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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7-16 19: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测绘资质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陕西省测绘条例》《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对2015年9月印发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2022年12月26日

(规范性文件:64-16〔2022〕2)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陕西省测绘条例》《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受理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投诉、举报,并依法查处。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投诉、举报,并依法查处。

第四条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组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其他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不断提高,保障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

第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质量监督检查

第六条 质量监督检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省局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年度质量监督检查、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重大建设工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年度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对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开展专项质量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级质量监督检查对象主要为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甲级测绘资质单位。

市级质量监督检查对象主要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乙级测绘资质单位。

第八条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工作经费应列入本级行政经费预算或财政专项预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省级年度质量监督检查单位比例每年不得低于本省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

市级年度质量监督检查单位比例每年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质量监督检查主要针对受检单位近2年完成的、已经项目主管单位或甲方竣工验收的成果。对于重大的、分阶段或分项目进行的测绘工程,如主管单位或甲方进行了阶段或分项目成果验收,也可纳入检查范围。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不重复检查同一单位。

第十一条 省局制定全省质量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实施。

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制定本级质量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抄报省局后实施。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检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随机抽取受检单位和执法人员。现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做好检查记录。

受检单位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阻挠、妨碍或拒绝检查。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检查与项目成果质量检验。

(一)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检查的主要内容:

1.技术和质量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2.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3.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4.测绘标准执行情况;

5.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二)项目成果质量检验的主要内容:

1.项目技术文件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2.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校准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3.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

4.成果质量指标的符合性;

5.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6.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检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随机抽取执法人员,赴受检单位开展质量监督检查;

(二)现场检查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并抽取一个项目成果;

(三)形成受检单位项目成果质量检验结果,并受理异议;

(四)汇总形成受检单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五)依法向社会公布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实施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测绘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单位”)进行成果质量检验,并取得质量检验报告;也可以利用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验专家库专家或行业内的专家组成的检查组进行成果质量检验。

第三章  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 受检单位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各检查项按“符合”、“不符合”判定,检查结果按“合格”、“不合格”判定。

项目成果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项目合同、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作出检验结论,分为“批合格”、“批不合格”两种。

第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质量监督检查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受检单位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受检单位对质量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质量监督检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报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后,需要进行复检的,检验单位应当按原技术方案、原样本组织复检,并在收到异议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复检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同时报送上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确属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应当依法抄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

第二十一条 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受检单位,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向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自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受检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向下达整改通知书的部门报送整改报告。

第二十二条 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受检单位信用记录,依法将受检单位信用信息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检查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受检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外省受检单位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抄告颁发其测绘资质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检查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到与抽检项目无关的地区,不得向受检单位提出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保守受检测绘成果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履行检查过程的保密职责。

第二十七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不得向受检单位提前透露检查结论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与受检单位或者受检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检验公正的人员不得参加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因检验结论错误造成严重影响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将其行为通报所在单位,其检验业绩考核为不合格,并记入其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陕测发〔2015〕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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