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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2023-02-27 02: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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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网讯(记者 杨芹 实习生 方好)2月24日,宿迁召开1+X新闻发布会。会上,宿迁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唐建波介绍,自2023年3月1日起,《宿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

《办法》共三十一条,主要包含四个方面内容:

关于适用范围和政府职责。《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宿迁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将适用范围由市区扩大到宿迁市行政区域。第四条明确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同时,明确市场监管、人社、税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职责。

关于网约车经营者主体责任。第十五条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落实运营安全制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培训责任,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对驾驶员开展继续教育。驾驶员存在不宜从事网约车经营情况的,网约车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该驾驶员营运,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关于乘客合法权益保障。针对不合规网约车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乘客无法获得保险理赔的情况,第十二条第一项明确网约车辆使用性质应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为了保证高品质服务,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驾驶员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遵守文明驾驶等11条规定。

关于车辆和驾驶员市场准入。一是网约车具体条件的修改。宿迁市交通运输局参照省内外相关规定,将“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0万元”,修改为“普通燃料车辆轴距不低于2700mm,新能源汽车轴距不低于2650mm,车辆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400公里”。二是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的修改。增加了“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的规定。三是网约车经营者基本条件的修改。增加了需要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和数据安全制度。

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代表,满足了乘客高品质、个性化出行的需求。截至2023年1月31日,宿迁市区共许可网约车平台28家。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宿迁市网约车合规化进程,进一步强化协同监管能力,促进了网约车市场规范发展,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来源:宿迁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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