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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 设置管理的通知

2024-07-09 09: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

设置管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9〕55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坚持统筹兼顾、资源均衡、突出重点、有保有压,应与当地教育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学校聘期考核、绩效分配等人事管理办法相衔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原则上农村地区学校不低于城区同类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体现学校差异,向办学规范、管理高效、教育质量高的学校适度倾斜。

二、进一步拓展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空间,适当提高中小学校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各地可按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不高于42%,初中不高于35%,小学不高于15%,幼儿园不高于10%的比例进行统筹控制。按照浙委发〔2018〕37号文件精神,适当提高中小学校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具体由各市人力社保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

三、规范设置中小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全省正高级教师岗位总体控制目标为2%,由省里统筹使用。其中,一级岗位设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二级岗位由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统一组织选聘,选聘条件另行制定,三级岗位由设市人力社保和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各地实际组织选聘。

全省统一组织实施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与四级岗位选聘工作,在职称评价标准、岗位晋升条件、申报聘任程序、取得资格与聘任时间等方面有机衔接,实现正高级教师评聘一体化。首次聘任正高级教师,应聘任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聘任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可按规定续聘或晋升岗位等级。

中小学校、幼儿园除教师以外的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暂不设正高级岗位,其最高等级应低于本单位主系列最高等级。

四、各地新增的中小学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预留一定数量岗位“集中调控、统筹使用”。各级人力社保、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统筹使用办法,既要引导优质资源的均衡配置,提升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师资水平,更要激励先进、鼓励改革,对建立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用人机制健全的学校给予适度倾斜。统筹岗位主要用于下列特殊对象的岗位聘任需要:

(一)组织选派支教时间一年半以上,且符合晋升高级教师条件的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和返回派出单位工作的首个聘期内,不占派出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从返回派出单位工作的第二个聘期开始,或晋升岗位等级的,应占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二)在地理位置特别偏远、条件特别艰苦的农村学校任教满30年、表现优秀且仍在农村任教的一级教师,申报晋升高级教师和岗位等级,不占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组织选派交流的学校领导、骨干教师,调入单位没有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空缺的,允许超岗位聘任。从第二个聘期开始,或晋升岗位等级的,应占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四)各级教研机构的教研员岗位,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由同级人力社保、教育行政部门单列核定。

五、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根据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以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科学编制岗位设置方案,统筹确定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之间的比例,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鼓励中小学校结合各自办学特色、学科要求等因素,分类细化岗位职责、条件和考核标准,在中、高级教师岗位设置上向特色学科、班主任等重点岗位适当倾斜。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制定年度评聘计划,实现科学、有序用岗。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和岗位聘任条件要有机衔接,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同步进行,取得资格之日起应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进一步加强教师岗位的日常管理、聘期考核,脱离教学科研岗位的,按实际从事岗位重新聘任并确定岗位等级。对现聘教师已经超过核准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学校,原则上不得晋升岗位等级,应通过低聘、交流轮岗、自然减员等办法逐步消化。对少数超结构比例严重、优秀教师高度集中,但内部管理规范、能上能下机制健全的学校,经同级人力社保、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采取“退二进一”办法晋升岗位等级。

七、各级人力社保、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抓好政策落实,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健康发展。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和省教育厅反映。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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