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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崔涛、崔霞、廖冬丽: 经查,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至11月有偿拆借资金最终提供给公司董事崔霞关联方使用,累计金额630万元。在此事项发生时,崔霞未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资金使用方与其关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五条第(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崔涛、董事崔霞、财务总监廖冬丽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崔涛、崔霞及廖冬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7月26日 【打印】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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