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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机构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其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完整档案。 对于环保部门批复文件抄送环评机构的,档案中应当包括批复文件原件。 对于环保部门批复文件未抄送环评机构的,环评机构建立档案时,可从公开信息中获取批复文件,按照要求建立完整档案。 下一步,我部将在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时,研究进一步完善环评机构档案管理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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