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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2023-08-12 07: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导语】:根据《深圳公共场所禁烟条例》,下列场所为禁止吸烟场所:(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二)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活动场所的室内外区域;(三)除第(二)项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及室外教学区域等。

  依据《深圳公共场所禁烟条例》,下列场所为禁止吸烟场所: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

  (二)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活动场所的室内外区域;

  (三)除第(二)项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及室外教学区域;

  (四)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外区域;

  (五)除第(四)项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

  (六)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档案馆以及其他各类公共文化、科技场馆的室内区域;

  (七)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的室内区域;

  (八)金融、邮政、电信、股票交易等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

  (九)商场、超市、书店等商品批发零售场所的室内区域;

  (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厅等的室内区域;

  (十一)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十二)校车和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飞机、火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售票厅、旅客等候的室内区域;

  (十三)公用电梯间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十四)宾馆、酒店、旅店、餐厅等场所的室内区域;

  (十五)市、区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二) 歌舞厅、桑拿、按摩、洗浴等公共休闲服务场所;

  (三) 机场候机隔离区。

  政策来源:http://www.sz.gov.cn/zfgb/2019/gb1108/content/post_49639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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