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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挂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需要公告披露?来看看几个交易所的规定

2024-07-06 10: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股本证券》须予公布的交易第14.04条e款[1]的规定,由上市公司作出的赔偿保证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须予公布,但是下述发行人除外:

(i)本身是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按《主板上市规则》第14A.06(3)条的定义),而其在日常业务(按《主板上市规则》第14.04(8)条的定义)中提供财务资助(按《主板上市规则》第14A.06(17)条的定义[2]);

(ii)向附属公司作出赔偿保证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予附属公司;或

(iii)本身是证券公司,而其在日常业务(见《主板上市规则》第14.04(8)条)中按正常商业条款,以下述任何一种方式提供财务资助(按《主板上市规则》第14A.06(17)条的定义):

(A)透过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的方式提供有关财务资助(证券保证金融资即指提供财务通融,以利便:

(aa)取得在任何证券市场(不论是认可证券市场(按《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的定义)或香港义务地方的任何其他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及

(bb)(如适用的话)继续持有该证券,而不论该等证券或其他证券是否被质押作为该项通融的抵押;或

(B)根据一份在香港登记并为将于香港上市的首次公开发售股本证券而刊发上午招股章程的条款,就购入证券建议而提供有关财务资助。

附注:此等交易在部分情况下货会构成《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四章A所述的关联交易。在此等情况下,上市发行人将须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条款。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九章股本证券中规定了须予公布的交易的事项[3]规定,其中就对外担保是否需要公告披露的规定与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完全一致。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作出担保需予公告披露,但是向附属公司提供担保以及银行、证券公司在日常经营业务中特定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可以进行公告披露豁免。

对于附属公司的范围,2014年3月3日生效的新《公司条例》附表1[4]对附属公司作了详细规定,概括起来,附属公司指的就是公司有控制权的其它公司,这种控制权包括股权、表决权、董事决定权等方面。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财务资助包括授予信贷、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押。因此,担保属于一种财务资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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