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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验核监管证件之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2023-06-16 16: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适用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适用于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商品(详见《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第32号》)。

其中,黄金是指未锻造金,黄金制品是指半制成金和金制成品等。

具体为:氰化金、氰化金钾(含金40%)等〔包括氰化亚金(I)钾(含金68.3%)、氰化亚金(III)钾(含金57%)〕、非货币用金粉、非货币用未锻造金(包括镀铂的金)、非货币用半制成金(包括镀铂的金)、货币用未锻造金(包括镀铂的金)、其他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不论是否包、镀其他贵金属)、其他贵金属制金器及零件(工艺金章、摆件等,不论是否包、镀贵金属)、金质铸币(金质贵金属纪念币)、黄金表壳(按重量计含金量80%及以上)、黄金表带(按重量计含金量80%及以上)。

那申领证件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哪些资料呢?我们一起看一看:⬇⬇

申领材料:

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货币金银部门现场提交或以邮寄方式提交上述纸质申请材料(黄金进出口申请材料由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接收,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材料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货币金银部门接收),也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系统(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系统),网上提交上述纸质申请材料扫描后的 PDF 格式文件。

申领流程:

办理之后如何向海关申报?

企业依流程取得相关证件后,在进出口申报时,按要求将相关资料上传到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直接申报即可。“单一窗口”系统自动比对证件信息,如发现申报信息与证件填报要求不符,系统将提示比对不通过。

申报注意事项:

1.法人、其他组织以下列贸易方式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一)一般贸易

(二)加工贸易转内销及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的

2.通过以下方式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一)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出的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

(四)以维修、退运、暂时进出境方式进出境的

3.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也应当办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4.《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分为“一批一证”和“非一批一证”:

“一批一证”:自签发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使用;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的可在有效期届满5个工作日前持原证向发证机构申办一次延期手续。

“非一批一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现有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青岛、深圳、天津、成都、武汉、西安10个海关;自签发日起6个月内有效,逾期自动失效;可以在有效期内、不超过规定数量和批次报关适用,最多不超过12次;未使用过或未使用完毕的,在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交回核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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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关务小二转载自12360海关热线。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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