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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托运行李破损,航空公司该不该赔?

2024-07-08 18: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6日,张某乘坐一航空公司航班从厦门前往海口。乘机前张某于厦门高崎机场T4航站楼托运柜台办理行李托运手续,以纸箱为外包装托运4瓶金门高粱酒及衣物。办理托运过程中张某签署了 免除责任声明单,免除责任声明单在 “易碎品或包装不符合要求”一栏做了勾选,并载明“航空公司在承运旅客行李时,对上述原因造成的行李损失,不承担运输赔偿责任”。张某抵达海口美兰机场后,提取行李时发现纸箱中1瓶金门高粱酒破损,酒全部漏完,造成同一行李中1件黄色T恤衫被牛仔裤染色,其余3瓶高粱酒外包装被浸湿,没有破损。

张某诉称:

因为是廉价航空无托运行李额度,所以我特地花了 160元购买了行李托运费(托运4瓶金门高粱酒,并用本人衣服进行了包裹),托运时交代了机场工作人员为易碎品,并且贴了易碎品标签。我到达海口机场时发现行李外包装凹陷并且 外包装整体80%浸湿,有浓烈的酒味,由海口机场工作人员打开包装后发现 破损一瓶,酒全部漏完,另外三瓶外包装全部浸湿,这三瓶虽然没有破损,但因为包装破损不能送人,价值大幅贬低;还有一条牛仔裤因为被酒浸湿掉色染得一件黄色的衣服也没法穿了。事后找航空公司索赔,他们却 以签了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我通过民航总局电话投诉,民航总局介入调查协调后,他们依然拒绝赔偿。

航空公司辩称:

张某明知涉案 高粱酒属于易碎品,却以容易破损的纸箱为外包装。关于易碎品及包装不符合行李的托运免除责任,航空公司已向其进行充分告示。在公司官网《国内运输总条件》第77条明确,旅客托运有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时,航空公司经旅客同意栓挂免除责任行李牌,以免除相应的运输责任;在张某 办理行李托运时请其单独签署了免除责任声明,旅客本人在单据上已签字确认;在张某办理行李托运的柜台上方,机场人员也通过电子屏不间断地滚动播送对易破损行李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通知。以上,航空公司已经以多渠道、多环节就免责声明向张某进行了充分提示。

法院审理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乘坐航空公司的航班并在乘坐航班的过程中托运行李,双方之间成立合法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张某依约购买机票并支付相关托运行李的费用,航空公司负有相应的运输货物及托运行李的义务。张某在托运行李过程中发生了托运物品受损的情况,据《中国民用航空、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相关规定,航空公司在运输托运行李过程中导致易碎品损坏时,应按照一般行李损害标准对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航空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托运行李的损害,应将高粱酒、衣物视为一般行李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某向航空公司签署的免除责任声明单中虽载明在托运“易碎品或包装不符合要求”的旅客行李时不承担运输赔偿责任,但张某签署的上述免责声明应 属于航空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同时在实际使用时未预先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上述条款明显加重对方责任、减轻自身责任,且违反了《中国民用航空、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认定上述免责声明对张某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而机场中电子显示屏中的内容未经乘客确认,仅具有提示的作用,并不必然对托运行李的乘客发生法律效力。

航空公司在运输过程允许张某托运酒类物品,在托运过程中造成张某托运行李损失, 未依约完成自身托运的义务,依照双方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受损酒及衣物的实际价值。《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规定, 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根据张某提交的托运物品受损的照片、托运衣物的受损情况,法院结合上述规定中关于每公斤物品的最高赔偿限额及受损物品的重量,酌定航空公司的赔偿金额。

湖里法院经审理判决航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损失5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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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里法院(hlcourt)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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