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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诡辩假一罚十为十元 法院判决应为十倍

2024-07-09 09:2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本报讯 (通讯员 冯松) 记者今天从市一中院获悉,因拒绝履行“假一罚十”承诺而被告上法庭的商家收到了终审裁决,市一中院判定商家必须按10倍货款赔偿消费者。

  今年5月,北京众弘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在商场内张贴告示承诺:“手机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郭小姐在该公司购买了一部摩托罗拉A388手机后,发现该手机标识非原配标识,电池系假冒产品。当郭小姐拿着鉴定结论去索赔时,众弘公司只愿意按《消法》双倍

赔偿。

  将众弘公司告到法院后,面对有力的证据,众弘公司居然提出,“假一罚十”中的“十”可以解释为十元……

  一中院认为,众弘公司声称约定不明,可以任意解释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同法》,格式合同条款解释问题,应做出对格式合同提供方不利的解释。因此,不能像众弘公司所称,“十”可以是十元、十个等等。最终一中院判决众弘公司退还郭小姐购机款2525元,并赔偿25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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