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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永道中国: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面临的挑战

2023-08-26 11: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国内尚未建立完善的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企业碳信息披露尚处于初级阶段

截至目前,国内已有部分企业开始碳信息披露,但整体比例和披露水平均处于较低水平,存在不主动、不充分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缺乏统一的碳排放信息披露标准

碳排放总量和强度的披露需要以统一的标准、方法和统计口径为基础,尽管国内已有相关的核算指南,能够确保碳排放计算方法和原则一致,但对于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的主体边界、范围以及企业碳排放管理情况都没有统一的界定。在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下,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口径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数据缺乏可比性,为达到提高企业声誉的目的,企业可能会倾向于选择性地披露对其有利的碳排放信息并向市场传递企业在碳排放方面管理良好的信号,而针对负面的碳排放信息很少提及,从而导致碳信息披露的可信度不高。

缺乏碳信息披露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目前,国内出台的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管理政策并无严格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违规成本较低,即使违反现有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罚款上限也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相比之下,企业建立一套完善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监测及披露体系所需花费的成本远远高于罚款上限,而选择披露碳排放信息的企业也并不能获得额外的奖励。在缺乏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前提下,大部分企业都缺乏实施的动力。

缺乏碳信息披露第三方鉴证制度,缺乏督促企业客观、准确披露碳信息的动力

鉴证与核查存在一定差异,核查是指用一套搜集证据、核对事实的方法来验证企业是否按照行业指南核算碳排放量,而鉴证是依据鉴证准则针对碳信息披露报告出具的合理或有限鉴证意见。目前仅针对控排企业的碳排放量有强制的第三方核查要求,其他非控排企业一般都是自主核算碳排放量。而针对企业的碳信息披露,缺乏具备专业知识的第三方鉴证,披露信息客观性和准确性无从保证。有些企业碳信息披露只披露成效,对碳信息进行导向性的筛选和描述,而不披露问题所在,甚至会出现碳信息造假的情况,这会损害碳信息披露的公正透明性。另外,由于碳排放的监测过程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监测计划的完备程度、计量设备的精度,甚至实验室数据取样的频率都会对碳排放核算结果产生影响。因此,缺失第三方鉴证的碳信息披露缺乏透明度和客观性,可信度可能会受到质疑。

企业普遍缺乏碳信息披露的能力和人才队伍

一方面,对于国内企业来说碳排放信息披露还属于新兴事物,部分企业还没有为此设立专业的部门和人才队伍,企业本身缺乏碳排放信息管理的能力。另一方面,市场上具备碳排放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相对稀缺,各个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源存在差异性,导致碳排放的监测和核算存在行业壁垒,要求碳信息披露管理人员既具备碳排放相关专业知识,又需要熟悉该行业的工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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