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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脱光戴狗链跪地爬行,疑似拍摄色虐视频,事件如何评价?

2024-07-06 05:4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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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本文为真实案例改编,旨在以案普法,无低俗等不良引导。

一女子在大庭广众之下竟然裸体栓狗链在地上用四肢爬,四周还围着几个男人。

路过的人一开始以为该女子被胁迫,走近发现几个人在拍视频。

路人见义勇为报了警,警方最终将几人抓获。

案情摘要

岳先生在和朋友回家的路途中路过一片人烟稀少的地方,岳先生的朋友坐在副驾驶无聊的朝窗外看着,两人时不时的搭句话,除此之外周围十分安静。

当路过一片草地时,岳先生的朋友看到了几个人,他好奇的盯着那群人看,突然发现中间有个女人双膝双肘着地在地上爬行。

再细看,发现这个女人居然没有穿衣服,脖子上还有根链子,链子的一端在女人脖子上,另一端在旁边站着的一个男人手里,周围的人还拿着设备在拍摄。

他立马告诉岳先生把车速放慢让他也看看那边,岳先生顺着朋友所指的方向看过去,也看到了这边令人瞠目结舌的场景。

“这女的不会被威胁了吧?要不然公共场合的怎么敢裸着周围还围着那么多男的在地上爬。”岳先生说道。

“感觉很有可能,那我们要不帮帮这女的吧。”岳先生朋友说道,岳先生也表示赞同。

于是他将车掉了头开到几人附近,两人下了车。

“都别动,你们干吗呢这是?围着人家小姑娘欺负人呢?快点把链子给松开让人家穿上衣服。”岳先生喊道。

但几个男人只是看了看两人一眼,没有应答,还在继续着刚才的动作。

地上的女人更是连看都没看,专注的在地上爬,做出不雅的动作。

两人见这群人没有回答,往前走近了几步,发现地上的女人并没有被强迫的痛苦表情,而是十分陶醉,脸颊泛红。

于是两人察觉出不对劲,觉得他们这是在拍色情视频。

他和朋友对视了一眼,岳先生朋友喊道:“你们居然在公共场合拍摄色情视频,满足自己变态的性欲,真是伤风败俗,我劝你们快点停下来,要不然我们可要报警了。”

一听到要报警,几个男人就激动起来了,立马回话道:“不要多管闲事,赶紧开车离开这,这草地是你家的啊?滚一边去。”

其中没在拍摄的人还朝着两人走了过来,似乎是想动手。

两人一听这话,火气也上来了,本来只是好心劝阻,维护公共场合的秩序,这群人居然胆大成这样,现在还想着动手,既然敬酒不吃吃罚酒,两人便选择了报警。

于是岳先生拿出手机,把屏幕对着几人,输入了110之后便拨打了出去。

电话很快被接通了,岳先生立马说出所在的地址,以及告知有人在这里拍摄色情视频。

“好的,立刻通知警察到场”接线员回复。

几个人听到这些话被吓到了,拉着地上的女子,收起摄像器材,迅速地跑向来时开的车,上了车后脚踩油门快速驶离现场。

岳先生两人在看到他们逃跑时,也迅速朝着自己的车跑过去。

两人迅速系上安全带,岳先生也踩油门,努力跟上前面的车。

但前面的驾驶员仿佛不要命一般加速,两人担心速度太快容易出车祸,于是两人的车始终与前车有着距离。

突然前车停了下来,岳先生也减了速观察前车要干嘛,两人发现车上下来了一男一女,恰巧旁边是树林,两人朝着树林跑去。

这让岳先生和朋友犯了难,他们只有两个人,如果分头去追可能会有危险,虽然跑进树林的是一男一女,但双拳难抵四手,为了这个受伤不值得。

于是岳先生又加速开车接着追前面的车,而岳先生的朋友再次报警,说自己是刚刚举报有人拍色情视频的,那个团伙现在分两路逃窜了。

其中两个人朝着树林跑了,我们只有两个人一辆车,现在在追前面的车。

接线员向刚刚接警的警局汇报了此事,警局那边也迅速做出反应,加派警力一波按岳先生朋友给的地址去找人,一波追踪两车。

最终在警力的配合下,这个团伙被警方抓获。而岳先生和他的朋友也被警方作了嘉奖。

以案释法

一、这些人可能触犯聚众淫乱罪

淫乱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

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刺激或满足性欲的行为;违反善良风俗、性道德情感的行为。

本案中,该团伙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把人当狗对待,并且裸体在公共场合爬行,是一种调教型的性行为,故这种行为属于淫乱行为。

在一般人的道德观念里,性行为应当是私密而非公开的,公开实施的性行为存在“涉他性”,当然会损害其他信守性道德情感的人,让他们感到羞耻并难以容忍。

聚众淫乱罪的受害人可能不是具体的个人,它侵害了社会公众的正常性心理和性道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危害已经超出了私人领域的范围。

本案中,团伙的做法就属于具有社会危害性,过路的人看到了会觉得身心不适。

聚众淫乱罪被安置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当中。

从立法意图分析,毫无疑问的是该罪的保护法益为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的价值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为社会成员带来安全感。二是,指引社会成员的行为。

像该团伙的做法被路人看去了,可能会让人产生自己会不会在路上正常行走的时候被拉去这样做的担忧。

如果法律不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那么群众会变得人心惶惶,还会给一些有想法的群众带来不好的引导。

使得更多的人这样去做,破坏了社会秩序以及会滋生出更多的犯罪。

二、触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

前一项罪名从字面上很好理解,即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后一项罪名则是,在社会上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罪名十分相似,其主观均为故意,但是否具有以牟利为目的,成为关键区别。

那么本案中,该团伙拿着专业的摄像设备进行拍摄,在不同的角度进行拍摄,显然其行为是在制作色情视频、属于制作淫秽物品的情形。

如果之后再将其传播、贩卖等以此来牟利,那么就涉及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反之单独用来播放、传播,不具有牟利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本案具体处罚结果,还需要警方调查后做出。但不管是哪一项罪名,主要成员都要受到刑事处罚。

同时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有以下五种情形:

(1)制作淫秽物品。这里的制作,是指生产、录制、摄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洗印等。(2)复制淫秽物品。这里的复制,是指复印、拓印、翻印、复写、复录、抄写等。(3)出版淫秽物品。这里的出版,是指编辑、印刷等。(4)贩卖淫秽物品。这里的贩卖,是指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5)传播淫秽物品。这里的传播,是指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

结语

综上所述,不管哪一种罪名其实都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侵害,严重影响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要知道淫秽物品的危害性极大,不单单是对成年人的影响,对青春期的少年乃至未成年都是一种精神毒害。

尤其是如今网络发达之后,利用网络进行查看更加方便。

青少年对于‘性’的好奇,探索欲望往往大于成年人,其接触这些淫秽物品影响学业是其一,沉迷其中造成精神萎靡。

更甚至说对于性的不满足实施犯罪,尤其是强奸、猥亵这类对‘性’的犯罪。

因此,国家对此行为严厉打击,有利于社会,也有利于大众、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更好的维护,也可以大大减小‘性’犯罪发生的概率。

对于此案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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