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物业服务企业与电信公司约定管理费收取的合法性评价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物业公司网站建设 以案说法:物业服务企业与电信公司约定管理费收取的合法性评价

以案说法:物业服务企业与电信公司约定管理费收取的合法性评价

2023-02-27 23: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键词:物业企业、电信公司、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费、电费;

「类案概况」

物业服务企业与电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为电信公司的网络建设提供协助管理、安全维护,按年收取管理费。合作期间的网络设备耗电电费由物业企业代为缴纳,电信公司按照约定电费单价支付电费。电信公司未予约定期限支付管理费及电费,诉诸法院。

对于由物业公司代缴付的电费,各地法院的裁判规则相对一致,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电费单价计算实际使用的电费金额予以认定。针对管理费的诉求,广东省内的各市法院裁判观点亦有相左。

「典型判例」

不支持管理费诉求案例:

深圳市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方正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粤 0304 民初 27780 号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原告依据涉案合同向被告主张服务费,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为被告提供相关服务。且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一条,《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住宅小区的管理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通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应当向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开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已有的通信设备间、电信间、管道和线缆等设施,不得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费用,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故原告对于由其管理的社区宽带建设向被告收取服务费,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亦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及逾期付款滞纳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支持管理费诉求案例:

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粤 0104 民初 11137 号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民事判决书》.......被告辩称,被告长城宽带广州分公司辩称,被告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涉案合同。根据广东省通信设施与保护规定第 23 条,原告无权收取本案费用,而且还要接受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被告长城宽带广州分公司已经向政府部门反映,政府部门正在处理。原告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其行为属于违法收取进场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长城宽带广州分公司签订的《长城宽带信息化智能社区建设及运营合作协议书》意思表示清楚,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费用,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说法分析」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属行政法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合同无效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与电信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内容与国务院的电信条例规定不存在冲突或否定性评价。《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属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内容亦无法左右合同效力。

第二,法院判决不支持管理费之诉求主要考量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够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未能就履约情况进行举证说明,结合电信条例以及广东省通信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据以确定收取管理费因没有履行对等的合同义务,不予支持。

第三,法院判决支持管理费诉求基于双方均系平等商事主体,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且已履行(完毕),相对方属于单方违约,据以判定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约定管理费。

第四,鉴于目前广东省内各地已有为数不少的判例不予支持管理费的合法收取,律师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在与电信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时,可以从电费单价予以磋商议价,高出供电部门电费价格的溢价部分,也可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维护、管理电信公司宽带等网络设备的服务费用。

办案总结,欢迎斧正交流!

2023年2月7日于深圳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但是,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第二十三条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商业建筑等建设项目的开发人、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通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费用,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应当向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开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已有的通信设备间、电信间、管道和线缆等设施,为光纤到户改造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五八号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相关专营单位因维修养护、改造物业管理区域设施设备或者设置管线等,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使用物业专有部分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等应当予以配合,并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