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濮阳县判决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濮阳案件 【扫黑除恶】濮阳县判决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扫黑除恶】濮阳县判决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24-07-16 09: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濮阳县法院涉黑恶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兵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基本案情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3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兵、刘某某、高某某多次在赌博场内放铳。2013年11月,王某兵纠集高某某、刘某某向张某某索要赌债,并将其无故打成轻伤,逐渐在濮阳市城区形成了一定影响。2014年5月份以来,王某兵纠集被告人王某军、袁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并陆续实施了一系列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2014年10月,王某兵、高某某、刘某某、袁某某驾驶三辆套牌汽车被公安民警查获时,公然暴力对抗民警执法,妨害公务,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逐渐形成了以王某兵为组织者、领导者,袁某某、高某某为积极参加者,刘某某、王某军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7年11月,王某兵又吸收被告人王某加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二人共同出资40万元对外发放伍仟贷的过程中,组织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冯某某等人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讨要债务,非法拘禁欠款人员,并公然对抗民警对被关押的王某军、郭某某、王某超进行解救。被告人王某亚、郭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等人作为一般参加者,也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几年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开设赌场、高利放贷、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妨害公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大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濮阳市城区及濮阳县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并在犯罪过程中与公安民警勾结,多次逃避法律处罚,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虚假诉讼罪,原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撤销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王某、袁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冯某某、王某亚、高某某、王某军、徐某某、刘某某、吴某某、郭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十八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强、成某某、王某超、王某刚、张某某、王红某、赵某某、麻某某、王某锋以诈骗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包庇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开设赌场罪等不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五万元以下不等罚金。

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由扣押、冻结机关依法予以处理。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三)典型意义

黑恶势力是经济健康发展的毒瘤,也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要坚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提升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深刻贯彻“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两高两部”于2019年4月9日实施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导精神,对黑恶势力必须坚决依法打击,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在具体犯罪中的罪责,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本案以被告人王某兵为首的犯罪组织即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实施了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公安、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诈骗罪等一系列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以此豢养成员,支持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在部分民警的庇护下,欺压、残害群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本案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以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的判处有力地净化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环境,维护了社会稳定,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

原标题:《【扫黑除恶】濮阳县判决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阅读原文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