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方案 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加强全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 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9月 日

 

 

附件1

 

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

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空气站长期稳定运行,根据《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空气站运行管理的职责与分工、日常管理与质控、数据传输与公布、持证上岗、运维考核及结果通报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空气站的运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空气站”)实行统一监督与考评。

第五条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空气站实行监督与管理。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辖区内空气站运行日常管理,落实空气站稳定运行必要的资金、人员、交通、办公等保障条件。

第六条  省环境监测中心对空气站实行统一技术指导与业务管理。

(一)负责组织对空气站运行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二)将空气站运维管理纳入省环境监测中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负责制定浙江省空气站运行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细则,组织实施空气站的运维考核工作。

(三)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网络的运行,承担自动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持证上岗考核、业务指导和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管理。

(四)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收集、有效性最终审核及评价结果并报送省环保厅。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各市、县站”)负责辖区内空气站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仪器设备维修及安全工作,对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保证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

(一)设区市监测站负责对下级监测站的业务指导、运行检查。

(二)建立日常管理制度,落实专职人员,及时解决系统故障,确保空气站正常运行。

(三)负责空气站监测数据处理和上报,在年度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总结中应包括空气站自动监测内容。

(四)市、县站应将自动站的日常运维纳入监测站质控体系,负责落实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相关措施,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的,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职责,建立对第三方运行维护的日常监督和考核,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应用于合同费用的支付及续约。

第三章  数据上报与发布

第八条  要保证空气站数据传输线路专线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市、县站应确保联系畅通。

第九条  各市、县站在每天上午9点半之前登录浙江省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日报预报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完成对前一自然日数据的审核工作,平台根据审核之后的数据发布AQI日报,如果在审核后,当天的有效小时数据个数小于规定值不能生成日均值,可以补录缺失的小时数据。每月2日前,各市、县(市、区)完成前一月数据审核(如需剔除平台判定正常的数据需向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报告备案);每月6日前,省环境监测中心完成全省数据汇总,经过审核汇总后的数据不能再作修改。

第十条  空气站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数据异常,如不能在2小时内排除故障,应及时更换备机,确保数据实时发布。

 

第四章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各市、县站要建立空气站质量管理体系,并纳入各级监测站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自动站运行管理制度;空气站运行维护人员(含第三方运维公司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空气站运行维护人员应按照《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要求,每日查看仪器运行状况和平台上的数据连接情况(网络查看),每周对空气站进行巡检,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

第十三条  空气站运行维护人员应按照技术规范对站点监测仪器进行质量控制工作,包括零点/跨度检查、精度检查、多点校准、流量检查等。

第十四条  各市、县站应建立质量保证实验室,做好空气站的量值溯源和标准传递工作。各市、县站质量保证实验室的配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  气体项目CO、NOx、SO2严格使用国家二级标准物质进行量值溯源,若用其他厂家提供的标准物质,须使用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或环保部标准样品研究所标准物质进行标准溯源。

第十六条  O3量值传递和溯源:省监测中心建立臭氧基准实验室,配置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NIST Standard Reference Photometer,简称NIST SRP),作为浙江省O3一级标准;各市、县站配备臭氧校准仪,作为所辖区内臭氧传递标准;空气站现场配置动态气体校准仪,内置能产生稳定浓度臭氧的臭氧发生器,作为臭氧的工作标准,用于臭氧分析仪的日常零点/跨度测试、精度检查和周期性多点校准工作。各市、县站每半年应将臭氧校准仪送至省监测中心与臭氧一级标准进行标准传递,并每季度对辖区内空气站现场的动态气体校准仪进行标准传递。

第十七条   PM10和PM2.5自动监测数据与手工标准方法比对:省环境监测中心建立颗粒物质量浓度比对监测体系,建立精密恒温恒湿室和滤膜自动称重系统,统一进行PM10和PM2.5手工采样滤膜的平衡、称量和编号工作,出具比对结果报告。PM10和PM2.5的手工采样以设区市及其所辖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由设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实施,辖区内所有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每年开展比对监测2次,冬季和夏季各1次。若比对结果不合格,则比对监测期间颗粒物自动监测数据无效。

第十八条  用于标准传递的流量计、标准气压计、温湿度计等每年至少1 次送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九条  做好空气站运行管理记录和存档,包括仪器原始设置、报警、维修、更换、保养、质控等内容。

第二十条  建立空气站故障报修制度,发现仪器故障报警,应及时联系仪器售后进行维修,并在月末集中报省环境监测中心。

第五章    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空气站的长期稳定运行,对各市、县站运行维护人员实行持证上岗考核制度。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由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并颁发上岗证书。

第二十二条 承担空气站运行维护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参加省环境监测中心举办的相应培训,并参加上岗证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上岗证书,每个市、县站至少应有两名人员持证上岗,同时建立管理空气站的技术人员业务档案。

第二十三条 新调入从事空气站运行维护工作的人员,在取得上岗证之前,应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工作,其间空气自动站所上传的数据质量由负责指导的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上岗证考核由基本理论、操作技能和实际操作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理论包括空气站监测仪器原理、操作规程、故障诊断与处理方法及系统控制与传输等基础知识和空气站外设,如采样系统、防雷系统及通讯线路维护等注意事项。基本理论的考核方式为笔试,原则上采取闭卷形式进行。

(二)基本操作技能包括空气站系统软件控制、仪器基本操作和仪器故障诊断及排除操作等。操作技能和实际操作采取现场操作演示与气站实地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测定结果、操作规范程度和问题回答正确程度评定。

(三)实际操作是指对仪器进行日常维护校准以及气体动态校准仪的现场操作。

第二十五条上岗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持证人员应及时进行换证。

技术人员取得上岗证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持证资格。

(一)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者。

(二)运行维护不力,严重影响空气站正常运行者。

(三)调离空气站运行维护岗位者。

第六章   运维考核及结果通报

第二十六条 空气站运维考核采取质控考核、飞行检查、有效数据统计三种方式进行。考核采取打分制,分值采用百分制(详见附表)。

第二十七条 质控考核工作由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其中设区市自动监测站点质控考核由省环境监测中心具体负责,县(市)自动监测站点质控考核由设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具体负责。质控考核每半年进行1次。每个地方各抽取1-2个站点。

第二十八条 飞行检查工作由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检查时间和站点采用随机方式。飞行检查进行当场打分,飞行抽查检查组到达检查站点后,通知所在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抽查站点所属环境监测(中心)站必须在1.5小时内派人员到点位配合抽查。

第二十九条 飞行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各设区市分别抽取1个市区点,1个县级点,共22个站点进行考核,检查站点选取为随机确定。飞行检查抽查人员来源: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空气站管理的3名技术人员和每个市、县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推荐1名技术人员组成技术人员库,每次飞行检查前随机抽取2名地方推荐人员和1名省环境监测中心技术人员组成检查组(考核人员不从事被考核站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检查特殊情况处理:抽查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所在环境监测(中心)站未在1.5小时内派员到点位配合的,当次检查分数为0分;现场检查中,检查组一致认为存在人为干扰采样、更改仪器设置、篡改数据等作假行为的,当次检查分数为0分,并进行一定的历史追溯,同时予以全省通报批评。仪器报警逾期未处理扣除当季度有效数据。

第三十一条 数据库有效数据统计以全省统一的数据管理平台为标准,以小时有效数据为评价基础,无仪器报警记录或通过初审的即为有效数据。数据库有效数据由省环境监测中心对全省列入空气质量评价的所有站位进行统计。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环保厅对各市、县监测站空气自动站考核结果每半年通报一次。通报内容为质控考核、飞行检查和数据有效性统计结果及所存在需改进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根据《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管理办法》(环办〔2011〕107号),空气站经纬度和名称须与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批复的一致。凡未经审批擅自变更空气站点位信息,该点位数据优于当地平均环境空气质量数据的,一律不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四条 各设区市监测站应分别于当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汇总辖区县(市、区)自动监测站点质控考核情况并报省环境监测中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考核综合评议表

考核站位:                               时间:

考 核 内 容

评 分 标 准

分值

得分

详细说明

站房选址

点位是否与国家和省厅批复的经纬度相同,有无变动

2

实测与批复经纬度误差在100米内

运行环境

室内整洁、干燥(RH85%以下),空调运行正常(15~35℃),保障仪器适合工作环境。

2

室内整洁,干燥和温度分别打分

安全保障

防护措施到位,防水、防雷和供电满足规范要求;保障相关人员和资产安全。

2

防水、防雷和UPS供电保障分别打分

监测项目

常规六项监测是否齐全,仪器分析方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PM2.5监测仪是否有补偿系统(振荡天平FDMS)或动态加热系统(β射线法DHS)

5

缺少一项或任一分析方法不符合规范扣分;PM2.5无补偿系统扣分

采样系统的规范性

采样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3-25m高,270°水平面捕集空间(靠近建筑物则为180°),50m范围内无明显污染源;

采样总管和支管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

5

采样高度过高过低扣分;采样水平空间情况不符合扣分

周边有明显污染源扣分;采样管路不符合规范扣分

日常监测

有效数据上传率平台统计

5

在93%(含)以上,满分;75%(含)以上,合格;75%以下的,不合格,0分。75%-93%区间得分为:(x-74)×10/19

数据处理和上报

按要求做好日常监测数据的汇总处理,对每次的异常数据能及时监测到并处理上报。酌情打分。

5

持证上岗

站点管理人员每三年参加一次全省空气自动站技术培训,合格持有上岗证。酌情打分。

5

档案记录和管理

巡检记录、校准设备每年计量认证、仪器校准、标气使用、管路清洁维护、突发情况等信息记录在档。酌情打分。

5

缺少任一记录扣分

巡检和考核配合

要求接到通知后一个半小时内达到检测点位配合巡检工作情况

4

配合积极满分;配合一般的2分;很不配合的:0分,规定时间未到:考核总分0分。

采样状况

采样口有无异物,采样管路是否干净通畅;

采样总管和PM10采样管有无加热(40℃),有无避免空调直吹

10

一旦发现人为干扰正常采样的,考核总分为0分,并全省通报批评。

采样口与管路不干净扣分

未加热扣分

空调直吹扣分

数采仪状况

数采仪工作正常,工控机显示数据与仪器数据一致。

5

仪器显示与数据平台不一致扣分

仪器状况

仪器运行正常,无报警;出现报警及时上报并进行维修处理。

10

发现仪器报警未及时处理扣分

流量准确性

动态校准仪的零气MFC流量、标气MFC流量与标准流量计误差是否在2%以内;

SO2、NOx、CO、O3采样流量误差是否在10%以内;

颗粒物采样流量误差是否在5%以内;

15

校准仪零气流量   ml,流量计流量   ml,误差   %

校准仪标气(任选)流量   ml,流量计流量   ml,误差   %

气体监测仪器流量检测方式同校准仪

任一不在误差要求范围内即扣分

气体测量准确性

SO2、CO、NO仪器T90响应时间是否在5分钟内;

浓度误差是否在10%以内

15

SO2标气稀释输出浓度   ppb,SO2仪器显示浓度   ppb,误差   %

达到设定浓度90%的时间   min

任一不在浓度误差要求范围内扣分

任一T90大于5分钟内扣分

系统保障

是否有备机且备机符合规范要求

是否有质控实验室和系统支持实验室

5

无备机、备机不全或备机不符合规范扣分

无质控实验室或未达到要求扣分

无系统支持实验室或未达到要求扣分

 

 

 

 

附件2

 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

 

前言

为保障浙江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下文简称“空气站”)的有效运行,规范空气站的选点、建设、质控和运维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大气环境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空气站的建设、运维和质控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各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运营和维护单位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自动监测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 193-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

HJ 654-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655-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HJ 653-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664—2013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浙环发〔2012〕65号    浙江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HJ 618-2011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

HJ 655-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

HJ 93-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630-2011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633-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GB 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6-1999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JGJ 91-93      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JGJ/T16-92     民用电气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1)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 automated methods for air quality monitoring

在监测点位采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连续的样品采集、处理、分析的过程。

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 manual methods for air quality monitoring

在监测点位用采样装置采集一定时段的环境空气样品,将采集的样品在实验室用分析仪器分析、处理的过程。

3)点式监测仪器 point analyzers

在固定点上通过采样系统将环境空气采入并测定空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分析仪器。

4)开放光程监测仪器 open path analyzers

采用从发射端发射光束经开放环境到接收端的方法测定该光束光程上平均空气污染物浓度的仪器。

4 监测站点、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4.1 监测站点4.1.1 选址条件

1、监测点位置的确定应首先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采用间断性的监测,对本地区空气污染状况有粗略的概念后再选择监测点的位置,使其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能客观反映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环境空气污染水平和变化规律;监测点的位置一经确定后应能长期使用,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资料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2、各监测点之间设置条件尽可能一致,使各个监测点获取的数据具有可比性;

3、监测点应尽可能均匀分布,同时在布局上应反映城市主要功能区和主要大气污染源的污染现状及变化趋势;

4、应结合城市规划考虑监测点的布设,使确定的监测点能兼顾未来城市发展的需要;

5、为监测道路交通污染源或其他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而设置的污染监控点,应设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污染物高浓度区域。

6、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详见附录A。

4.1.2 站点增加、变更和撤销

各城市所设置的监测站点可根据地方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以及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增加、变更和撤消,省控监测站点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站点调整,国控监测站点调整上报省环境保护厅后由省环境保护厅上报国家环保部审批。

监测点位调整的具体要求详见附录B。

4.2 监测项目

根据现有的空气质量评价要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必须要监测的项目为:SO2、NO2、CO、O3、PM10、PM2.5以及气象五参数。

有条件地方可以选增能见度、环境空气摄像、BC、VOCs、NH3等。

部分监测仪器参数要求详见附录C。

4.3 监测频次

必测六项要求为实时在线,SO2、NO2、CO、O3气体监测项目和气象五参数要求5分钟出一次数据,PM10、PM2.5颗粒物监测项目要求1小时出一次数据。

选增项目可根据仪器性能及特点决定监测频次。

5 空气自动监测系统5.1 系统的构成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是由监测子站、中心计算机室、质量保证实验室和系统支持实验室等4部分组成(见图5-1)。

 

 

图5-1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基本构成框图

监测子站的主要任务:对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状况进行连续自动监测;采集、处理和存储监测数据;按中心计算机指令定时或随时向中心计算机传输监测数据和设备工作状态信息。

中心计算机室的主要任务:通过有线或无线通讯设备收集各子站的监测数据和设备工作状态信息,并对所收取的监测数据进行判别、检查和存储;对采集的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分析;对监测子站的监测仪器进行远程诊断和校准。

质量保证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对系统所用监测设备进行标定、校准和审核;对检修后的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和主要技术指标的运行考核;制定和落实系统有关监测质量控制的措施。

系统支持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根据仪器设备的运行要求,对系统仪器设备进行日常保养、维护;及时对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进行检修、更换,存贮备机。

5.2 监测子站站房技术要求

监测点站房(子站房)的建设和内部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5.2.1 一般要求

1、新建监测站房房顶应为平面结构,坡度不大于10°,房顶安装防护栏,防护栏高度不低于1.2 m,并预留采样总管安装孔。站房内使用面积不小于15 ㎡。监测站房应做到专室专用。

2、监测站房应配备通往房顶的Z字型梯或旋梯,房顶承重要求大于等于250 kg/㎡。

3、站房室内地面到天花板高度应不小于2.5 m,且距房顶平台高度不大于5 m。

4、站房应有防水、防潮、隔热、保温措施,一般站房内地面应离地面(或房顶)有25cm以上的距离。

5、站房应有防雷电和防电磁波干扰的措施,防雷接地装置的选材和安装应参照YD5098的相关要求。

6、站房应为无窗或双层密封窗结构,有条件时,门与仪器房之间可设有缓冲间,以保持站房内温湿度恒定,防止灰尘和泥土带入站房内。

7、采样装置抽气风机排气口和监测仪器排气口的位置,应设置在靠近站房下部的墙壁上,排气口离站房内地面的距离应保持在20cm以上。

8、使用开放光程监测系统的站房,开放光程监测系统的光源发射端和接收端应固定安装在基座上。基座应采用实心砖平台结构或混凝土水泥桩结构,建在受环境变化影响不大的建筑主承重混凝土结构上,离地高度(0.6~1.2)m,长度和宽度尺寸应比发射端和接收端底座四个边缘宽15cm以上。

9、使用开放光程监测系统的站房,应在墙面预留圆形通孔,通孔直径应大于光源发射端的外径。

10、在已有建筑物屋顶上建立站房时,应首先核实该建筑物的承重能力。

11、监测站房如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应符合相关临时性建(构)筑物设计和建造的要求。

12、监测站房的设置应避免对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造成影响。

13、 站房内的环境条件:温度(15~35)℃;相对湿度 ≤85%;大气压 (80~106)kPa。低温、低压等特殊环境条件下,仪器设备的配置应满足当地环境条件的使用要求。

14)在站房顶上设置用于固定气象传感器的气象杆或气象塔时,气象杆、塔与站房顶的垂直高度应大于2m,并且气象杆、塔和子站房的建筑结构应能经受10级以上的风力(南方沿海地区应能经受12级以上的风力)。

5.2.2 配电要求

1、站房供电系统应配有电源过压、过载保护装置,电源电压波动不超过AC(220±22)V,频率波动不超过(50±1)Hz。

2、站房应采用三相五线供电,入室处装有配电箱,配电箱内连接入室引线应分别装有三个单相15A空气开关作为三相电源的总开关,分相使用。

3、站房灯具安装以保证操作人员工作时有足够的亮度为原则,开关位置应方便使用。

4、站房应按照电工规范中的要求制作保护地线,用于机柜、仪器外壳等的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5、站房的线路要求走线美观,布线应加装线槽。

5.2.3 辅助设施

1、站房内安装的冷暖式空调机出风口不能正对仪器和采样总管。

2、空调应具有来电自动启动功能。

3、站房应配备自动灭火装置。

4、站房应安装有排气风扇,排风扇要求带防尘百叶窗。

5、为保证监测数据传输的可靠性,监测站点均需采用环保专网光纤接入。

5.2.4 站房示意图

点式连续监测系统站房示意图见图5-2,开放光程连续监测系统站房示意图见图5-3。

 

图5-2点式连续监测系统站房示意图

 

图5-3 开放光程连续监测系统站房示意图

5.3 采样装置5.3.1 多支路集中采样装置技术要求

1、在使用多台点式监测仪器的监测子站中,除PM10、PM2.5监测仪器单独采样外,其它多台点式连续监测仪器可共用一套多支路集中采样装置进行样品采集。采样装置一般包括两种结构,结构示意图参见图5-4和图5-5。

图5-4 采样装置结构示意图1

 

 

图5-5 采样装置结构示意图2

2、采样装置总管入口应防止雨水和粗大的颗粒物进入,同时应避免鸟类、小动物和大型昆虫进入。采样头的设计应保证采样气流不受风向影响,稳定进入采样总管。

3、总管内径选择在1.5~15cm之间,采样总管内的气流应保持层流状态,采样气体在总管内的滞留时间应小于20s。总管进口至抽气风机出口之间的压降要小,所采集气体样品的压力应接近大气压。支管接头应设置于采样总管的层流区域内,各支管接头之间间隔距离大于8cm。

4、采样装置的制作材料,应选用不与被监测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和不释放有干扰物质的材料。一般以聚四氟乙烯或硼硅酸盐玻璃等作为制作材料;对于只用于监测SO2和NO2的采样总管,也可选用不锈钢材料。

5、为了防止因室内外空气温度的差异而致使采样总管内壁结露对监测物质吸附,需要对总管和影响较大的管线外壁加装保温套或加热器,加热温度一般控制在40℃。

6、分析仪器与支管接头连接的管线应选用不与被监测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和不释放有干扰物质的材料;长度不应超过3m,同时应避免空调机的出风直接吹向采样总管和与仪器连接的支管线路。

7、为防止灰尘落入分析仪器,分析仪器与支管接头连接的管线应安装孔径不大于5μm聚四氟乙烯过滤膜。

8、为防止结露水流和管壁气流波动的影响,分析仪器与支管接头连接的管线连接总管时应伸向总管接近中心的位置。

9、在不使用采样总管时,可直接用管线采样,但是采样管线应选用不与被监测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和不释放有干扰物质的材料,采样气体滞留在采样管线内的时间应小于20s。

5.3.2 点式连续监测系统采样装置安装要求

1、采样总管应竖直安装。

2、采样总管与屋顶法兰连接部分密封防水。

3、采样总管与各支路连接部分密闭不漏气。

4、采样总管支撑部件与房顶和采样总管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5、在采样口周围270°捕集空间范围内环境空气流动应不受任何影响。

6、加热器与采样总管的连接应牢固,加热温度一般控制在40℃。

7、采样总管接地良好,接地电阻应小于4 Ω。

8、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在(3~20)m范围内。

9、在保证监测点具有代表性的前提下,若所选点周围半径(300~500)m范围内建筑物平均高度在25m以上,无法满足上一条高度要求设置时,其采样口高度可以在(15~30)m范围内选取。

10、采样口离建筑物墙壁、屋顶等支撑物的表面的距离应大于1 m,若支撑物表面有实体围栏,采样口应高于实体围栏至少0.5 m。

11、 当某监测点需设置多个采样口时,为防止其他采样口干扰颗粒物样品的采集,颗粒物采样口与其他采样口之间的直线距离应大于1米。若使用大流量总悬浮颗粒物(TSP)采样装置进行并行监测,其他采样口与颗粒物采样口的直线距离应大于2米;

5.3.3 开放光程连续监测系统光路

1、监测光束离地面的高度应在(3~20)m范围内;

2、 在保证监测点具有空间代表性的前提下,若所选点位周围半径(300~500)m范围内建筑物平均高度在25米以上,其监测光束离地面高度可以在(15~30)m范围内选取; 

3、监测光束能完全通过的情况下,允许监测光束从日平均机动车流量少于 10,000 辆的道路上空、对监测结果影响不大的小污染源和少量未达到间隔距离要求的树木或建筑物上空穿过,穿过的合计距离,不能超过监测光束总光程长度的10%。

5.4 分析仪器技术及安装要求

监测站点使用的监测分析仪器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标准规范:

HJ 193-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

HJ 654-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655-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HJ 653-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93-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5.5 系统支持实验室

系统支持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根据仪器设备的运行要求,对系统仪器设备进行日常保养、维护;一般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小于30m2,同时,应配备适当的电源、温湿度控制设备、通风装置及相应工作台、储存柜等。

5.6 中心计算机室

1、中心计算机室的大小应能保证操作人员正常工作,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5m2。

2、计算机房应采用密封窗结构。有条件时,门与机房间可设有缓冲间,保持温度和湿度的恒定、防止灰尘和泥土带入机房。

3、机房内应安装温湿度控制设备,使机房温度能控制在25±5℃,相对湿度控制在80%以下。

4、机房供电电源电压波动不能超过220V±10%。机房供电系统应配有电源过压、过载和漏电保护装置,机房要有良好的接地线路,接地电阻<4Ω。有条件时,配备UPS电源。

5、中心站计算机室应配备专用通讯线路,有条件的地方建议至少配备两条以上的程控电话线路。

6、监测站如果没有相应条件,使用一般办公室,配备2台以上光纤或宽带连接省中心数据平台的计算机以及配套的打印设备,也可作为中心计算机室。

5.7 质量保证实验室

1、质量保证实验室应能保证操作人员正常工作,省级监测站质量保证实验室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40 m2,地级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不少于25 m2,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少于15 m2。

2、实验室应设有缓冲间、臭氧标准传递室、天平室和其他质控设备工作及存放室等。缓冲间用于保持实验室温度和湿度的恒定、防止灰尘和泥土带入实验室。臭氧标准传递室用于臭氧分析仪的校准和标准传递。质量保证用精密天平应放置在独立的天平间中,天平间应有恒温、恒湿和防震措施。

3、各级监测站质量保证实验室仪器配置要求如下。

① 省级监测站实验室配置要求:

建立臭氧基准实验室,装备国际认可的臭氧计量基准——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NIST Standard Reference Photometer,简称NIST SRP),为所在地区提供臭氧量值传递和溯源服务。

建立精密恒温恒湿室,用于PM10和PM2.5手工采样滤膜平衡及称量,配置感量0.01mg(十万分之一)及以上精度的天平。

根据站位数目及比对监测要求配置PM10和PM2.5手工监测仪器及相关辅助设备:PM10和PM2.5手工采样仪、超纯水系统、超声清洗仪、烘箱、冷藏冰箱、便携式冷藏箱等。

其他质控设备:用于环境空气污染物分析仪的校准等质控工作,包括动态校准仪、零气发生器、流量计、一级气压计、一级温度计、标准湿度计等。

    ② 地市级监测站实验室配置要求:

建立臭氧标准传递室,用于所辖区内臭氧分析仪的校准和标准传递。配备臭氧校准仪、内置臭氧发生器的动态气体校准仪、专门用于臭氧标准传递的臭氧分析仪、高纯零气发生器、空气压缩泵等。

建立精密恒温恒湿室(或恒温恒湿箱),用于PM10和PM2.5手工采样滤膜平衡及称量,配置感量0.01mg(十万分之一)及以上精度的天平。

根据站位数目及比对监测要求配置PM10和PM2.5手工监测仪器及相关辅助设备:PM10和PM2.5手工采样仪、超纯水系统、超声清洗仪、烘箱、冷藏冰箱、便携式冷藏箱等。

其他质控设备:用于环境空气污染物分析仪的校准等质控工作,包括动态校准仪、零气发生器、流量计、一级气压计、一级温度计、标准湿度计等。

    ③ 县级监测站实验室配置要求:

仪器配置要求:臭氧校准仪、专门用于臭氧标准传递的臭氧分析仪、动态校准仪、零气发生器、流量计、一级气压计、一级温度计、标准湿度计等。

4、实验室内应安装温湿度控制设备,使实验室温度能控制在25℃±5℃,相对湿度控制在80%以下。

5、实验室供电电源电压波动不能超过220V±10%。实验室供电系统应配有电源过压、过载和漏电保护装置,实验室要有良好的接地线路,接地电阻<4Ω。

6、实验室应设置良好的通风设备和废气排出口,保持室内空气清洁。

7、应设置标气钢瓶放置间(柜)安全放置标准传递用标气钢瓶。在没有条件设置标气钢瓶放置间(柜)时,应在固定位置放置标气钢瓶并将其固定。

8、酌情设置用于清洗器皿和物品的清洗池,清洗池安装位置应远离干燥操作的工作台。

9、实验室应配置一定数量的实验台和存储柜,实验台应有足够的采光。建议每个分析人员在实验台的工作范围不少于1.8m。

10、臭氧基准实验室配置要求:

(1)仪器配置:臭氧一级标准NIST SRP、至少两台臭氧校准仪、内置臭氧发生器的动态气体校准仪、专门用于臭氧标准传递的臭氧分析仪、高纯零气发生器、空气压缩泵、计算机及打印机。

(2)SRP工作台:根据SRP的尺寸,放置SRP的工作台最小应有116.8 cm * 43.1 cm,并且应有至少约68.6 cm 的净空高度。考虑到臭氧基准实验室的SRP每两年应与NIST SRP0进行比对,可能需要在实验室同时放置两套NIST SRP,因此应至少设计能放置两套SRP系统的实验室工作台。

臭氧基准实验室布局设计可参考图5-5。

图5-5 臭氧基准实验室布局设计参考图

(3)由于SRP内的电子零件比较敏感,需保持实验室内温度及相对湿度的稳定性,应选用适当型号的空调和加热器将实验室温度24h保持在15℃~30℃内(最合适温度为21±0.1℃),空调系统能自动控制实验室内温度,并保持足够的空气循环,以平衡温度分布。当发生电源故障,电源恢复后,空调系统能自动启动及恢复电源故障前的设定。选用适当型号的抽湿机使实验室内相对湿度24h保持在10%-50%(最合适湿度为40%~50%)。建议安装电子温度和湿度传感器,连续记录每日温度和湿度的变化,并把传感器数据输出到计算机,以便实时监控实验室温湿度的变化并在超出规定范围时采取适当的措施。

(4)SRP主机仪器及相关校准工作皆会产生废气,且SRP可被设定于晚上执行自动比对,因此放置SRP的工作台应设有24h抽风系统,排走臭氧校准过程中产生的臭氧,并且设置活性炭吸收过滤后,由末端管之小型泵抽出排放。

(5)SRP的电压要求为110v,需装置降压变压器;在条件许可下,建议配置UPS电源。

(6)实验室内应安装气体传感器探测气体泄漏。当有气体泄漏,会自动发出警报及启动抽风系统。

11、精密恒温恒湿室(或恒温恒湿箱)配置要求:

(1)室(箱)内温度在(15~30)℃范围内可调,控温精度±1℃;空气相对湿度应控制在(50±5)%;恒温恒湿室(箱)可连续工作。

(2)采用天花全孔板送风、侧下均匀回风结构,孔板送风风速≤0.2 m/s。空调系统应具有送风、回风、加热、制冷、加湿、抽湿和新风能力。室内保持一定的正压。室内避免热源,室内墙体、天花板、门和窗户都应采用保温材料进行隔热处理。距离交通干道、地铁线、电梯和泵站等明显震源宜大于50m。

    (3)分析天平:感量0.01mg(十万分之一)及以上精度。

    (4)天平台:参考规格900mm×600mm×850mm,应为三级减震,即:台身、台面、台面与仪器,减震级别为十万分之一。天平台面无金属板(抗磁干扰),无塑料或玻璃(防静电荷)。

    (5)天平附近应设有除滤膜静电的装置和温湿度监测装置。建议安装电子温度和湿度传感器,连续记录每日温度和湿度的变化,并把传感器数据输出到计算机,以便实时监控实验室温湿度的变化并在超出规定范围使采取适当的措施。

5.8 系统备机

各地应为所辖空气站配备备机,以便及时对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进行检修、更换。设区市一级纳入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站位3备1,即3个空气站配备1套备机;县一级城市自行配置至少1套备机。

6 系统运行维护与质量管理6.1 站点运行维护

空气站配备专职运行维护管理人员,且必须持有经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的上岗证(有效期3年),每人维护空气站个数不超过3个。

定期检查空气站电、火、水、防盗、防雷等安保设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空气站或接触监测设备;严禁将易燃易爆、强磁物品等危险物品带入空气站。

每日查看仪器运行状况和平台上的数据连接情况(网络查看)。

每周对空气站至少巡检1次。检查系统气路、仪器采样流量、监测仪器、数据采集存储和传输系统、校准系统和其它辅助设备等运行是否正常;要注意室内温度、压力、湿度是否正常,室内气味是否异常,是否听到异常声音,并及时排除故障。

建立空气站故障报修制度和必要备品备件库。空气站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数据异常,如不能在2小时内排除故障,应及时更换备机,确保数据实时发布。及时联系仪器售后进行维修,并在月末集中报省环境监测中心。

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定期为点式气体监测仪器更换滤膜,每年至少进行1次气路密闭检查及各管路系统清洗,为颗粒物监测仪器中使用振荡天平法的定期更换天平膜,使用β射线法的更换纸带,同时检查仪器的采样流量是否正常。每2个月清洗一次采样头,保证采样头、采样管内无积灰、积水或障碍物。动态校准系统每年更换1-2次活性炭和化学吸附剂。

做好空气站运行管理记录和存档,包括仪器原始设置、报警、维修、更换、保养、仪器校准、标气使用、采样管清洁等内容。

6.2 系统质量管理6.2.1 质量控制

各级监测站应做好空气站的质量控制工作,包括对子站的定期巡检、分析仪校准、系统维护等,确保全省大气自动监测网络数据的精密度。

空气站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站点监测仪器进行质量控制工作,包括零点/跨度检查、精度检查、多点校准、流量检查等。

1、点式气体监测仪器

每7天进行1次零点/跨度检查,跨度取量程80%进行,浓度示值误差保持在10%以内;到量程90%浓度响应时间在5分钟以内;每3个月至少进行1次精度检查,取量程20%进行,测量次数至少为6次;每6个月至少进行1次多点校准,至少进行5个点的校准;每6个月至少进行1次流量检查,使用可追溯标准流量计,流量计需每年进行一次计量认证,气体仪器流量误差在10%以内,动态校准仪质量流量控制器(MFC)流量误差在2%以内(零点和标准流量)。

2、颗粒物监测仪器

β射线法每6个月至少进行1次流量校准,每年至少进行1次质量标准校准,每年至少进行1次环境温度/压力校准;β射线加光散射法每年至少进行1次浊度校准;振荡天平法每年进行1次K0检查,每6个月至少进行1次流量检查,每年进行1次检漏,每年至少进行1次环境温度/压力校准,每年至少进行1次MFC流量控制器校准,流量误差在5%以内,每年至少进行1次模拟量校准。

3、长光程仪器

每年至少进行1次环境温度/压力校准,每年至少进行1次至少5个点的多点校准,每年至少进行1次光强检查,SO2强度低于20%时或每2年须更换氙灯。

4、其它未明确事项,参照下列标准规范执行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

6.2.2 质量保证

各级监测站应建立质量保证实验室,做好大气自动监测系统的量值溯源和标准传递工作,确保全省大气自动监测网络数据的准确性。

 1、气体项目CO、NOx、SO2的量值溯源

气体项目CO、NOx、SO2严格使用国家二级标准物质进行量值溯源,若用其他厂家提供的标准物质,须使用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或环保部标准样品研究所标准物质进行标准溯源。

用于传递的流量计、标准气压表、温湿度计等每年至少1 次送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验。

2、O3量值传递和溯源

(1) 一级标准

省监测中心建立臭氧基准实验室,配置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NIST Standard Reference Photometer,简称NIST SRP),作为浙江省O3一级标准。

(2) 传递标准和控制标准

臭氧基准实验室应至少配置两台臭氧校准仪,一台作为传递标准,一台作为控制标准。臭氧传递标准主要用于在实验室或子站现场对臭氧工作标准进行标准传递,以及用于成效审核。臭氧控制标准的用途是,当怀疑臭氧基准实验室的NIST SRP有故障时,可用作逆检查或后备臭氧一级标准,以应对网络臭氧参考基准出现故障或对被测标准进行传递时所出现的分歧。

后备/控制标准开机后应固定放置于实验室,且每半年应与臭氧基准NIST SRP比对一次。

地市和县级监测站应配备臭氧校准仪,作为所辖区内臭氧传递标准。对于需要经常搬运到子站现场的传递标准,应每半年与臭氧一级标准进行一次标准传递。

(3) 工作标准

动态气体校准仪内置能产生稳定浓度臭氧的臭氧发生器,是臭氧的工作标准,用于在监测子站现场对臭氧分析仪进行日常零点/跨度测试、精度检查和周期性多点校准工作。

使用臭氧传递标准对臭氧工作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每个季度传递一次。

3、PM10和PM2.5自动监测数据与手工标准方法比对

按照《环境空气 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HJ 618-2011)及《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656-2013),进行环境空气 PM10和PM2.5的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结果进行比对。

    (1)PM10和PM2.5的手工监测以设区市及其所辖县(市、区)为单位开展,辖区内所有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每年开展比对监测2次,冬季和夏季各1次。

    (2)PM10和PM2.5的手工监测采样由设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实施,采样滤膜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统一进行称量和编号后下发,采样后滤膜送至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称量,每年由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比对结果报告。

    (3)按照下列指标对比对结果进行评价:

每次比对PM10至少10组有效数据,将自动监测仪器数据与手工方法的同时段监测结果进行线性回归分析,须符合以下要求:

斜率:1±0.15;

截距:(0±10)mg/m3;

相关系数:≥0.95。

每次比对PM2.5至少10组有效数据,将自动监测仪器数据与手工方法的同时段监测结果进行线性回归分析,须符合以下要求:

斜率:1±0.15;

截距:(0±10) mg/m3;

    相关系数≥0.93。

    (4)比对结果处理

    若比对结果不合格,则比对监测期间颗粒物自动监测数据无效。

7 数据管理与审核发布7.1 日常数据管理 

1、空气站数据管理平台值班人员应具备计算机、数据采集与传输等方面的知识,并能熟练操作数据管理平台。每日上午8:00~9:00、下午3:00~4:00登录平台查看、分析、审核监测的实时数据,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2、当仪器数据出现极端峰值时应认真判断,不是异常值而是空气质量变化时应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到气站现场采样实施手工监测。

3、定期备份空气站监测的原始数据并每年进行存档。

4、空气站监测数据自动审核及AQI实时报:气站一分钟上传一条数据,一个小时上传60条,在小时整点滞后15分钟平台根据设置的审核规则自动对分钟数据进行审核生成小时数据,并将该自动审核的小时数据发送到AQI发布系统,AQI发布系统将自动实时发布该小时数据和相应的AQI。

5、空气站监测数据人工审核及AQI日报:AQI日报规定日报周期为24小时,时段为当日零点前24小时。市县管理员在每天上午9点半之前登录平台完成对前一天数据的审核工作,平台根据审核之后的数据发布AQI日报。在人工审核过程中,如果对审核规则自动判定的结果修改的,需要填写修改理由。如果在人工审核后,当天的有效小时数据个数小于规定值不能生成日均值,地市管理员可以补录缺失的小时数据。

6、每月2日前,各市、县(市、区)完成辖区内前一月数据审定;每月6日前,省环境监测中心完成全省数据汇总。

7.2 人工审核规则

在人工审核时,市县管理员应该根据平台质控规则的提示仔细审核,最终确定数据是否有效,审核后应及时发布。

1、标识集规定(分钟数据)

在自动审核时,系统将根据标识自动判别,去除已标识无效的监测数据。在人工审核时,系统将标识判别为无效的数据给出提示并默认不打勾。状态标识为N时的数据为有效数据,其它状态的数据为无效数据。

2、检出限规定(分钟数据)

项目

NO2

SO2

O3

11

修订范围(mg/m3)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