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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制度:律、令、格、式四者并行的法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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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宗继位后,命长孙无忌等人以《贞观律》为基础,修订完成了《永徽律》12篇。因律文表述比较简略,实际运用时易生歧义,为方便司法实践和规范科举中的明法考试,永徽三年(652)长孙无忌领导国内律学名家又撰成《律疏》30卷,对律文逐条进行解释,次年高宗令将《律疏》附于律文后颁行,律疏具有与律文一样的法律效力。

因《律疏》立足于汉朝以来的立法经验,对律文的解释详细而权威,还自设问题使之明白易懂,故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永徽律》也凭借这部疏议而得以流传至今。《唐律疏议》被唐以后的封建王朝奉为封建法典的楷模,而且被东亚文化圈各国所借鉴。今天我们研究唐律,一般都从这部永徽年间成书的、我国封建时代保留下来的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唐律疏议》入手。

令是我国古代规定政治、经济、法律、军事、文化、宗教等各种制度的行政管理法规。与修律同步,唐在高祖、太宗、高宗、玄宗时期都曾修订过唐令,据“两唐书”记载,有《武德令》《贞观令》《永徽令》。

《开元七年令》《开元二十五年令》,均为三十卷。首先是高祖武德年间,定律的同时,裴寂等撰定唐令。太宗贞观十一年,颁布房玄龄等刊定的唐令,共30卷1590条。高宗永徽年间,唐高宗曾令长孙无忌等人修改、撰成令30卷,是为《永徽令》。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定令30卷1546条。可惜的是,作为一代盛典的唐令早已失传了,不过,在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文书中仍保存着一些唐代令的残卷,如被割裂分藏于伦敦、巴黎博物馆的几份敦煌文书实为《永徽职员令》残卷。

另一个了解唐令的方式是参照近年天一阁藏明钞本的《天圣令》,天圣是宋仁宗的年号,《天圣令》是宋仁宗天圣年间删修的一部令文汇编,包括田令、赋役令、仓库令、厩牧令、关市令(附捕亡令)、医疾令(附假宁令)、狱官令、营缮令、丧葬令、杂令。仁宗以前,宋令基本沿用唐令并据宋代的实际情况进行改编,故每种令文又都分为两个部分,前一部分是将旧文与新制参定而成的宋令;后一部分是已经不用的唐令。

近年,学界对《天圣令》所附唐令进行了复原研究,取得了许多成果。此外,日本的《养老令》也深受唐令影响。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将《唐六典》、《通典》、《唐会要》、“两唐书”、《大唐开元礼》等书中引用唐令的片段统统搜辑出来,并附《养老令》条文相参照,按唐令旧条目分官品令、三师三公台省职员令等33门,计715条,与开元令1546条相比,所得已近半数。

又称敕格,是对诏敕的定期整理,使之条理化、规范化,内容大多是各种各样的禁令以及根据违反禁令情况而分别给予惩罚的条文,是律的重要补充。此外也有赏格、选格、勋格等内容。有唐一代,先后多次制定唐格。

武德初年颁布了53条格,可视为唐初的暂行法规,后纳入了《武德律》,说明这时的格是针对社会不稳定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偏重刑律。贞观中,房玄龄将唐建国后颁布的敕格3000余件,挑选修订了700条,编为《贞观格》18卷,其二十四司篇对应尚书省二十四司,留本司存放参考,这是模仿东魏《麟趾格》的做法。

高宗永徽年间,长孙无忌等编定《永徽格》,开始将格分为留司格、散颁格两部分。一部分与前代相同,作为尚书省二十四司日常事务参考,称《永徽留本司行格》;另一部分颁行天下州县,指导全国各地政府机关的工作,称为《永徽散颁天下格》。此后又有《垂拱格》《神龙格》《太极格》《开元格》《开元后格》《开元新格》《开成格》等,都是以编修的时间命名。

每次将诏敕整理为格之后,皇帝还会再颁发新的敕条,一般称为格后敕,在唐后期、五代演变成对于散敕的汇编,称编敕。编敕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唐式最主要的内容是指围绕律令的执行所规定的政府各部门的办事细则以及百官诸司的典礼仪式、办事章程。唐代最早见于记载的式是《武德式》14卷,篇数不详。其后又有《贞观式》32篇,对应尚书六部二十四司,加上秘书、太常、光禄等,共32篇,奠定了唐式的基础。《永徽式》14卷,《垂拱式》增补了“记账与勾账式”,形成20卷33篇的定制,此后,唐式一般均效仿这样的体例,《神龙式》《太极式》《开元式》《开成式》等均为20卷,篇数33篇。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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