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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说法⑩

2023-02-22 22: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委员说法⑩ | 为什么要确定所有权?

《委员说法》

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7月初,全国政协社法委开通“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组织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

本期,我们分享全国政协社法委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在群内的发言内容—— 为什么要确定所有权?

◎吕忠梅

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

前面说到,建立一种法律制度,满足社会生活对“定分止争”的需求,举世各国都是一致的、共同的。今天,给大家分享两个故事,说明对财产归属建立法律制度是人类共同的法律需求。

故事 1:狐狸应该判给谁?

1805年的某日,波斯特先生牵着猎狗,来到一处无主的海滩边。当他发现不远处有一只狐狸时,便放开猎狗去追捕。此时,附近的皮尔逊先生也看到了这只狐狸,他直接举枪打死狐狸后,把狐狸拿到了自己手上。

为此,波斯特与皮尔逊发生了争执。波斯特认为,狐狸是他先看到并进行追捕的,所以他应该拥有这只狐狸;皮尔逊认为,这只狐狸是他先打死并先拿到的,这只狐狸应该归他所有。

因为争执不下,波斯特向纽约市皇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这只狐狸,法官支持了他的请求。皮尔逊不服,向纽约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五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多数意见认为:该案争议的狐狸是一只野生动物,属于法律上的无主物,无主物只有通过占有才能取得财产权。本案中,皮尔逊射杀并实际占有狐狸,因此,狐狸应该属于他。于是,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件。也是美国确立占有规则的判决,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判例法”,可以成为法官以后裁判此类案件遵循的“先例”。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看到了一审法官和二审法官对于狐狸应该归谁的两种不同思路。也是立法者可以选择的两种不同规则:一种是谁先看到狐狸或先追逐狐狸,谁就拥有这只狐狸;另一种是谁先实际占有狐狸,谁应该拥有这只狐狸。在这个案件中,最终结果是选择了后一种规则。

为什么法官最终会做出这样的选择呢?这是因为,如果以谁先看到或先追逐为标准,必然会带来没完没了的纠缠,导致所有权始终不能确定。比如在上述案件中,还有波斯特与皮尔逊之外的人出来说,他在几天前就看到了这只狐狸并曾经追过,法官是否要把狐狸判给这个人?如果以后不断地有人出来说,他比前面的人更早看到狐狸并追过,什么时候才能够真正确定狐狸归谁呢?

当然,有人会说,一只狐狸而已,不至于如此。但是,在美国当时的情况下,为了国土向西部推进,任何人可以无偿获得土地及其地上的动植物,其价值绝非一只狐狸之微。如果按照谁先看到这片土地及地上的动植物就归谁所有,难以证明谁是第一个看到的人,要确定所有权人不仅非常困难,而且会为此付出巨大的社会成本。如果以先占规则来确定这种无主物的所有权,取证比较容易,确定性比较大、社会成本比较小。

在当时英国判例、美国判例中都没有涉及此类规则的情况下,“一只狐狸”的归属成为了对美国财产法影响深远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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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 2:百人逐兔

在中国,战国时期商鞅的《商君书·定分》和慎到的《慎子》中,都讲到了“百人逐兔”的故事:

“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定,尧且屈力,而况众人乎!积兔在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矣。分已定,人虽鄙不争。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定分而已矣。”

用今天的话说,就是现在一只兔子在田野里奔跑,有成百的人在后面追赶,这并不意味着一只兔子可以为一百人所分,而是因为这只兔子的所有权没有固定。所有权不固定,即便是尧这样圣王也没有办法,何况是一般大众!而大量的兔子堆积在市场上,路过的人都视而不见,并不是人们不想得到兔子,而是这些兔子已经有其主。所有权一经确定,有的人虽然品性粗野也不会再去争执。因此统治天下和国家,也在于定名分而已。

这也告诉我们,如果“分未定”,则可能在面对物质匮乏、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因“百人逐之”而导致社会的混乱;而“分已定”则正好相反,在面对物质匮乏、资源稀缺时,可以“人虽鄙不争”。

因此,只有“定分”才能“止争”。确定权属的法律,是任何国家的法律中最重要的规则。这也是我们说,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支柱性”地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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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忠梅

编辑:莫愁

审核:周佳佳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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