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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鹤壁:推动解决特殊工种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难题

2024-03-25 23:0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承办检察官接待当事人

一起案件的办理不只维护了一名当事人的权益,还让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关注和保障。说起这件事,就要从河南省鹤壁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特殊工种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行政诉讼监督案说起。

宋某是鹤壁市一家电器有限公司的职工,1989年开始从事注塑工工作,2004年起转岗为钳工。2020年11月,宋某从事注塑工工种的时长已达14年,超过了相关规定要求的8年,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即提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于是,他向人社部门递交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申请,准备开启自己的退休生活。

然而,等来的消息是他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还需要再工作5年。“之前和我有着一样工作经历的同事都已经正常退休了,为什么就我不符合条件?”宋某找到人社部门询问,人社部门表示,注塑工不在机械行业特殊工种目录范围内,因此他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

2021年3月4日,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该案后,于同年12月17日作出判决,要求人社部门重新作出认定。随后,人社部门相继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

案件虽然胜诉了,可是结局并未如宋某所盼,人社部门依然不服,于今年4月4日向鹤壁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了解到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宋某从事的注塑工是否为特殊工种,而确定这一问题的前提条件是确认注塑工是否属于有毒有害工种。

通过查阅宋某的原始档案材料,承办检察官发现,1994年《鹤壁市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工资认定表》载明,宋某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五年六个月,该表加盖了宋某所在公司的印章和劳动保险公司职工退休审核的公章。既然已经有这样一份材料,人社部门为什么仍不予认定?

通过询问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承办检察官了解到,人社部门认定机械行业特殊工种时主要依据两个部门规章,一是机械工业部的《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此文件明确了可参照其他部门制定的有关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执行;二是水利电力部的《关于水利电力系统三十六个提前退休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此文件明确了“注塑工”为特殊工种。

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宋某所在的公司属于机械行业,以往该公司相同情况的职工均依据上述规定核准,同意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然而宋某申请提前退休前,也就是2020年7月,河南省人社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生效了。该文件规定“企业只能执行自己所属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名录,不得跨行业比照执行”,因此鹤壁市人社部门依据该文件作出了不准予宋某提前退休的结论。

人社部门不履行生效判决于法有据。承办检察官向鹤壁市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咨询意见后,大家一致认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部门规章。

经过向人社部门释法说理,6月14日,人社部门撤回了监督申请书,重新作出了特殊工种退休审核结论书,认定宋某从事的注塑工系特殊工种,准予宋某提前退休。6月28日,鹤壁市检察院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此后,人社部门还对其余3起注塑工种职工申请提前退休案件进行了处理,经审查后,对其中一起案件的当事人依法作出了准予提前退休的审核结论书,另外两起案件正在审查办理中。

(本报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何芳莉 廉玉玲)

(原标题:“我终于可以提前退休了!” 河南鹤壁:推动解决特殊工种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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