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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委、省政府长江大保护有关部署,特制定本年度工作方案。 一、攻坚目标和重点 (一)工作目标 按照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以长江大保护为重点,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工业、生活、农业、航运污染“四源齐控”为主线,推进“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协同共治,多措并举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2020年国考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数量不低于101个(88.6%),消除劣Ⅴ类国控断面;省控湖泊水质稳定改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2.2%、11.9%以上(具体以国家下达目标为准)。各地考核断面水质攻坚明细表见附表1。 (二)攻坚重点 持续推动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大重点达标风险断面和省控湖泊治理力度,着重开展47个断面(水域)年度攻坚行动(见附表2)。 1.重点达标风险断面 消劣Ⅴ风险断面,涉及十堰市神定河口、泗河口,荆州市四湖总干渠运粮湖同心队,荆门市天门河拖市(含天门市部分区域)、竹皮河马良龚家湾,潜江市四湖总干渠新河村等6个断面。 保良好风险断面(水域),涉及武汉市举水沐家泾、滠水滠口、倒水龙口、通顺河黄陵大桥,襄阳市滚河汤店、蛮河朱市,荆州市四湖总干渠新滩、洪湖,荆门市天门河拖市,鄂州市梁子湖,孝感市涢水隔卜桥、太平沙、鲢鱼地泵站、澴水孝感河口大桥、汉北河新沟闸,黄冈市倒水冯集、举水郭玉、浠水兰溪大桥,咸宁市淦水西河桥、斧头湖咸宁湖心,随州市涢水平林、澴水孝昌王店,恩施州清江七要口、恩施大沙坝等24个断面(水域)。 2.省控湖泊 纳入省级监控的17个湖泊21个水域。 二、重点任务 (一)以系统协同思维为指导,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1.建立完善污染源清单。结合污染源普查和日常污染排查,进一步完善更新“水十条”考核断面汇水范围污染源清单,以河流湖库为“干”、支流沟渠为“枝”、各类排放源为“点”,实现“一断面一清单”精细化管理。2020年5月底前各地完成源清单完善更新,2020年6月底前全省完成源清单编制工作。实行污染源清单动态更新和排序,历次水质异常排查出的重点污染源列入日常监管的重点名单。 2.强化水质异常分析应对。建立完善长江流域水质断面自动监测日通报、日预警制度。各地加快修订完善《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异常风险应急预案》,采取更加精准、科学的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实施分级管控,2020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出现水质异常时,加密监测、排查溯源,逐步确定超标河段、异常入河排污口、污染源范围、嫌疑污染源。根据水环境质量超标的不同等级,采取限产限排、实施特别排放限值、生态补水等强力措施,减缓污染影响。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法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依法依规从严惩处。 3.探索建立水环境综合监管系统。2020年以四湖总干渠、洪湖、梁子湖、通顺河、府澴河、天门河(汉北河)、倒水、滠水等流域为重点,沿线城市制定完善入河沟渠、支流等水质监测方案,谋划设置水质自动监测微站。将重点流域水质自动监测项目作为重点,尽快纳入水污染防治中央储备库。2020年底前,四湖流域完成水质自动监测网建设试点,探索建立水环境综合监管信息平台。 4.谋划“十四五”重点流域规划。充分利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驻点研究机构力量,按照“十四五”国控地表水断面设置点位,提前谋划水质提升策略。围绕“一点”(水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两线”(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三水”共治的思路,明确主要任务、重大举措和重大工程,针对性地编制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开展新增考核断面基础信息收集和研究,着手启动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研究设置重点支流(沟渠、闸坝)水质监测网。 (二)以“建、治、管、护”为重点,强化污染源管控。 1.强化城镇污染治理。实施《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推进老旧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2020年,全省县城及以上污水处理设施全部完成提标改造。生态敏感、水体污染严重或环境容量较低的地区,应按照排入的水体水质标准执行更高的标准要求。城镇污水溢流直排的地区,应对截流污水采取应急式处理设施或铺设管网截污至污水处理厂处置,确保未经处理污水不入河(湖)。切实落实清江流域“禁磷”举措,鼓励在其他重点流域推广。 2.强化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推动完善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设施,防止禁养区内养殖场“死灰复燃”。2020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 95%以上。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推广水产清洁养殖,重点开展“湖边塘”、“河边塘”治理,提高鱼塘尾水农田灌溉回用率,防止向附近水体直接排放。对秋冬季节部分水产养殖加工及屠宰场废水超标排放等问题,开展重点执法。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在敏感区域利用现有沟、塘等,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3.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全面实施《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强化贯标执法和处罚。巩固提升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企业超标问题整治成效。加强工业园区问题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限,推进重金属和重污染行业废水预处理和分质处理。2020年底前,实现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推进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 4.强化船舶污染治理。加强港口船舶污水垃圾接收设施与城镇处理设施衔接,推进靠泊400总吨以上船舶的码头及水上锚地污水垃圾接收设施全覆盖。将长江船舶污染治理纳入河长制管理范围,建立收集-接收-转运处置一体化管理链条。 (三)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导向,保障水生态环境。 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深入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落实“立标、评估、监测、预警”等措施。继续开展县级以上水源地保护区突出环境问题整改,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镇级水源地清理整治任务。加快推进水源地自动监测站和备用水源建设,2020年底前建成覆盖全省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监测预警系统,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襄阳市、荆州市、黄冈市、鄂州市要加快推进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建设任务并保证可正常启用,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2.巩固提升黑臭水体整治成效。以黑臭水体整治为契机,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短板。综合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生态修复等措施,开展交叉监测,持续强化黑臭水体治理。2020年全省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5%以上;继续巩固黑臭水体整治成效,防止黑臭反复。 3.强化河道污染整治。依法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强化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2020年6月前长江、汉江、清江入河排污口实现监测全覆盖,完成溯源和部分整治工作。落实各级河湖长责任,开展日常河流湖泊巡查保洁,彻底清除河道或岸边垃圾、漂浮物,坚决杜绝通过雨水管线排污及雨水冲刷排污入河湖等污染事件。落实小微水体管护,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区小微水体整治任务。 4.加强河湖生态修复提升。继续巩固深化河湖“消劣”成果,对水质波动反复或不达标的水域实施“一点一策”治理。推动做好河湖“守、退、补”工作。将河湖缓冲带、水源涵养区作为重要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根据地方实际,逐步清退破坏水生态的生产项目;在流域关键节点,如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的地方,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在农田与河渠、湖泊之间建设河湖生态缓冲带,减缓废水直排入河湖影响。以自然生态修复为主,协同退田(垸、渔)还湿、江湖互通、水量调度管理等措施,强化湖泊生态修复。进一步加强退垸还湖工程环境监管,依法清除垸内工农业生产和生活废弃堆积物和淤积物,强化研判和监测,减缓破埂和破埂后对湖泊水质影响。 5.强化水资源调度管控。按水质要求,对重点河流、湖泊明确生态流量底线,重点细化枯水期水资源调度管理,增加枯水期下泄流量。严格考核断面上游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减少施工期底泥扰动,落实水资源保障措施。加强闸坝前残存污水排查,及时妥善处置,统筹建立水利、生态环境部门闸坝泵站调控联动机制。涵闸沟渠排涝排渍时,必须制定实施应急预案,保障长江、汉江干流、主要支流和重点湖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攻坚责任。各地要把水污染防治攻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注重利用科技手段,找准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具体路径,将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与本地实际情况相结合,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力争工作实效。在摸清底数、找准差距、分析原因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年度水污染防治强化攻坚方案,对47个重点攻坚断面(水域)逐个明确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项目清单、时限清单,加快推进有时限要求的重点任务落实(详见附表3),推动按期按质发挥效用,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年度攻坚方案请于2020年5月10日前报省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强化复产监管。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当一部分企业长时间停工停产,治污设施长期未运行。各地应及时提醒复工复产企业提前加强水污染防治设施检修调试,保障生产设备和污水处理设施同步运行,并确保达标排放。充分利用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无人机巡查等科技手段,密切关注企业污染排放情况;对高污染、高排水的重点行业企业适当开展执法检查。特别关注环境风险高、违法频繁的企业,适当加密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及时整改。 (三)加强协同联动。各地建立完善水质异常分析预警研判机制,开展生态环境、水利、气象等部门常态化预报会商。充分考虑不利水文、气象条件影响,及早提出预警建议,及时采取应急管控措施。利用好河湖长制工作平台,统筹部门协同联动,开展联合巡查,突发情况随时现场督办指导。将流域治理目标、主要工作任务分段纳入各级河湖长工作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复制推广通顺河流域整治工作经验,建立跨区域水体地方政府及部门间的会商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制定落实污染防控措施,强化上下游城市互信和工作联动。 (四)严格考核奖惩。按照省政府同意印发的《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湖北省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考核目标完成情况预警工作的通知》,每季度对超标或存在超标风险断面实施分级预警,强化水环境质量达标管理。对给予一级、二级预警的地方,视情况报请省政府召开水环境质量达标滞后地区专题督办会;对连续出现一级、二级预警的地方,视情况报请省政府实施工作约谈。对未能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或水质持续恶化、严重影响全省水环境质量考核目标的地方,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对工作落实有力、水质改善明显的地区,在安排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 附表:1.2020年各市(州)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攻坚明细表 2.2020年湖北省重点攻坚断面清单表 3.2020年湖北省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清单表 附表1 2020年各市(州)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攻坚明细表 序号 考核城市 水体名称 断面名称 攻坚水质目标 1 武汉市 斧头湖 江夏湖心 Ⅱ 2 武汉市 梁子湖 牛山湖心 Ⅱ 西梁子湖湖北 西梁子湖湖南 西梁子湖湖心(南北咀) 3 武汉市 长江 杨泗港 Ⅲ 4 武汉市 长江 白浒山 Ⅲ 5 武汉市 通顺河 黄陵大桥 Ⅲ 6 武汉市 汉江 宗关 Ⅱ 7 武汉市 涢水 朱家河口 Ⅳ 8 武汉市 滠水 滠口 Ⅲ 9 武汉市 倒水 龙口 Ⅲ 10 武汉市 举水 沐家泾 Ⅲ 11 武汉市 金水 金水闸 Ⅲ 12 黄石市 大冶湖 大冶湖闸 Ⅲ 13 黄石市 长江 风波港 Ⅲ 14 黄石市 富水 富池闸 Ⅲ 15 十堰市 黄龙水库 黄龙1 Ⅱ 黄龙2 16 十堰市 丹江口水库 坝上中 Ⅱ 何家湾 江北大桥 五龙泉 17 十堰市 潘口水库 潘口水库坝上 Ⅱ 18 十堰市 汉江 陈家坡 Ⅱ 19 十堰市 金钱河 夹河口 Ⅲ 20 十堰市 天河 天河口 Ⅲ 21 十堰市 堵河 焦家院 Ⅱ 22 十堰市 犟河 东湾桥 Ⅲ 23 十堰市 神定河 神定河口 氨氮、总磷Ⅴ,其他指标Ⅳ 24 十堰市 泗河 泗河口 Ⅳ 25 十堰市 官山河 孙家湾 Ⅲ 26 十堰市 剑河 剑河口 Ⅲ 27 十堰市 浪河 浪河口 Ⅱ 28 十堰市 滔河 王河电站 Ⅱ 29 十堰市 南河 马兰河口 Ⅱ 30 十堰市 汉江 沈湾 Ⅱ 31 襄阳市 汉江 白家湾 Ⅱ 32 襄阳市 汉江 余家湖 Ⅱ 33 襄阳市 北河 聂家滩 Ⅱ 34 襄阳市 南河 茶庵 Ⅱ 35 襄阳市 唐白河 张湾 Ⅲ 36 襄阳市 滚河 汤店 Ⅲ 37 襄阳市 蛮河 朱市 Ⅲ 38 襄阳市 汉江 转斗 Ⅱ 39 襄阳市 沮河 马渡河 Ⅱ 40 宜昌市 隔河岩水库 坝上 Ⅱ 41 宜昌市 长江 南津关 Ⅲ 42 宜昌市 长江 云池(白洋) Ⅲ 43 宜昌市 香溪河 长沙坝 Ⅲ 44 宜昌市 清江 清江大桥 Ⅱ 45 宜昌市 沮漳河 两河口(草埠湖) Ⅲ 46 宜昌市 沮河 铁路大桥(小桂林) Ⅲ 47 宜昌市 长江 砖瓦厂 Ⅲ 48 宜昌市 沮漳河 荆州河口 Ⅲ 49 荆州市 洪湖 湖心A Ⅲ 湖心B 排水闸 杨柴湖 50 荆州市 长江 观音寺 Ⅲ 51 荆州市 长江 柳口 Ⅲ 52 荆州市 长江 调关 Ⅲ 荆州市 沮漳河 荆州河口 Ⅲ 53 荆州市 松滋河 杨家垱 Ⅲ 54 荆州市 松滋河 淤泥湖 Ⅲ 55 荆州市 虎渡河 黄山头 Ⅲ 56 荆州市 藕池河 康家岗 Ⅲ 57 荆州市 四湖总干渠 新滩 Ⅲ 58 荆州市 四湖总干渠 运粮湖同心队 Ⅳ 59 荆州市 东荆河 汉洪大桥 Ⅲ 60 荆州市 长江 荆江口 Ⅲ 61 荆州市 松滋河 马坡湖 Ⅲ 62 荆门市 漳河水库 渠首闸 Ⅰ 库心 63 荆门市 汉江 皇庄 Ⅱ 64 荆门市 汉江 罗汉闸 Ⅱ 65 荆门市 竹皮河 马良龚家湾 Ⅴ 66 荆门市 京山河 京山河邓李港 Ⅲ 67 荆门市 天门河 拖市 Ⅲ 68 荆门市 大富水 田店泵站 Ⅲ 69 荆门市 漳河 白石港 Ⅱ 70 荆门市 涢水 安陆桑树 Ⅲ 71 鄂州市 梁子湖 出湖口 Ⅲ 东梁子湖湖心 梁子岛水源 入湖口 72 鄂州市 长江 燕矶 Ⅱ 73 孝感市 汉江 小河 Ⅱ 74 孝感市 汉北河 新沟闸 Ⅲ 75 孝感市 大富水 应城公路桥 Ⅲ 76 孝感市 涢水 隔卜桥 Ⅲ 77 孝感市 涢水 鲢鱼地泵站 Ⅳ 78 孝感市 涢水 太平沙 Ⅲ 79 孝感市 澴水 孝感河口大桥 Ⅲ 80 孝感市 滠水 大悟河口 Ⅲ 81 黄冈市 白莲河水库 库坝上 Ⅲ 82 黄冈市 长江 中官铺 Ⅱ 83 黄冈市 倒水 冯集 Ⅲ 84 黄冈市 举水 麻城许家湾 Ⅲ 85 黄冈市 举水 郭玉 Ⅲ 86 黄冈市 巴河 巴河镇河口 Ⅲ 87 黄冈市 浠水 兰溪大桥 Ⅲ 88 黄冈市 蕲水 西河驿 Ⅲ 89 黄冈市 长江 姚港 Ⅲ 90 咸宁市 富水水库 富水水库 Ⅲ 91 咸宁市 斧头湖 咸宁湖心 Ⅱ 92 咸宁市 陆水 洪下水文站 Ⅲ 93 咸宁市 陆水 陆溪口 Ⅲ 94 咸宁市 淦水 西河桥 Ⅲ 95 随州市 涢水 涢水大桥 Ⅲ 96 随州市 涢水 平林 Ⅲ 97 随州市 厥水 厉山 Ⅲ 98 随州市 澴水 孝昌王店 Ⅲ 99 恩施州 长江 黄腊石 Ⅲ 100 恩施州 郁江 长顺乡 Ⅱ 101 恩施州 唐岩河 周家坝 Ⅱ 102 恩施州 清江 七要口 Ⅲ 103 恩施州 清江 恩施大沙坝 Ⅲ 104 恩施州 清江 桅杆坪 Ⅱ 105 恩施州 溇水 江口村 Ⅱ 106 恩施州 酉水 百福司镇 Ⅱ 107 仙桃市 汉江 汉南村 Ⅱ 108 仙桃市 通顺河 港洲村 Ⅳ 仙桃市 东荆河 汉洪大桥 Ⅲ 109 天门市 汉北河 垌冢桥 Ⅲ 110 天门市 汉江 岳口 Ⅱ 111 潜江市 东荆河 潜江大桥 Ⅱ 112 潜江市 东荆河 新刘家台 Ⅲ 113 潜江市 四湖总干渠 新河村 Ⅳ 114 神农架 南河 阳日湾 Ⅲ 附表22020年湖北省重点攻坚断面清单表 表2-1 消劣Ⅴ风险断面明细表 序号 地市 水体名称 断面名称 2019年水质 1 十堰市 神定河 神定河口 劣Ⅴ 2 十堰市 泗河 泗河口 劣Ⅴ 3 荆州市 四湖总干渠 运粮湖同心队 Ⅳ 4 荆门市 天门河 拖市 Ⅳ 5 荆门市 竹皮河 马良龚家湾 Ⅴ 6 潜江市 四湖总干渠 新河村 Ⅳ 表2-2 保良好风险断面(水域)明细表 序号 地市 水体名称 断面名称 2019年水质 1 武汉市 举水 沐家泾 Ⅲ 2 武汉市 滠水 滠口 Ⅲ 3 武汉市 倒水 龙口 Ⅲ 4 武汉市 通顺河 黄陵大桥 Ⅲ 5 襄阳市 滚河 汤店 Ⅲ 6 襄阳市 蛮河 朱市 Ⅲ 7 荆州市 四湖总干渠 新滩 Ⅲ 8 荆州市 洪湖 湖心A、湖心B、排水闸、杨柴湖 Ⅳ 9 荆门市 天门河 拖市 Ⅳ 10 鄂州市 梁子湖 出湖口、东梁子湖湖心、梁子岛水源、入湖口 Ⅲ 11 孝感市 涢水 隔卜桥 Ⅲ 12 孝感市 涢水 太平沙 Ⅲ 13 孝感市 涢水 鲢鱼地泵站 Ⅳ 14 孝感市 澴水 孝感河口大桥 Ⅲ 15 孝感市 汉北河 新沟闸 Ⅲ 16 黄冈市 倒水 冯集 Ⅲ 17 黄冈市 举水 郭玉 Ⅲ 18 黄冈市 浠水 兰溪大桥 Ⅲ 19 咸宁市 淦水 西河桥 Ⅲ 20 咸宁市 斧头湖 咸宁湖心 Ⅳ 21 随州市 涢水 平林 Ⅲ 22 随州市 澴水 孝昌王店 Ⅲ 23 恩施州 清江 七要口 Ⅲ 24 恩施州 清江 恩施大沙坝 Ⅲ 表2-3 省控湖泊明细表 序号 湖泊名称 湖泊所在地 2019年水质 1 汤逊湖 江夏区 Ⅴ 2 斧头湖 江夏区 Ⅲ 3 斧头湖 咸宁市 Ⅳ 4 后官湖 蔡甸区 Ⅳ 5 涨渡湖 新洲区 Ⅴ 6 后湖 黄陂区 Ⅴ 7 梁子湖 江夏区 Ⅲ 8 梁子湖 鄂州市 Ⅲ 9 大冶内湖 大冶市 Ⅴ 10 大冶外湖 大冶市 Ⅳ 11 保安湖 大冶市 Ⅳ 12 洪湖 洪湖市 Ⅳ 13 荆州长湖 荆州市 Ⅴ 14 荆门长湖 荆门市 Ⅲ 15 汈汊湖 汉川市 Ⅳ 16 鲁湖 武汉市 Ⅳ 17 西凉湖 赤壁市 Ⅲ 18 网湖 黄石市 Ⅴ 19 龙感湖 黄冈市 Ⅴ 20 黄盖湖 赤壁市 Ⅲ 21 澴东湖 孝感市 Ⅳ 附表3 2020年湖北省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清单表 序号 具体要求 来源 1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加快实施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长江干流、汉江干流以及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长江支流、汉江支流劣Ⅴ类断面控制单元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实施提标改造。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3号) 2 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 3 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有关设施、设备的配备或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4 到2020年底前,全市所有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规范处置。 5 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现状评价。 6 2020年底前,各市(州)政府要依法划定辖区内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7 2020年底前,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以上城市应建设至少1个具备安全供水能力的备用水源;2025年底前,单一水源供水的县级以上城市及有条件的乡镇应建设至少1个具备安全供水能力的备用水源。 8 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除武汉市外,其他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9 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10 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11 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统一监测技术标准,统一质量控制体系,实现监测数据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到2020年,建立各部门分工协作的水环境监测网络运行机制。 12 2020年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 《湖北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鄂环发〔2019〕13号) 13 2020年年底前,全省有序开展“散乱污”涉水企业排查,积极推进清理和综合整治工作。 14 2020 年底前,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本完成集中整治,污水管网实现全覆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2020年,基本实现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管网完善,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 15 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推动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汉江流域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深入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2020年年底前,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16 2020年年底前,城市近郊区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其他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实现90%左右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有效管控。到2020年,完成“十三五”5100个新增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17 2020年年底前,全省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所有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生猪等畜牧大县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18 2020年年底前,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常年禁捕工作进行督导督查;巩固全省江河湖库天然水域网箱围网养殖取缔成果,防止反弹。 19 2020年底前,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比例达到60%以上,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基本完成。 20 2020年年底前,沿江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城市、县城、乡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90%和75%,市(州)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21 2020年年底前,完成城市水体蓝线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实现沿江城镇垃圾全收集全处理。 22 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汉江干线非法码头清理取缔。 23 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小水电清理整顿工作。 24 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岸线修复工作,恢复岸线生态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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