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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修订后,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该如何披露?

2023-07-26 05: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未觉池塘春草梦,阶前梧叶已秋声。

时间不紧不慢地又从我们身边悄悄溜过一载,一年一度的年报期也随之到来。在披露年度报告之前,还需要关注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2022年1月7日,沪深交易所相继修订颁布了多部法规,关于业绩预报、快报的相关披露要求也有所调整,让我们来看看修订后的相关法律法规吧!

深主板

业绩预告

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1.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2.公司触及上述第(四)种情形的,应当预告全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3.公司触及上述第(六)种情形的,应当预告全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和期末净资产。

4.深交所鼓励触及其他业绩预告情形的公司披露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披露时间

1.年度: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2.半年度: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

豁免情况

上市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注意事项

1.公司自愿披露第一季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公告内容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规定,且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应当包括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1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第三季度(7月1日至9月30日)的业绩情况;如当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当年半年度业绩发生盈亏变化的,还需要特别注明。

2.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明确业绩的变动范围、盈亏金额区间等,不得采用措辞模糊的表述,如“一定幅度”“较大幅度”“较高”等词语来代替。

3.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时,应当充分披露包括业绩变动范围、盈亏金额区间、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应当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4.公司可以通过区间或确数两种方式进行业绩预计,对于以区间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50%,即[(上限金额-下限金额)/下限金额]的绝对值应不超过50%,鼓励不超过30%。

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正值,但最新预计为负值;或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但最新预计高于1亿元);

(三)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

(四)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五)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披露时间

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注意事项

1.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通过区间方式进行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预计的,最新预计金额较原预计金额偏离幅度达到50%。

2.上市公司已发布的业绩预告中遗漏业绩预告情形的,年度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进行补充预告;半年度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进行补充预告。

业绩快报

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披露时间

1.及时披露。

2.出现上述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3.除出现上述披露情形所列情况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披露时间

及时披露。

参考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创业板

业绩预告

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1)净利润为负;

(2)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

(6)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预计的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会计指标且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披露时间

年度: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注意事项

1.上市公司触及上述第(4)种情形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上市公司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3.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明确披露业绩的变动范围、盈亏金额区间等,不得采用措辞模糊的表述,如“一定幅度”“较大幅度”“较高”等词语来代替。

4.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50%,即[(上限金额-下限金额)/下限金额] 的绝对值应不超过50%,鼓励不超过30%。

5.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充分说明业绩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例如计提减值准备、停产、补交税费等。业绩变动主要源于非经常性损益的,需说明影响金额范围,并明确指出相关项目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是否与此前预告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如预计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数据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1.业绩预告涉及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最新预计的盈亏性质(包括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

2.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但最新预计高于1亿元,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高于1亿元,但最新预计低于1亿元);

3.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

4.上市公司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

5.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注: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最新预计数据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的20%或者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的20%。

披露时间

及时披露。

业绩快报

披露情形

1.深交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业绩快报。

2.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3.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披露时间

1.及时披露;

2.自愿发布第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但其上年年报尚未披露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发布业绩预告的同时披露其上年度的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预计实际数据与业绩快报披露的数据之间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或最近预计的报告期盈亏性质(包括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发生变化、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说明修正内容及修正原因。

披露时间

及时披露。

参考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沪主板

业绩预告

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5.1.2条规定属于豁免情形的除外。上述规定的预告期限届满后,公司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也需要在第一时间作出预告。

披露时间

年度: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半年度: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注:部分上市公司会在第三季度报告中提前预计全年业绩。在此情况下,公司仍需要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即1月31日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发布业绩预告。

其他:上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在相应的报告期结束后发布业绩预告。需要注意,第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披露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前一年度年报。确有需要的,同步披露前一年度业绩快报。

豁免情况

上市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尚书披露情形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注意事项

业绩预告时,上市公司根据业绩预告的类型,按照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中相关格式要求进行公告。公司可以采用具体数值、增减比例、数值和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披露业绩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准确性,给投资者稳定的预期。

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上述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上述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上述差异较大的常见情形主要包括:(1)预告盈亏性质、方向错误;(2)预告金额或幅度差异较大;(3)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内容不明确或附加了条件,而实际业绩出现盈亏或同比出现大幅变动等;(4)因扣非前后亏损且营业收入小于1亿元及净资产为负数披露业绩预告,最新预计不触及的。

披露时间

年度: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注:上市公司确因客观原因未能在1月31日前及时更正的,应当在发现差异后第一时间披露更正公告。否则,可能被认为更正披露不及时。

业绩快报

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披露时间

1.及时披露;

2. 出现上述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注意事项

上市公司根据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中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业绩快报公告,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有关项目增减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要说明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

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中相关格式要求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披露时间

及时披露。

参考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六号——定期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

科创版

业绩预告

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 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注:上市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披露时间

年度: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注意事项

1.上市公司因《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2条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2.科创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时,尚未披露本期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应当同时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披露时间

及时披露。

业绩快报

披露情形

1. 上市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3.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披露时间

1.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预计该期间不能披露年度报告);

2.及时披露。

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披露情形

定期报告披露前,上市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披露时间

及时披露。

参考法规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下面我们来分析两例有关业绩预报、快报的案例:

案例一

案情简介:

经查,A公司2021年1月29日披露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0年亏损25466.8万元;2021年4月28日,A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42020.6万元。

A公司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的差异幅度达65%,业绩预告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某地证监局决定对A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案例分析:

在此案例中,A公司虽然按照规定在1月31日前披露了业绩公告,但其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差异幅度高达65%,并且公司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从而导致违规,被某地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案例二

案情简介:

某上市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15,000万元至20,000万元。2021年1月30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0年归母净利润为3,000万元至4,500万元。2021年2月27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归母净利润为41,577,114.18元。2021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归母净利润为-290,549,528.54元。2021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为-290,549,528.54元。

公司2020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归母净利润与年报披露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某地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案例分析:

该上市公司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年报实际值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属于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虽然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披露,但披露内容与年度报告中披露实际值仍存在重大差异,依然属于违规行为。因此某地证监局针对以上行为对该公司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今天的内容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欢迎各位小伙伴留言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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