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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平区政府网站 服务指南 烟台市牟平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2023-11-29 22: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医师执业注册服务指南

(行政许可)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医师执业注册行政许可事项。

二、办理依据

1.《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修改)附件第199项:“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实施机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修改)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12月卫生部令第62号)第三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第五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5.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1月卫生部令第63号)第三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第五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三、承办机构

烟台市牟平区卫生健康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当事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查、作出许可决定、送达。

五、办理条件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计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5年以上的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医师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家卫计委组织的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并拟在医疗、保健机构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应与该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相符合;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六、申请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审核表》;

2.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其中一张贴于申请表上);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4.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超过两年(以发证日期为准)者,除提交1—5项材料外,还应提交在省卫计委指定机构接受3至6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十、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部门名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部门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海五街645号

联系电话:0535-4219278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13号

联系电话:0535-4289562

十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投诉电话:0535-4219658;

信函投诉: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海五街645号

十二、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535-4216070;

办公地址:牟平区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夏季  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冬季  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十三、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0535-4216070 电话咨询:0535-4216070; 信函咨询:牟平区政府大街532号;

十四、其他需要申请人知晓的信息

护士执业注册服务指南

(行政许可)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护士执业注册行政许可事项。

二、办理依据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以下简称《决定》),我委决定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的部分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承办机构 烟台市牟平区卫生健康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当事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查、作出许可决定、送达等

五、办理条件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计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家卫计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六、申请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六)近期彩色免冠小2寸照片1张。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七、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十、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部门名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部门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海五街645号

联系电话:0535-4219278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13号

联系电话:0535-4289562

十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投诉电话:0535-4219658;

信函投诉: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海五街645号

十二、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535-4216070;

办公地址:牟平区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夏季  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冬季  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十三、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0535-4216070; 电话咨询:0535-4216070; 信函咨询:牟平区政府大街532号;

十四、其他需要申请人知晓的信息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服务指南 (行政许可)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行政许可事项。

二、办理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三、承办机构

烟台市牟平区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科

四、办理基本流程

当事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查、作出许可决定、送达等.

五、办理条件

凡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申请主体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

六、申请材料

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

2.《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小二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

5.村卫生室及乡镇卫生院拟聘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

七、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八、收费标费依据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十、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部门名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部门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海五街645号

联系电话:0535-4219278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13号

联系电话:0535-4289562

十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投诉电话:0535-4219658;

信函投诉: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海五街645号

十二、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535-4216070;

办公地址:牟平区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夏季:8:30-11:30;2:00-5:00

冬季:8:30-11:30;1:30-4:30

十三、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0535-4216070;

电话咨询:0535-4216070;

信函咨询:牟平区政府大街532号;

十四、其他需要申请人知晓的信息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备案服务指南

(其他权力类服务事项)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事项。

二、办理依据

《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二、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备案,并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材料(见附件2)。”

三、承办机构

烟台市牟平区卫生健康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办理。

五、办理条件

养老机构内部甚至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七、办理期限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十、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部门名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部门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海五街645号

联系电话:0535-4219278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13号

联系电话:0535-4289562

十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投诉电话:0535-4219658;

信函投诉: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海五街645号

十二、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535-4260478;

办公地址:牟平区政府大街532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十三、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35-4260478;

  信函咨询:牟平区政府大街532号;

十四、其他需要申请人知晓的信息

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备案

服务指南

(其他权力事项)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备案事项。

二、办理依据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号)第十一条:“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承办机构

烟台市牟平区卫生健康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办结

五、办理条件

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六、申请材料

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临床应用的限制类技术名称和所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评估材料;

(二)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和伦理委员会论证材料;

(三)技术负责人(限于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资质证明材料。

七、办理期限

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在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注明,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十、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部门名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部门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海五街645号

联系电话:0535-4219278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13号

联系电话:0535-4289562

十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投诉电话:0535-4219658;

信函投诉: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海五街645号

十二、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535-4260478;

办公地址:烟台市牟平区卫生健康局;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十三、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35-4260478;

信函咨询:牟平区政府大街532号;

十四、其他需要申请人知晓的信息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服务指南

(行政许可)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行政许可事项。

二、办理依据

1.《禁毒法》(2007年12月通过)第三十六条:“……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修改)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修改)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5月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第十条:“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并与申请材料、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起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

5.《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2月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6.《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7.《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7号)第一项:“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8.《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7号)第二条:“血液透析中心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

9.《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0.《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2号)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进行"戒毒医疗服务"项目登记。执业登记的具体管理权限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承办机构

烟台市牟平区卫生健康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当事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查、作出许可决定、送达等。

五、办理条件

凡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公民、单位、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相关要求。

六、申请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3.选址报告原件1份;

4.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1份;

5.资信证明原件1份;

6.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1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1.申报资料目录(1份);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1份)(按填表说明填写);

3.有效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1份);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1份);

5.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1份)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1份);

7.资信证明或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资质证件复印件1份;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名录(1份);

9.开展放射诊疗服务的,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1份);

10.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提供医疗美容科设置情况说明(含组织管理、设施设备、技术水平等)、《医疗美容项目申报表》及医师、护士医疗美容工作培训证明、进修证明(1份);

11.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还应当提供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1份)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

1.申报资料目录(1份);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1份)(按填表说明填写);

3.有效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1份);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1份);

5.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1份)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1份);

7.资信证明或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资质证件复印件1份;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名录(1份);

9.开展放射诊疗服务的,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1份);

10.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提供医疗美容科设置情况说明(含组织管理、设施设备、技术水平等)、《医疗美容项目申报表》及医师、护士医疗美容工作培训证明、进修证明(1份);

11.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还应当提供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1份)

七、办理期限

所需材料准备齐全2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十、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部门名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部门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海五街645号

联系电话:0535-4219278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13号

联系电话:0535-4289562

十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投诉电话:0535-4219658;

信函投诉: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海五街645号

十二、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535-4216070;

办公地址:牟平区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夏季  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冬季  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十三、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0535-4216070;

电话咨询:0535-4216070;

信函咨询:牟平区政府大街532号;

十四、其他需要申请人知晓的信息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服务指南

(其他权力类服务事项)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医疗纠纷行政调解事项。

二、办理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6月国务院令第701号)第四十条:“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承办机构

烟台市牟平区卫生健康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办结

五、办理条件

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六、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七、办理期限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十、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部门名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部门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海五街645号

联系电话:0535-4219278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13号

联系电话:0535-4289562

十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投诉电话:0535-4219658;

信函投诉: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海五街645号

十二、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535-4260478;

办公地址:牟平区政府大街532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十三、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35-4260478;

信函咨询:牟平区政府大街532号;

十四、其他需要申请人知晓的信息

    无

义诊活动备案服务指南

(其他权力类服务事项)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义诊活动备案事项。

二、办理依据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承办机构

烟台市牟平区卫生健康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办结

五、办理条件

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六、申请材料

(一)义诊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

(二)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

(三)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四)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五)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七、办理期限

卫生行政部门对按规定提交的全部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义诊要求的,应明确提出,并在义诊活动前10日书面通知义诊组织单位予以纠正;不纠正者,不得组织开展义诊活动。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十、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部门名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部门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海五街645号

联系电话:0535-4219278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13号

联系电话:0535-4289562

十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投诉电话:0535-4219658;

信函投诉: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海五街645号

十二、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535-4212261;

办公地址:牟平区政府大街532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十三、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35-4260478;

信函咨询:烟台市牟平区政府大街532号;

十四、其他需要申请人知晓的信息

中医诊所备案服务指南

(其他权力类服务事项)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中医诊所备案事项。

二、办理依据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9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4号)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三、承办机构

烟台市牟平区卫生健康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办结

五、办理条件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六、申请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七、办理期限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十、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部门名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部门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海五街645号

联系电话:0535-4219278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13号

联系电话:0535-4289562

十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投诉电话:0535-4219658;

信函投诉: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海五街645号

十二、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535-4260478;

办公地址:牟平区政府大街532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十三、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35-4260478;

信函咨询:牟平区政府大街532号;

十四、其他需要申请人知晓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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