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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1 17: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需达到的年龄。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不仅涉及应否依法为其指定辩护律师以及案件应否公开审理等重大程序性问题,而且关系到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大小以及对其适用何种刑罚等重大实体问题。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刑事责任年龄是衡量办案质量和能否准确定罪量刑的重要基础工作。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定义

 

我国法律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认为是犯罪。一般认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对于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予刑事处罚,但应依法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刑法规定对于前述八类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这一年龄段的行为人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而对于八类之外的危害行为,并不承担刑事责任。同样对于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应依法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年龄段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一般认为,已满16周岁的人,其体力和智力都已经成熟,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识经验,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长已达到一定的程度,基本上已能够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来约束自己,因而已经具备了刑罚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只是对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在量刑时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

 

二、司法实践中认定未成年人年龄的主要依据

 

1、公安机关的户籍资料,如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

 

2、公民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出生证明、医院病历档案等;

 

3、其他证明年龄的书证,主要包括计生办证明、学籍证明、居(村)民委员会证明、社会保障卡、家谱族谱、农村地区保存的周岁礼单等,这些材料反映着出生情况的原始记录信息;

 

4、知情人的证明。如父母、邻居、亲戚、朋友等了解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人证言,就其出生、年龄等情况所作的证词;

 

5、骨龄鉴定结论。骨龄鉴定是通过科学方法利用人手腕部X摄片的不同骨像来判断骨骼钙化程度,以此确定骨龄;

 

三、司法实践中认定年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户籍资料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是确定未成年人年龄的主要依据。但由于我国户籍登记与管理方面制度的不够完善,户籍证明有时并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真实的出生日期。原因有:(1)农历、公历交织导致登记不明。我国户口登记一律使用公历,但由于我国是农业大国,广大农民往往按农历进行户籍申报,登记时有关人员又把农历误作公历登记。(2)出生证明不规范。出生证明应当由医疗机构出具,但我国农村人口多,产妇在自己家里生育,申报孩子户籍时,凭户主的口述登记,容易导致登记错误。(3)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而生育的人口登记大多不准。由于这些人口属非婚生、超生、躲生等因素所致,往往几年甚至十几年未申报户籍,最后登记时往往与实际年龄不符。(4)为达到个人目的。如升学、就业、当兵、结婚等而篡改户籍资料。

 

2.犯罪嫌疑人及相关证人作虚假的供述和证言。有些犯罪嫌疑人为逃避罪责,或其家属为使犯罪嫌疑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为了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情况或低报年龄;有些犯罪嫌疑人邻居、朋友等知情人出于义气或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威胁或利诱,隐瞒实情,不如实提供证言。

 

3.骨龄鉴定的欠精确性。骨龄鉴定存在缺陷,精确认定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比较难。骨龄鉴定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根据一个人的骨骼生长发育情况来确定其年龄的方法。近年来,骨龄鉴定在确定被告人年龄的问题上屡建"奇功",然而骨龄鉴定却存在诸多缺陷:(1)骨龄鉴定只能确定鉴定时未成年人的年龄,无法确定其犯罪时的年龄;(2)骨龄鉴定的年龄结论是一个年龄区间,即年龄范围,如"已满16 周岁,不满17 周岁"等,而不是一个明确的年龄;(3)骨龄鉴定存在误差,一般认为骨龄鉴定的误差为半年左右。实践中,骨龄鉴定结论鉴定只具有参考价值,若只有骨龄鉴定结论,还需对该证据进行补强,方可被法庭所采信。

 

四、实践中对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把握

 

1、科学运用各种证据的证明力

 

在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时,应当首先使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法定身份证件。当户籍证明等法定证据与被告人供述的年龄出现矛盾时,应当及时收集出生证明、计生办证明、学籍证明等原始证明材料以及相关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如果其他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经审查能够证明被告人真实年龄的,就可以合理排除户籍证明等法定证据。当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材料的矛盾无法排除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在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时,应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由于户籍证明是权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作出具的,并且系早年形成,因而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在被告人方没有提供足够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当维护其证明价值,以此来认定被告人出生时间;当被告人出生时间直接决定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能够得到从宽处理、是否适用死刑时,对控方的证明要求要相应提高,在存疑的情况下,排除合理怀疑,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2、严格审查书证和言辞证据

 

户籍证明应当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署名出具并加盖户籍管理部门印章,且应当附有犯罪嫌疑人免冠照片。当有证据证明户籍证明存在错误时,应结合被告人的医院出生证明、学籍档案、常驻人口登记表等书证予以核实;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注意一些与时间有关的细节,如其出生年月是公历还是农历、其他家属成员的出生日期、是否曾经虚报或者更改户口及原因等,严格进行审查;对于其他证人证言,在询问时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进行综合分析,排除矛盾,与书证结合,做出正确的判断。

 

3、正确把握骨龄鉴定结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明确指出,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在实践中,运用骨龄鉴定应注意:一是骨龄鉴定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二是不能据以骨龄鉴定单独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必须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三是对骨龄鉴定必须进行严格细致审查,必要时可以做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意见。

 

4、无责推定应注意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中责任年龄。"

 

(1)必须是在采取了所有手段和措施的情况下,仍然无法查明被告人年龄,属于年龄"确实无法查明"的,才可以适用该规定。

 

(2)确实无法查明的年龄涉及是否已满14周岁、已满16周岁、已满18周岁这三个重要年龄点的。主要是考虑到,这三个年龄点关系到未成年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应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涉及能否适用死刑的问题。为此,从充分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在涉及这三个年龄界点确实无法查清的,适用推定原则。

 

(3)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其年龄作出推定,一般可以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推定被告人年龄,以避免对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追究了刑事责任,或者对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判处了死刑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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