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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1 08: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附件1:深圳市健身瑜伽教练员等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健身瑜伽教练员是指导练习者进行健身瑜伽练习的专业人员,是健身瑜伽技术培训骨干也是健身瑜伽运动推广普及的中坚力量。为加强深圳市健身瑜伽教练员的培养与等级管理,参照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的《健身瑜伽教练员等级考核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健身瑜伽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健身瑜伽教练员,充分发挥健身瑜伽运动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强健身瑜伽教练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健身瑜伽教练员是指从事健身瑜伽运动教学指导、技能传投,健身瑜伽活动组织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健身瑜伽教练员技术等级分为: 健身瑜伽国家级教练员和健身瑜伽高级教练员、健身瑜伽中级教练员、健身瑜伽初级教练员。

                               第二章 健身瑜伽教练员等级标准

第四条  获得教练员等级称号的基本条件

一  、遵守法律与社会公德,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热爱健身瑜伽运动事业;

二、年满18周岁以上;

三、掌握相应健身瑜伽运动训练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能够制定并完成健身瑜伽教学计划和任务;

        四、熟悉《健身瑜伽体位锻炼标准》《竞赛规则及裁判法》,并能完成相应级别的健身瑜伽体式;

五、参加健身瑜伽教练员相应等级的集训考试合格。

第五条 申请健身瑜伽初级教练员等级称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至少1年从事健身瑜伽的运动经历,了解健身瑜伽习练的基本知识,初步掌握健身瑜伽锻炼方法,能够承担一般性健身瑜伽技术指导工作;

二、通过健身瑜伽三级体式考核。

第六条  晋升健身瑜伽中级教练员等级称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健身瑜伽初级教练员等级称号满6个月;

二、具备从事健身瑜伽运动经验,具有一定的教学训练实践经验,能辅导健身瑜伽初级教练员;

三、通过健身瑜伽四级体式考核.。

第七条  晋升健身瑜伽高级教练员等级称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健身瑜伽中级教练员等级称号满2年;

二、能够承担健身瑜伽中级教练员的辅导工作;

三、通过健身瑜伽五级以上(含五级)体式考核。

第八条 晋升健身瑜伽国家级教练员等级称号之条件,按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健身瑜伽教练员等级考评

第九条  按照分级考评、分级管理原则,深圳市瑜伽协会负责健身瑜伽中、高级教练员的考级与管理:区健身瑜伽协会或健身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健身瑜伽初级教练员的考级与管理。

第十条 参加相应等级教练员培训班考核,理论、教学实践考试成绩平均分满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不合格者可参加下期培训补考,培训费半价。

第十一条 申请或晋升健身瑜伽教练员等级称号应提交《申请健身瑜伽教练员等级登记表》,经组织考级的机构审核后,经过专业理论实践考试合格,授予“健身瑜伽教练员等级称号”。

第十二条  申请健身瑜伽教练员等级称号的特许条件

一、具备高等院校体育专业学历的人员、在职体育教师、教练员等,在申请健身瑜伽教练员等级称号时,可以适当放宽培训考核及从事教练员年限的标准,经考核合格可直接批准授予相应级别健身瑜伽教练员等级称号;

二、对有贡献或杰出表现的健身瑜伽教练员,在申请晋升等级称号时,可以适当放宽从事教练员年限的标准;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健身瑜伽教练员,可以破格或越级晋升。

             第四章    健身瑜伽教练员考级培训内容与考核

第十三条  课程模板

  健身瑜伽高级教练员考级培训内容表示如下

   其它级别健身瑜伽教练员考级培训课程内容,依上述基本内容适当取舍。

第十四条 考核标准细则

一 考核形式: 考核分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

二  理论考核:理论考试采用百分制(闭卷),时间为90分钟。

三、实践考核:专项实践考核,考试时间为5分钟,采用百分制,选择体式为“健身瑜伽体位180式相关级别级体式,其中初级教练员为3级体式、中级教练员为4级体式、高级教练员为5级体式。

1.考核备选体式为12个,采用考前抽签的形式,每个考生抽取2个体式,抽签5分钟后开始考试。由考评组现场监督考生抽签。

2.在考评组的监考下,学员按考核内容进行考试。由考评小组现场评定实践考核分数,考评员的平均分即为最后成绩。

3.实践考核内容及分值

四、考评评分标准

 第五章   健身瑜伽教练员认证与注册管理

第十五条  健身瑜伽高、中、初级教练员等级证书,由深圳市瑜伽协会统一印制,由负责考级的各级协会或指定培训机构认证、颁发。

第十六条  各级协会对健身瑜伽等级教练员实施注册管理。

第十七条  健身瑜伽等级教练员在普及和推广健身瑜伽运动的工作中,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市场需求从事专项技能传授、训练指导等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  健身瑜伽等级教练员违反有关规定,对健身瑜伽事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级协会可视其情节轻重,给子批评教育、降低等级直至撤销其等级称号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待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有新的规定出台时,即予以重新修改.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市瑜伽协会。

2015年底,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发布了《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21号令),2018年,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发布了《关于印发健身瑜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上述文件明确作出了健身瑜伽裁判员实行分级考核、分级注册管理的规定,并要求各省市瑜伽协会或健身瑜伽主管部门依此制订实施细则。深圳市瑜伽协会已连续两年成功举办粤港澳大湾区健身瑜伽赛事;现公布本市健身瑜伽裁判员考级、注册管理的实施细则。

附件1:深圳市健身瑜伽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深圳市健身瑜伽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健身瑜伽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加强健身瑜伽裁判员队伍管理,规范健身瑜伽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第21号令)、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印发健身瑜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健身瑜伽项目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健身瑜伽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

第四条 深圳市瑜伽协会负责本市内二级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奖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健身瑜伽协会或健身瑜伽主管部门,负责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区有关体育主管部门未将健身瑜伽项目纳入统一管理或成立健身瑜伽协会的,由深圳市瑜伽协会代行技术等级认证与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七条 深圳市瑜伽协会设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具体负责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指导各县(区)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管理。

第八条  裁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裁委会成员由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家级、一级裁判员组成。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4年。

第九条  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深圳市瑜伽协会推荐,经选举确定,裁委会成员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裁委会负责制定本市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本市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各(区)健身瑜伽协会或健身瑜伽主管部门或应当结合本区域健身瑜伽开展情况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成立裁委会。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二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晋升国家级裁判员还应加试英语,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

第十三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55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健身瑜伽教学基础,了解健身瑜伽比赛的基本知识,能够掌握和运用健身瑜伽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区)级健身瑜伽协会或健身瑜伽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四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至少承担1次市级健身瑜伽比赛裁判工作;任健身瑜伽三级裁判员满6个月,能掌握和正确运用健身瑜伽规则和裁判法,经市级健身瑜伽协会或健身瑜伽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五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1次省级健身瑜伽比赛裁判工作或担任市级健身瑜伽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任健身瑜伽二级裁判员满1年,能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健身瑜伽规则和裁判法,经省健身瑜伽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六条  各地健身瑜伽协会或健身瑜伽主管部门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十七条  二至三级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由深圳市瑜伽协会统一制作。

第十八条  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十九条   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市二级裁判员每年须向深圳市瑜伽协会注册、向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备案;三级健身瑜伽裁判员向所在辖区瑜伽协会或健身瑜伽主管部门注册、向市健身瑜伽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瑜伽协会每年发布注册通知,明确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注册要求等,注册后的裁判员名单将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必须持在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健身瑜伽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未进行注册的裁判员不得参与健身瑜伽竞赛的执裁工作。如需恢复工作资格,须再次通过协会组织的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考试。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瑜伽协会建立本市二级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区健身瑜伽协会或健身瑜伽主管部门也应建立相应等级裁判员注册信息库,信息库须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 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 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五条  本市举办的同级各类健身瑜伽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须由一级以上(含一级)裁判员担任,均由深圳市瑜伽协会选派。其他临场执裁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应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由市瑜伽协会分配名额、各区健身瑜伽协会或健身瑜伽主管部门推荐,裁委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内举办的同级各类健身瑜伽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须由二级以上(含二级)裁判员担任,其他临场执裁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应为三级(含三级)以上。由区瑜伽协会或健身瑜伽管理部门选派。

一 ;全市性和地区性健身瑜伽竞赛的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的原则;

(2)择优的原则;

(3)中立的原则;

(4)就近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一、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相应等级的健身瑜伽竞赛裁判工作;

(2)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3)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4)享受参加健身瑜伽竞赛工作的相关待遇;

(5)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二、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2)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健身瑜伽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3)主动参加培训,并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4)积极承担并参加各级竞赛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5)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六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瑜伽协会、各区瑜伽协会或健身瑜伽主管部门每两年对本辖区注册裁判员进行至少一次工作考核。

第二十九条  对表现优秀的,工作绩效显著的裁判员,应给予表彰、奖励,或推荐参加更高级别的裁判员晋级考试,更高级别的赛事的裁判工作或重点使用。

第三十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三十一条  各级瑜伽协会或健身瑜伽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并报同级体育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市瑜伽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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