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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1号建议的答复

2022-12-27 00: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尊敬的李共享等10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农村、社区居民建房存在的实际问题议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

2、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我局在组织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中,将综合考虑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村民建房需求等因素规划集中建房居民点,以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城区范围内,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占用耕地的基础上,按标准及时审批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社区居民建房。同时,对有空闲用地、土地调整到位,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耕地的社区,可以考虑集中规划建房点,满足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民建房需要。

感谢您们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道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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