夜战兢,无敢或苟,既包诚心,不惮苦口。设誓鬼神,与瑶共守:不食瑶粟,不饮瑶酒。取瑶分毫,贼断吾手”。需要指出的是,囿于时代和阶级所限,李来章亦有歧视瑶族的言行。如他认为当地瑶族“形貌虽人,实与禽兽无异”,当地瑶书“皆鄙俚,诞妄不经”,并用焚烧瑶书的办法推行化治,这是需要批判的。

在弘道化民方面,李来章推崇儒学,创办连山书院。在任期间,李来章“焚烧瑶书,恭撰《圣谕衍义》,置约宣讲,排延蒙师,授以小学、《孝经》,聊以云教也;力田种树,劝谕奖赏,聊以云养也;团练乡丁,分巡隘口,有罪必惩,不事姑息,聊亦云兵与刑也”。其中,李来章贡献最大处当属创办连山书院。康熙四十七年(1708),李来章捐俸银六两,在西郭大塘之上置地,创建书院。书院正殿三间,祀程颢、程颐、朱熹,匾书“洙泗源流”,代指儒学源流;讲堂三间,匾书“圣道昌明”;左斋、右斋各三间,匾额上分别书写“研经”“读史”。连山书院的创立,加深了儒家文化对瑶族百姓的濡染。《清史稿》载:(李来章)“创连山书院,著学规,日进县人申教之。而瑶民之秀者,亦知乡学,诵读声彻岩谷。学使者交奖曰:‘忠信笃敬,蛮貊信可行矣’”。

继唐代刘禹锡开创连阳文教先河之后,李来章开创了连阳民族地区的书院教育。“李来章设法劝惩,实心经理,志乘所载,竟与傅鼐之治苗疆前后一辙,百余年来获以安堵”。此外,雍正十一年(1733)至乾隆五年(1740)间,清王朝“于连州之三江口及韶郡之曲江、乐昌、乳源等县,先后创设瑶学”。连州“设有瑶童义学,延师课诵,听各瑶人分遣子弟就学,亦日就蒸陶变化矣”。《清史稿·选举志》载:“义学,初由京师五城各立一所,后各省府州县多设立。教孤寒生童或苗蛮黎瑶子弟秀异者。规制简陋。”据乾隆《连州志》载,清代连州设有南轩书院、星江书院、西溪书院,皆系连山知州、州牧、绅民所捐资倡建。阳山地区,官民亦捐俸禄、出私钱以资助办学。虽然在乾隆十四年(1749),广东瑶学因“无瑶童从学久废”而被裁撤,但其积极影响仍不可忽视。

五、民生策略:善抚驭,恤难民

重视民生,是建构国家认同的核心策略。明朝时期,关于两广地区少数民族起事的原因,成化年间广东按察使夏埙有过精辟的论述:

两广地方连岁弗靖,用兵征剿未见成功,此如医之治疾,必先察其本源,乃可投药饵。盖两广越在岭表,天生猺(瑶)獞(僮),不可尽除。今乃乘威武不振之时,抚字乖方之日,逼胁平民,使为贼党。贼之纠合者仅有数百,民之胁从者毋虑数千,进则驱我民以当矢石,退则杀我民以抒怨怒。是害常在我,而利常在彼矣。

可以看出,夏埙认为剿杀瑶、壮各族是一种为渊驱鱼、为丛驱雀的错误策略,有常害而无常利,甚至可能加剧内忧外患。需要注意的是,瑶、壮各族生活的地区由于交通阻隔,严重阻碍了中央王朝对当地实行行政和军事上的管控。而且由于资源相对匮乏,瑶、壮各族的起事有拓展生存空间、争夺生存资源的目的,这应当是“天生瑶僮,不可尽除”的根本因素所在。如何稳定地方,缓解民族矛盾,清王朝汲取明王朝的教训,采取了重视民生、抚恤难民的策略。

乾隆年间,清王朝下令“严禁附近奸民、兵役,不许入瑶勾引骚扰,俱已帖服遵守,乐业安生”。针对八排瑶民的偷窃行为,王朝官员敏锐地认识到“瑶地土瘠田少,并无积蓄,贫瑶日食不继,遂致苟且谋生,甘蹈法网。与其事后惩治,不若先事抚恤,清其为匪之源”。清王朝依照民间常平仓之例,在连州三江城内建仓廒,接济八排瑶三千石谷粒,并惠及韶州瑶民。待秋收后,瑶民照数还仓,免其加息。此后,瑶民生齿日繁,清王朝认为“冲瑶质近淳良……遇有愿迁外地者,听其陆续出排,编归民藉(籍)……大排及二十四小排之瑶……可许其分户归冲,不得遽令越居民境”。这种裕其民、散其力的抚驭措施一方面降低了王朝的治理成本,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增进了瑶汉交流,起到了有效管理八排瑶的作用。至道光年间,清王朝治瑶政策进一步放开,准瑶人在瑶地设立瑶墟,以通贸易。规定“有愿赴民人集场,及民人有愿赴瑶墟者,应听其便。至应征瑶粮,统令瑶长率领瑶户自行赴厅交纳,不准胥吏经手,以免需索”。为防止汉民侵夺瑶民利益,清王朝还规定“猺(瑶)民山田地亩,从前售卖民人者,听其照旧执业。契限已满,仍准猺(瑶)户备价收赎。嗣后猺(瑶)人产业,只准与猺(瑶)人互相买卖,不准民人契买。违者田产断归猺(瑶)人执管,不追原价”。如此,不仅加强了瑶汉交往,而且更大限度地保护了瑶民的利益,对安定瑶族社会颇有助力。

在社会保障方面,清王朝恤难民、惩汉奸。对遭到骚扰抢掠的瑶民,“无论已未报案,一律赒恤;凡被毁房屋,给费修盖;田禾不能及时耕种,给予口粮……如有汉奸煽惑滋事。著落各千长等捆缚送官。并禁土匪吓诈抢掠。以儆刁顽”。这些措施团结了瑶族百姓,安定了地方社会。此后,粤北除零星寻衅之案外,再无大规模的瑶民起事。光绪年间,清王朝“安抚良瑶,严缉奸民,其一二稔恶之瑶排相机惩办,以消乱萌”。

民生策略的推行,一是反映了清王朝统治力量的增强,可以深入边缘地区,二是反映出清王朝民族政策的进步性,注重从细节处入手,改善瑶族百姓生活,缓和地方矛盾。

结语

为加强对粤北瑶族地区的管控,清王朝采取了一系列国家认同策略:地方吏治的巩固,夯实了国家认同的政治基础;兵防营汛的加强,巩固了国家认同的军事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国家认同的文化基础;瑶族生活的安定,厚植了国家认同的群众基础。四位一体的举措,使粤北瑶族地区社会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值得注意的是,清代粤北瑶族的起事,均是因争夺资源而发生的地方性内部冲突,没有一例针对中央王朝的反抗行动,这也为清王朝推行国家认同策略提供了良好的政治基础。不可否认的是,清代粤北瑶族社会仍处于“内地边缘”,交通闭塞、族群离散、文化滞后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变。但清王朝根据瑶族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历代治瑶政策的基础上创新了各项措施,不但为粤北瑶族地区注入了儒家思想,严格了官吏选拔,而且推动了民族交往,改善了瑶民生活,稳定了社会秩序。瑶族地区变革的萌芽悄然产生。之后的民国政府在清王朝治瑶经验的基础上,不主动进行剧烈的社会变革,而是在政府的主导下指引瑶民实现自治,为瑶民传授现代知识技能,使其享受现代文明成果。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当汲取清王朝治瑶政策的经验和教训,立足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充分关注和思考民族发展所面临的瓶颈和问题,不断创新民族发展政策,推动民族地区跨越式、健康化发展。

【注】文章原载于《贵州民族研究》2021年第5期。为方便手机阅读,注释及参考文献从略。

责编:邵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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