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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 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的函》(浙公函〔2012〕12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安部门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财综〔2011〕6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33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组织实施保安员资格(理论)考试时,向报名人员收取保安员资格(理论)考试费,收费标准为40元/人·次。 二、保安员资格考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12年4月15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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