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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为加强对铁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铁路行业工程师执业行为,保证铁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提高铁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铁路行业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铁路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铁路行业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经公务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实行行业管理。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全路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委托铁路工程定额所办理。 各铁路局的基建处,各中铁工程局计划经营处,第一、二、三、四勘测设计院工经处,通号总公司,专业设计院,铁路工程定额所等单位(以下简称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造价工程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初始注册 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的三个月内,到铁路工程定额所申请初始注册。 铁路行业造价工程师申请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工作业绩证明; 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工作业绩证明必须经各基层管理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 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个基层管理单位; 各基层管理单位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签署意见,报铁路工程定额所; 铁路工程定额所对各基层管理单位所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经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审查,对无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签署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的审查意见,经审核准予注册,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铁道部根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注册的铁路行业的造价工程师名单采取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续期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铁路行业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向铁路工程定额所申请续期注册。 造价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申请表; 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铁道部认可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必须经各基层管理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 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的; 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含两个)执业的; 未按照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各基层管理单位进行核对,签署意见,报铁路工程定额所; 铁路工程定额所对申请续期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进行审核,对无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准予续期注册;在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委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铁道部定期将准予续期注册的铁路行业造价工程师名单,采取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变更注册 铁路行业的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在同一个基层单位内变更工作单位除外),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的两个月内向铁路工程定额所申请变更注册。 造价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申请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报铁路工程定额所; 铁路工程定额所对申请变更注册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准予变更注册,并将人员及有关材料一并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准予变更注册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注册人员情况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其变更注册无效。 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后一年之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执业管理 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 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和后评估; 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审核; 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作为办理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当其执业范围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须服从单位的业务范围。 铁路行业的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收回《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并将其交给铁路工程定额所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刑事处罚的; 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退休后超过一年无聘用单位的; 因公、因病死亡的。 注销注册后,造价工程师又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应按初始注册手续重新办理注册。 权利和义务 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 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签署工程造价文件、加盖执业专用章; 申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造价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在执业中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 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 造价工程师必须主动参加继续教育,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 法律责任 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人员,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一经调查核实,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收回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执业的,一经发现并调查核实,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收回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并上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一经发现并调查核实,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收回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并上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 则 本实施细则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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