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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4-07-12 08: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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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9-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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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8-09-03 【字体:大中小 】

  1.制定《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2016年,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提出“加强产业用地统筹管理。研究划定产业区块控制线,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的要求。2018年1月14日,市委六届九次全会提出要开展空间保障行动计划,在严守工业用地红线基础上,统筹工业园区资源整合和改造提升,加大工业用地保障,严防工业用地功能转变。2018年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出台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稳定全市工业用地总规模,严控“工改居”“工改商”,加大“工改工”支持力度,推广“工业上楼”。制定《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深圳市委市政府加大力度破解“发展紧约束”问题的主动作为,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把经济发展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文件的实施,将有利于强化制造业空间保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利于控制工业用地流失,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有利于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2.《管理办法》起草思路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起草思路主要有三个方面考虑:

  (一)强化制造业空间保障,加强实体经济发展空间保障。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一直以来,工业发展是我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科技创新与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是毛与皮的关系,当前,深圳正在建设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更需要发挥工业尤其是制造业等实体经济的支撑作用。发展工业就需要有一定的空间支撑,制定《管理办法》是我们加强制造业空间保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主动作为,也是制定《管理办法》的重要出发点。

  (二)控制工业用地流失,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深圳现状工业用地约274平方公里,工业用地总规模偏小,远低于北京(约600平方公里)、上海(104地块500平方公里、104外有195平方公里,到2020年工业用地总规模控制在550平方公里)、广州(约430平方公里)等大城市。上海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将工业区块作为工业用地的管理模式,分级分类管控;广州市政府2015年出台《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对产业区块内及产业区块外工业用地的规划和使用进行管理规范;北京市政府也在今年年初发布《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京政发〔2017〕39号),实施更严格的工业用地保护,规定园区内产业用地不得转让,产业园区可安排建筑规模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配套设施。因此,深圳更应做好产业空间保护工作,稳定工业用地规模。

  (三)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国土资源部2014年5月发布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令第61号)提出,要坚持节约优先、合理使用、改革创新等原则加强土地管理和利用,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市委六届九次全会提出要加大工业用地保障,严防工业用地功能转变。2018年深圳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要推进旧工业区连片改造升级,以城市更新为抓手,盘活土地存量,导入先进产业,发展新兴业态,推动城市用地节约集约、创新发展。虽然深圳地均工业增加值比北京、上海要高,但与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仍有不小差距,尤其是一些老旧工业园区,尚有潜力可以挖掘。深圳土地空间有限,要努力打破土地资源瓶颈,既要关注新增空间,也要挖掘存量潜力,在提高产业用地利用水平上下功夫。比如鼓励提高土地利用强度,鼓励旧工业区整合改造,鼓励线内用地配套设施集中统一设置,加强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指引,建立工业用地利用绩效评估,这些引导产业集聚集约发展的措施或做法有必要鼓励支持引导。

  3.工业区块线的划定和局部调整程序是什么?

  答:划定程序是:第一,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产业部门研究各区产业定位、确定区块线的划定原则和各区(新区)指标规模;第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拟定辖区工业区块线;第三,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产业部门统筹汇总各区(新区)区块线划定方案,形成全市区块线划定方案; 第四,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第五,市政府审定。局部调整程序上,一级线和二级线有区别。一级线由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议,经征询市规划国土部门和市产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二级线由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辖区工业区块线局部调整的具体操作规程。

  4.区块线内工业用地可否调整用途?

  答:区块线内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是严格保护的,除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绿地、广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等公共利益需要外,原则上不得作为其他非工业用途。在公共配套条件支撑的情况下,位于已建成或近期规划建设的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因建设配套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需要,可以调整一级线内工业用地用途,但调整的工业用地面积总量控制在该区块的10%以内。

  另外,区块线M1改M0也是受限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严格控制区块线内M1改为M0,原特区外各区(新区)区块线内M1改M0的工业用地面积总量控制在20%以内,南山区区块线内M1改M0的工业用地面积总量控制在80%以内。

  5.区块线内工业用地或工业楼宇可否转让?对受让方要求是什么?

  答:区块线内工业用地转让问题按照深府80号文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工业区块线一级线内工业用地的转让或地上工业楼宇分割转让,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制造业的生产、研发、设计等环节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并有合法纳税记录(或母公司有合法纳税记录),且不得改变建筑物的用途。

  6.区块线内工业用地或园区在规划建设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一是在保持工业用地总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鼓励将区块线内工业用地与区块线外其他相邻用地进行统一改造。区块线内规划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在用地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其用地布局可结合城市规划需要进行适当优化。二是鼓励区块线内工业用地内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设施集中统一设置;三是鼓励各区(新区)通过依法回收、承租改造、政府回购、股份合作、空间置换等方式,对旧工业园区进行连片改造,统一规划建设,为高端制造业、高成长性企业和重大产业项目提供空间保障;四是要求产业主管研究编制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标准指引,引导建设高质量的产业园区;五是工业用地建筑形态应当与产业类型、业态相匹配,在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禁止采用住宅类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观形态。

  7.区块线内工业园区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对产城融合是如何考虑的?

  答:当前深圳一些有代表性的工改工类产业园区,利用产城融合发展模式,以产促城、以城兴产,取得明显效果。基于这些考虑,《管理办法》提出在保持工业用地总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鼓励将区块线内工业用地与区块线外其他相邻用地进行统一改造;鼓励区块线内工业用地内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设施集中统一设置;鼓励区块线内工业园区按照产城融合的思路,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建设用地用于商品零售、住宿餐饮、商务金融、人才住房等建设。换言之,对于适合搞产城融合的园区要鼓励支持,但不是要求所有的工业园区都要搞产城融合。

  8.《管理办法》关于工业上楼是如何规定的?

  深圳工业用地规模有限,向上要空间是我们拓展产业发展空间的一种新思路。市委六届九次全会和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要推进“工业上楼”。《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提出支持区块线内建设厂房和研发复合使用的高层工业楼宇模式,引导智能装备、机器人、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医疗器械等轻型先进制造向高层工业楼宇发展,并鼓励无特殊行业要求或安全消防特殊规定的M1用地项目,建造多层厂房和高层厂房,容积率应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要求。

  9.《管理办法》在引导区块线内产业集聚发展有什么规定?

  答:《办法》提出新建工业产业项目原则上一律进园进区,着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端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项目在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未来产业集聚区等现有工业园区集中布局。支持以产业链为纽带,在工业园区集中布局相关产业生产、研发、供应、上下游产品服务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另外,重点依托高新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园区、基地,打造产业集群。

  10.《管理办法》实施前后相关政策和项目如何衔接?

  答:本办法施行前,相关规划或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已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按已批准的规划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进行建设,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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