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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南太湖新区关于《健全落实容错纠错机制 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细则》(试行)

2023-04-06 07: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索引号:   11330500MB1721512X/2020-01997 发文时间:   2020-04-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湖南太湖党工委〔2019〕59号 发布机构:   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 湖州南太湖新区关于《健全落实容错纠错机制 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湖州南太湖新区健全落实容错纠错机制 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加快推动南太湖新区高质量赶超发展,根据中央、省、市委容错纠错有关精神和《湖州市健全落实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试行)》(湖组通〔2019〕36号)、《关于进一步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争当南太湖开路先锋的实施意见》(湖南太湖党工委〔2019〕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对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中出现一些偏差失误的干部,在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的前提下,能及时纠错改正,未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容错或从轻减轻处理,积极关心和保护锐意改革、勇于创新的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街道,管委会各部门、市各部门派驻分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干部,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容错纠错评判标准

第四条容错纠错应当做到“三个区分开来”,坚持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原则,结合不同阶段不同情况,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历史地、客观地、全面地评价干部,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容错纠错应坚持把握“六看”标准,准确作出判断和裁定,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一是看行为性质,是探索创新、先行先试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准确区分是失误错误还是违纪违法;二是看主观动机,是一心为公、出于公心还是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准确区分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三是看政策依据,是界限不明、政策不清还是故意曲解、随意变通,准确区分是大胆探索还是肆意妄为;四是看决策程序,是集体研究、民主决策还是个人独断、一意孤行,准确区分是依规履职还是滥用职权;五是看工作取向,是正常履职、开拓进取还是无视规律、急功近利,准确区分是积极作为还是好大喜功;六是看纠错处置,是及时补救、挽回损失还是消极应对、知错不改,准确区分是主动纠错还是坐视不管。

第六条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以严管促担当,“容错”不“纵错”。对不符合容错政策精神和要求,触及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经组织裁定,严肃追责问责。坚决防止借容错纠错搞纪律松绑、作风减压,坚决防止借容错纠错肆意妄为、以权谋私,坚决避免拿容错纠错当不担当不作为的“挡箭牌”。

第三章 容错具体适用情形

第七条凡当事人出现失误错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容错:

(一)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方面

1.在落实新区党工委(街道党委)、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决策部署中勇于担当,狠抓落实,创造性开展工作,或对一些时间紧、任务重的工作,为加快进度、提高效率,采取了有利于整体推进的权宜措施,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2.在推进重大决策部署中出现一定工作失误或偏差的,但没有为自己、他人及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且积极主动消除负面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3.在依法依规执行决策部署时出现意外情况,受到工作对象诬告、陷害,或没有得到工作对象的理解而出现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4.在区域和行业发展决策中自我加压、主动提高工作标准,经努力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

(二)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方面

1.在推进打造全国践行“两山”理念示范区、长三角区域发展重要增长极、浙北高端产业集聚地、南太湖地区美丽宜居新城区等工作中,为抢抓机遇、促进发展、创造性开展工作或受不可预知因素影响,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预期效果的;

2.在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国资国企改革、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等领域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努力尝试突破性的改革创新举措或因政策不明确、缺乏经验、先行先试等出现探索性失误的;

3.在推进试点性、试验性、创新性工作中,因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或政策界限不明确,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积极作为、大胆探索,出现一定失误或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

(三)推动中心工作和重大项目方面

1.在加快促进动能转换、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优化资源配置等工作中,创新思路、大胆探索,由于政策及外部环境变化,未能达到原计划效果的;

2.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中,因企制宜给予企业财政资金支持、政策优惠或提供其他帮扶解困措施,但因市场风险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未取得预期成果和效益的;

3.在推进招商引资工作中,经过集体决策给予政策优惠,或因主动作为、积极担当、创新开展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4.在推进美丽城镇建设、土地房屋征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中,为抢抓时机、抢抓资源而大胆履职、大力推进,造成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5.在城市公共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中,积极探索使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因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发生一定偏差或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方面

1.在推进信访综治、平安建设、基层治理、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等工作中,已按有关程序进行决策处置、履职尽责,但仍出现过失,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2.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突破常规和惯例,大胆履职,有效解决“老大难”问题,工作中出现一定失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引发重大社会矛盾的;

3.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阻碍、触及固有利益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4.在解决信访积案、越级访及有争议的信访事件中,采取必要的临时性、超常规措施化解矛盾,带来一定政策风险,或在有关规定不明的情况下作出决策,实施后与后来出台的规定不一致的。

(五)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方面

1.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但可控,能够挽回损失和消除负面影响的;

2.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及其他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中,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置,造成一定工作失误,或未按正常程序办理但事后及时补正的;

3.在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六)其他方面

1.在立足本职岗位勤勉尽责过程中,工作主动积极,但因方式方法、程序步骤等方面存在瑕疵,受到群众信访投诉的;

2.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中,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

3.在党工委、管委会权限内经认定可予容错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有关情形已有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容错纠错主体和程序

第九条新区建立由党群工作部牵头,纪检监察工委、政法委、公安分局、财政局及其他具有问责职能的相关单位参加的容错纠错裁定委员会。裁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裁定办)设在党群工作部,协同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容错纠错工作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组织协调,受理情况复杂、有重大影响的容错纠错申请并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开展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十条容错纠错程序:

(一)启动。纪检监察机关、党群工作部及其他具有问责职能的部门在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过程中,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应当同步考虑当事人履职行为是否存在容错情形、是否符合容错条件。当事人在问责程序启动后,认为履职情况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或当事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裁定办提出书面容错申请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经批准同意后,启动容错纠错程序。

(二)核查。裁定办根据工作需要,单独或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容错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形成初步容错纠错意见,确需延长调查期限的,经容错纠错裁定委员会同意,可放宽到40个工作日。对情况比较复杂、涉及面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可以邀请部分群众代表、服务对象、专家学者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调查核实。

(三)会商。裁定办在形成初步容错纠错意见后,及时召集纪检监察工委、当事人所在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容错纠错意见进行会商,形成一致意见。会商意见不一致的,向南太湖新区党工委请示,并向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监委报告。

(四)裁定。裁定办牵头对所掌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统筹考虑造成工作失误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提出初步裁定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新区党工委集体研究,形成裁定结论。对情况相对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一时难以定论的,须向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监委报告后,再视情作出裁定。

(五)反馈。新区党工委作出裁定后,由裁定办在5个工作日内向干部本人和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裁定结果,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说明。当事人对裁定结论持有异议的,本人有权提出申诉,其他相关人员可以为其作证或辩护,裁定办应认真组织复核,及时沟通反馈。

(六)报备。裁定办负责做好容错裁定结果存档工作,同时按照干部管理需要,抄送相关单位并及时报市裁定办备案。

第五章 配套机制

第十一条健全完善领导干部重大改革创新项目联系指导机制。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对改革创新项目实施的全程联系、直接指导,突出把握关键环节、敏感问题,帮助一线干部把好法律关、政策关、程序关、廉洁关,及时发现、纠正各类失误偏差,将工作重点由事后评判向事前、事中指导转移。

第十二条健全完善关爱保护机制。合理运用容错结果,对经裁定予以容错的干部,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职级职称晋升等方面不受影响,在各类考核中不因容错事项而作负面评价;所在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相关工作考核不受影响。容错结果及时向干部本人和所在单位反馈,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说明。对恶意制造谣言、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应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健全完善风险防范机制。除临时性、突发性或其他不可预测的事件外,在重大工作部署、重点改革方案制定过程中,及时召开有问责职能部门等单位参加的对接协调会、行业专家评估会,对项目合法性、政策性和社会影响开展评估,对工作推进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进行梳理,并做好提前防范。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即时纠错机制。坚持纠错与容错并行,对出现的失误应尽最大可能及时纠错纠偏,弥补过失,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涉及容错纠错问题的单位应坚持立行立改,深入分析问题原因,健全有关体制机制,杜绝失误和错误重复发生。注重抓早抓小,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注重防微杜渐,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宽严相济的处置机制。形成裁定结论后,应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妥善处置,对予以容错的干部,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由新区党工委或党群工作部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措施,帮助干部分析原因、汲取教训,消除顾虑、提升能力,充分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第六章 工作责任和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单位应切实担负起容错纠错工作的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细化工作要求,严格适用范围,严禁泛化滥用,确保容错纠错机制发挥应有作用。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加强容错纠错事例挖掘整理,区分内部交流和公开宣传,总结推荐和宣传一批见人见事、导向性强的典型案例,以案释规、以案说法,进一步推动机制落地、激发改革动力。加强正面舆论宣传,引导全社会鼓励改革、允许试错、宽容失误,理解支持容错纠错机制,全力营造良好氛围。

第十八条新区党工委及纪检监察工委、党群工作部应加强对推进容错纠错机制落地情况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党工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群工作部承担。

 

  关于《湖州南太湖新区健全落实容错纠错机制 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前期,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印发了《湖州市健全落实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建立容错正负面清单,健全完善容错纠错“1+X”制度体系,党群工作部会同纪检监察工委拟定了《湖州南太湖新区健全落实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攻坚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细则》,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加快推动南太湖新区高质量赶超发展。建立容错纠错防错和澄清保护机制,对于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懈怠心理和“为官不为”现象,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全区上下营造起“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为打造一支“担当攻坚、务实创新”的南太湖开路先锋具有重要意义。梳理总结的各种容错情况让干部既消除顾虑敢作为、愿作为,又要求严格遵纪守法,不拿容错免责当“挡箭牌”,任性作为甚至胡乱作为,让干部干事创业回归理性。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共区分七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分为总则、容错纠错评判标准、容错具体适用情形、容错纠错主体和程序、配套机制、工作责任和纪律要求、附则等七个方面。  1.总则:明确了《实施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容错纠错的对象和适用范围。  2.容错纠错评判标准。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坚持“六看”标准,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  3.容错具体适用情形。区分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推动中心工作和重大项目,化解矛盾焦点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急难险重任务,其它任务等六个方面,分别设定相应容错纠错情形。  4.容错纠错主体和程序。新区建立由党群工作部牵头,纪检监察工委、政法委员会、公安分局、财政局及其他具有问责职能的相关单位参加的容错纠错裁定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协同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容错纠错工作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组织协调,受理情况复杂、有重大影响的容错纠错申请并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开展调查核实等工作。按照启动、核查、会商、裁定、反馈、报备等程序进行。  5.配套机制。健全完善领导干部重大改革创新项目联系指导机制、关爱保护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即时纠错机制、宽严相济的处置机制等五个机制,确保容错纠错机制落到实处。  6.工作责任和纪律要求。明确了各责任单位和相关纪律。  7.附则。明确了解释单位和施行日期。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可附表格)  《实施细则》征求了各街道,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和各市部门派驻分局的意见建设,主要意见建议有如下几条:  1.经济发展局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容错纠错正面清单进行了部分修改。  2.政务服务中心对“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容错纠错正面清单进行了部分修改,更加符合新区实际。  3.滨湖街道建议增加拆迁工作容错纠错正面清单。  经报委领导审核后,原则同意上述三方面内容的修改。

  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南太湖新区党群工作部  联系方式:0572-270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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