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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2 04: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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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通用版(2023年12月版本)

渤海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通用版)

  渤海银行信用卡申领人(包括主卡申领人和附属卡申领人,下称“乙方”)基于知悉、理解并遵守《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渤海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通用版)》(下称“本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领渤海银行信用卡,经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甲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渤海银行信用卡(下称“信用卡”或“该卡”)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合约如下:

  第一章名词定义

  第一条 信用卡账户是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信用卡项下人民币单币种账户。

  第二条 信用额度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等为其账户/卡核定的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授信限额(除特殊约定的均可循环使用),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项额度。

  第三条 信用卡账户交易是指通过使用信用卡、或使用信用卡卡号和/或密码进行的交易,包括信用消费、预借现金、溢缴款领回以及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类型。

  第四条 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现金提取指乙方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指乙方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乙方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条 交易日指乙方实际消费、预借现金等交易实际发生的日期。

  第六条 记账日是指甲方在信用卡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乙方信用卡账户的日期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他类型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利息等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第七条 账单日是指甲方每月定期对乙方的信用卡账户发生的各项交易、费用等进行汇总结算,并结计利息,计算出乙方当期全部应还款额和最低还款额生成信用卡账单的日期。账单日以账单记载为准。

  第八条 全部应还款额是指截至当前账单日,乙方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总和。

  第九条 最低还款额是指甲方规定的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最低还款额以对账单记载为准。

  第十条 免息还款期是指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

  第十一条 实际还款日是指乙方向甲方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

  第十二条 到期还款日是指甲方规定的乙方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甲方规定的信用卡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次日起的第24天。

  第十三条 违约金是指乙方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实际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情况下,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

  第十四条 溢缴款是指乙方本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后多余缴付的款项。

  第十五条 数字信用卡是指无实体卡片的信用卡。数字信用卡不支持以现金提取方式预借现金,不支持刷卡消费等必须使用实体卡卡片进行的交易。

  第二章申领

  第十六条 在正常履行本合约和《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前提下,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及合法有效,并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乙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乙方同意甲方可向相关单位或机构(具体单位及机构详见第十九条)提供乙方有关资料,提供信用卡有关增值服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为限。

  第十七条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信用卡核定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指定形式的担保。无论甲方是否同意乙方办卡申请及信用卡是否终止使用,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妥善保存或处理相关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乙方作为主卡申领人可申请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直系亲属(仅包括父母、年满12周岁的子女,下同)办理不超过五张的附属卡(附属卡均为实体信用卡,甲方不支持乙方申领数字信用卡作为附属卡),并有义务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相关规定。附属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将被视为主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主卡持卡人应承担因附属卡持卡人违反本合约及相关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主卡持卡人应对其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合约项下信用卡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取消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本人附属卡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方发行的无免息期信用卡不支持办理附属卡

  第十九条 为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鉴于甲方为向乙方提供资格审核、授信审批、卡片制作发放、额度管理、交易授权、分期付款、风险管理、资料管理、资金结算、账务处理、异议核查及处理、客户服务、权益服务、邮寄配送、贷后管理、欠款催收、资产保全、资产处置、债权转让等一项或多项信用卡服务,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查询、集、核实、加工、保存、整理、使用、传输上述信用卡服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或因此产生的必要个人资信信息(含信用信息)。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出于为其提供上述服务目的,在遵循信息使用最小必要原则下,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或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许可的相关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经相关事业单位合法授予数据资产使用权及经营权的合作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通信运营商、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合法存有乙方信息的第三方机构,查询、采集乙方以下个人信息(含信用信息),并对其进行必要的保存、整理、加工、使用、传输: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公安身份核验信息、学历学籍信息。

  ()财产信息、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运营商信息、工商信息、司法信息。

  ()其他合法存有乙方信息的第三方所存的能够评估和反映乙方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合作的征信机构基于提供上述服务目的,在遵循信息使用最小必要原则下,向与其合作的合法留存乙方信息的第三方机构查询、核实、集乙方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整理、保存、加工,并将查询、核实结果提供、传输至甲方进行保存、使用、加工。

  相关第三方机构目录及基于合作事项向其提供的必要信息可于甲方网站(www.cbhb.com.cn)进行查询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实际及监管要求等合法需求,对前述第三方机构进行更新,且授权事项自动适用于本授权签署后新增的第三方机构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乙方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具体个人信息范围按照人行征信报告要求内容执行,如个人基本信息、信息概要和借贷交易信息明细等),包含本人因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逾期信息、不良信息。乙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悉,如乙方发生本合约项下违约事件,甲方会将因此产生的乙方不良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并在乙方本人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若发生上述不良信息报送情形,甲方可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或催收函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联系方式以其申请信用卡时指定的或按本合约变更的联络信息为准。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自愿同意并授权甲方出于信用卡审核等业务办理需要,查询、使用及留存其在甲方留存的职业信息、资产信息、信用信息、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个人信息。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在此同意并授权,如甲方在风险管理业务过程中发现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个人资料与风险客户存在关联时,甲方可以与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核实相关情况。乙方承诺其所提供的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联系人信息,已获取联系人同意并授权甲方集、使用、传输及存,甲方可在必要时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与联系人联系并核实相关情况。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甲方使用为其办理业务过程中获得的非预留联系方式。

  甲方超出授权范围查询乙方个人信用信息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依法对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乙方方按本协议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授权有效期至方信用卡账户注销之日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并授权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和业务办理、诉讼及纠纷处理、法律及监管(包括反洗钱)的需求将其个人信息进行储存(包括影像资料)。甲方仅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的要求以及为实现本合约声明的目的所必须的时限来确定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并在此期限内保留该等个人信息如乙方由其他人推荐申请信用卡,则乙方同意甲方将乙方信用卡的申请进度和被推荐进度开放给乙方的推荐人查询

  第二十条 甲方向乙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可通过甲方认可渠道向甲方申请办理场景类专项分期业务,并可通过拨打甲方信用卡客服热线电话等甲方认可的方式向甲方申请办理消费分期、账单分期、现金分期等甲方开办的其他分期业务。乙方向甲方申请分期业务应遵守甲方分期业务相关规则,前述分期业务相关规则以甲方在渤海银行网站(www.cbhb.com.cn,下同)公布的内容为准请乙方充分关注相关功能和业务公告,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适度进行申请。

  第三章使用

  第二十一条 通常甲方以邮寄方式将卡片寄送至主卡持卡人指定寄送地址。乙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如因此发生遗失、被盗用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的除外。乙方申领数字信用卡的,甲方不再向乙方寄送信用卡卡片,乙方可在甲方向其核发数字信用卡后,通过渤海银行手机银行等甲方指定渠道查询数字信用卡的相关信息以及办理相关业务。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仅授权乙方本人依照《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使用,乙方不得转借、让与、出租、出售或以其他方法交由第三人占有或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甲方核发的信用额度仅供乙方在《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故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不得被视为乙方的存款、对甲方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

  第二十三条 乙方收到实体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激活,并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妥善保管,签署样式应与申请或激活时银行预留的签名一致,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相应的后果和损失。乙方申领数字信用卡的,应在甲方向其核发数字信用卡后及时办理数字信用卡激活,并妥善保管存有数字信用卡信息的移动设备。一旦乙方激活信用卡或实际发生用卡行为即应缴纳年费。

  第二十四条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甲方指定途径开通信用卡后,该卡可支持电子支付(即网络支付),不同的网络支付业务可能需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额外的身份验证方可正式开通,具体的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等以相应网络支付业务协议约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乙方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按银行卡组织、甲方规定或依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甲方可凭乙方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下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交易款项。基于乙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和/或经确认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特约商户及甲方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为便利乙方的小额交易用卡,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可选择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电话、手机银行等甲方指定的渠道开通或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含数字信用卡卡面信息,下同)、密码及验证要素、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乙方不得将信用卡卡片及卡片信息、密码及验证要素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和损失。乙方如遗忘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信用卡,通过甲方信用卡客服热线电话或其他甲方认可的方式办理密码重置。

  第二十八条 除数字信用卡不支持现金提取外,乙方可以在甲方给予乙方的预借现金额度内通过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等方式进行预借现金。乙方不得将其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的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账户,以及非本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第二十九条 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信用卡可在甲方、相应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乙方在境内外的消费、预借现金等交易,除适用《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与本合约之外,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等相关规定。乙方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渤海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第三十一条 乙方通过甲方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和相应银行卡组织标识的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信用卡时,交易均记入乙方信用卡账户。乙方信用卡账户的资金须以现金存入或以合法款项转账存入。

  第三十二条 乙方信用卡遗失、毁损或者密码泄露后,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并立即通过甲方信用卡客服热线电话或通过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挂失并支付挂失手续费,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时生效。乙方对挂失生效后其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乙方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乙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甲方对信用卡设定有效期,有效期为3至5年,具体有效期限以信用卡卡面上列印的日期为准(数字信用卡的具体有效期限,则以渤海银行手机银行所展示的该数字信用卡卡面列示日期为准,但本合约项下另有约定的除外),过期自动失效。信用卡有效期届满时,甲方可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要求乙方履行更换新卡手续。对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甲方可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如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不愿继续使用,则应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为不影响乙方正常用卡,将提前告知乙方,并主动为乙方更换新卡。已过期的信用卡,乙方在按照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因乙方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本合约、《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续有效,同时甲方继续保留对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下同)等权利。如因甲方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同种信用卡产品的,乙方同意甲方可发放其他同级别的渤海银行信用卡或不做换卡处理。乙方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仍须清偿信用卡所欠债务,并按规定申请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乙方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到期失效、更换或销卡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

  第三十四条 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日后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期间发生的欠款。甲方拥有信用卡销户之前及之后的未清偿债务的追索权。

  第三十五条 乙方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的款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第三十六条 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对乙方通过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进行的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存款等交易设定交易限制或限额,并对前述业务限制或限额进行调整。

  第四章对账及还款

  第三十七条 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信用卡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甲方应通过电子账单等方式,定期向乙方提供对账服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在账单日15日后仍未收到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否则视同乙方已收到。乙方不得以未收到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乙方对信用卡账户和信用卡账户交易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进行查询,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甲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乙方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乙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乙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经查证,如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不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甲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合约另有约定或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催收欠款。此外,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不含当日)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依法行使催收权利,如乙方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甲方有权选择同时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措施:调整信用额度;冻结该信用卡账户;限制交易;宣布透支款项(贷款)提前到期;停止该卡使用;停止乙方所有甲方信用卡的使用;行使担保权;要求乙方全额偿还所欠款项;从乙方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相应款项(但法律法规禁止甲方进行相应扣划的除外)。

  由乙方承担甲方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于乙方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设定还款限额。

  第三十九条 除《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外,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当期全部应还款额,其账单中本期发生的非预借现金类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偿还当期全部应还款额的,所有交易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自记账日(含)起至实际还款日(不含)止按透支利率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未偿还部分自记账日(含)起按透支利率持续计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甲方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确定。

  甲方发行的无免息期信用卡项下的所有信用卡账户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消费、预借现金等交易,乙方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对全部已记账款项(不含费用)从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规定全额计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已偿还部分自记账日(含)起至实际还款日(不含)止按透支利率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未偿还部分自记账日(含)起按透支利率持续计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第四十条 乙方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等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透支利率支付所透支款项从记账日(含)起至实际还款日(不含)止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已偿还部分自记账日(含)起至实际还款日(不含)止按透支利率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未偿还部分自记账日(含)起按透支利率持续计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第四十一条 透支基准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在单利计算的情况下,对应的年化利率为18.25%(年化利率=日利率*365,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利率与上述年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同时在乙方持有的信用卡片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及风险水平等不定期调整利率,具体以甲方审批结果为准,并通过网站、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可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并偿还相关款项。

  第四十二条 乙方可按照甲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每期最低还款额=信用卡账户内未计入上期最低还款额部分消费金额×10%(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期预借现金金额×100%+超限部分×100%+信用卡账户内本期已入账分期本金金额×100%+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本期利息×100%+本期费用×100%),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用卡综合表现调整乙方名下信用卡最低还款额比例,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甲方不收取乙方违约金。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甲方将收取违约金。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且经甲方催收仍未清偿欠款的,甲方有权停止其信用卡的使用。

  第四十三条 信用卡账户内溢缴款不计付存款利息。如果欲领回信用卡账户内扣减到期应付款项之后的溢缴款项,乙方可在甲方柜台及自助设备提取或通过甲方柜台向乙方在甲方及甲方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借记卡账户进行转账等甲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四条 乙方应承担信用卡(含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甲方有权从其信用卡账户中扣收因信用卡(含附属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费用按照甲方对外统一公布的《渤海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中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

  乙方在甲方办理分期业务的,分期利率标准会随不同时期产生变化,每期利率范围在0-1.5%,每期实际收取的分期利息=分期总利率*本金/期数,对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最高不超过18.25%(该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用单利计算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还款方式等不同情况而略有差异),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公式为:

  其中n为年内还款频率(例如,每月还款一次则n为12),由此计算的IRR即为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以上年化利率)。

  第四十五条 乙方与甲方约定,通过乙方开立于甲方或甲方任何分支机构的指定账户自动还款的,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当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乙方应还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或扣款失败款项乙方应及时清偿。乙方应确保指定扣款账户在每月到期还款日当日有充足的资金,若因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足或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及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 乙方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进行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偿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后违约金及其他各项费用、最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违约金及其他各项费用、最后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四十七条 甲方向乙方收取的全部利息(含复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年费、违约金等)均包括增值税。

  第四十八条 本合约项下甲方向乙方收取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甲方公示的《渤海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为准。

  第五章其他

  第四十九条 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乙方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理相关担保手续。乙方信用卡有效期期满继续使用的,该担保应办理相应的续期、续押手续。

  第五十条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消费及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单方面调降信用额度,或者要求乙方按规定提供或增加相应担保。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可以调增乙方信用额度,甲方调整信用额度后,可通过短信或对账单等方式通知乙方。前述信用额度调整不影响乙方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乙方仍需清偿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责任,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第五十一条 甲方有权基于乙方资信状况等原因或为维护乙方信用卡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已通知乙方或在无法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暂时限制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乙方应配合甲方采取相关措施;乙方不得因甲方限制或暂停其使用信用卡而要求甲方承担责任,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第五十二条 如乙方申领信用卡过程中或激活信用卡后与甲方发生诉讼纠纷,在诉讼纠纷处理完毕之前除争议条款外,双方应按照本合约约定继续履行。

  第五十三条 乙方享有按规定使用信用卡的权利,但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调整信用额度;冻结该信用卡账户;限制交易;宣布透支款项(贷款)提前到期;停止该信用卡的使用;停止乙方所有甲方信用卡的使用;行使担保权利(如有);依法行使催收权利等相关措施;并对乙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乙方不得以甲方采取或未采取停止信用卡使用的措施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责任,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乙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乙方资信状况恶化;

  乙方在与甲方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任一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情形(但本合约另有约定的,适用本合约项下其他相关约定);

  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提前解除、无效,或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导致或可能导致担保权利受损害、担保权利发生争议等情形之一,而乙方又未能提供令甲方认可的担保;

  乙方未按照本合约及《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的约定用途使用款项或乙方无法提供交易文件证明交易真实性、合法性且符合款项用途的;

  乙方利用信用卡在积分累计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乙方将信用卡出租、出售、转借、让与或以其他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的;

  乙方违反本合约和/或《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等约定(但本合约另有约定的,适用本合约项下其他相关约定);

  经公安机关认定,乙方涉嫌使用甲方信用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

  乙方被中国人民银行纳入假冒他人身份开立银行账户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十一乙方涉嫌洗钱、电信网络诈骗、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其他犯罪行为,或存在被我国有权部门或联合国等国际组织限制等情形,或由于账户交易异常且甲方无法评估乙方是否存在风险或经评估超过甲方风险管理能力的;

  十二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用卡风险可能增加的。

  第五十四条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乙方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并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乙方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第五十五条 乙方同意在下列情形下授权甲方使用并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甲方仅会出于合法、正当、必要的目的提供乙方的个人信息,并且只会提供服务所必要的个人信息。同时,甲方会与合作方签署严格的保密协定,要求其严格按照约定的保密和安全措施来处理个人信息,并要求第三方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一)为向乙方提供信用卡承诺的基础功能服务、增值权益服务、统一客服热线、消费者保护服务,甲方需联合服务和权益提供商、联名卡合作方、电信运营商等共同合作,合作过程中需提供乙方的个人信息、信用卡信息(信用卡号、卡片有效期、卡片附属信息)及乙方在服务预订或使用过程中主动填写或产生的记录信息,以便实现服务资格判定、使用提示、提供服务。

  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

  乙方知悉并有权同意是否授权甲方以维护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服务为目的,使用乙方的个人信息用于推荐乙方可能感兴趣的推广获客、经营活动、分期优惠等优惠资讯及活动通知,告知开卡提醒、信息更新等权益通知或开展用户调研。如乙方不同意接收甲方发送的营销类信息,可通过客服热线等渠道调整授权或按照营销类信息列明的退订方式要求甲方不再发送。乙方知悉并同意接受营销信息不构成建立双方业务关系的前提条件。无论乙方是否同意接受营销类信息,也并不影响甲方发送还款提醒、风险提示、服务状态通知、业务办理进度提醒等信息。

  为使乙方获得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披露给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的合作方或其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但乙方不愿接受的除外(为免疑义,乙方不愿进行前述披露,可能导致乙方不能申领联名信用卡及认同信用卡、不能获得相关会员权益及优惠权益,但乙方仍享有申领甲方标准信用卡产品的权利。乙方成功申领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后,取消前述信息披露授权的,应当办理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销卡销户,否则甲方有权限制乙方对应信用卡项下全部或部分功能)。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乙方授权的以外,甲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受甲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甲方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乙方承诺已充分知悉并理解本条款内容及相关的风险。

  第五十六条 乙方同意将在申请表中所填写单位及现住宅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作为通知及本合约项下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当纠纷进入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上述内容以及乙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其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信息等)有所变更时,乙方应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七条 甲方为履行为客户服务的目的,可选用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商直接或者协助为乙方提供服务或进行业务处理。因第三方服务商的过错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将为乙方向该第三方服务商追索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八条 乙方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仲裁及诉讼程序中变更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还应同时向仲裁机构或法院履行通知义务。如乙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则乙方在申请表上所填写的单位及现住宅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仍视为其有效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因乙方在申请表上所填写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本条约定履行通知义务、乙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乙方实际接收时,以邮寄方式或电子邮件送达的,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直接上门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乙方依本条约定履行送达地址变更义务的,以变更后的单位及现住宅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作为乙方通知或法律文书有效送达地址

  第五十九条 因非甲方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用卡,甲方可视情况协助乙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可能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甲方可通过渤海银行网站公告、渤海银行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电话、预留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任何一种方式履行公告或告知义务。渤海银行信用卡投诉电话为 400-889-5541。

  第六十一条 渤海银行信用卡申请表、《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渤海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重要提示、安全用卡须知以及其他可查看的与信用卡相关的文件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各组成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较晚公布的内容为准。本合约与《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本合约。乙方可通过渤海银行官方网站查询《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渤海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本合约及分期业务约定条款等相关内容。

  第六十二条 甲方有权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调整透支利率;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渤海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公示标准收取;甲方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或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决定或调整收费项目及价格。

  第六十三条 甲方如对本合约、《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渤海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交易奖励积分(如有)累积规则与有效期的修改以及其他与信用卡相关的文件进行调整的,将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45个自然日;但甲方提高服务价格或设立新的服务收费项目的,公告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上述调整将于实行前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渤海银行网站进行公,并可视情况同时采取其他补充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等期满或通知后规定期限内无异议则正式生效,公告或通知期内,乙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乙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公告期满通知后规定期限届满,未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的,视为乙方同意有关变更。

  第六十四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在第三方调解机构组织下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则由合同签署地或甲方(含总及各地分支机构)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诉讼期间,本合约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六十五条 本合约条款如未指明卡种,均适用于渤海银行信用卡。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规定。乙方在使用联名信用卡、渤海银行电子银行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等相关规定。未尽事宜根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第六十六条 本合约可采用纸质文档和/或数据电文的形式体现及签署。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签名或通过电子渠道向甲方提交申领信用卡的申请时,即视为乙方已通读并理解本合约及其附件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本合约自甲方批准乙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乙方依据本合约申领的所有信用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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