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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城区便民摊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7-11 04: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行、社、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如皋市城区便民摊点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

如皋市城区便民摊点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满足城市公共服务功能和市民群众生活需求,促进城市经济繁荣发展,规范市区便民摊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皋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便民摊点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区便民摊点的管理应坚持助推困难群体就业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疏堵结合、方便市民的原则,采取定点设置、限时经营方式,引导零散、流动摊点依法规范经营,鼓励便民摊点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制定便民摊点管理规范,牵头建立部门联动、综合整治、监督考核、投诉举报等管理制度,指导并督促街道按市容环卫责任区相关规定规范管理便民摊点。

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便民摊点经营者的基础信息提供与审核、食品摊贩的备案及便民摊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便民摊点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的监管。

市公安部门负责对利用机动车辆、改(组)装电动三轮车乱停放并兜售物品行为的监管。

市财政应当将便民摊点设施建设与日常管理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市卫计、环保、住建、宣传(文明办)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保障便民摊点规范有序经营。

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或城市改造时,应当合理确定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食品摊贩等便民经营场所和泊车点。

第六条 允许以下经营类别设置临时便民摊点:

(一)小修理服务类:非机动车修理、修配锁、修伞、修擦鞋、修拉链、缝纫织补、磨刀、手机贴膜等。

(二)水果蔬菜类:季节性瓜果、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等。

(三)排档小吃类:早餐点、晚市熟食点(包括卤制品、油炸食品)和只需简单程序加工的各种地方传统风味小吃(不包括经营生食水产品等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和用勾兑工业生产的酒类)。

(四)报刊亭、小百货(包括年画对联、元宵灯市等)、花卉类、古玩收藏类等。

严禁禽畜、水产、生肉、屠宰等品种设摊经营。其他经营类型应进店铺或进入市场经营。

第七条 便民摊点的设置区域,按照“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小街巷规范”的要求,分为禁设区、控制区和可设区。

(一)禁设区: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周边控制地带;城市桥梁涵洞;人群密集,交通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学校大门两侧200米范围内;中山路(东至高速出口、西至花市路)、海阳路(南至中央大道、北至惠民路)、益寿路(南至大明转盘、北至惠民路)、福寿路(东至火车站,西至花市路)、惠政路(西至花市路,东至李渔路)、万寿路(北至庆余路,南至中央大道)。上述道路及与其相连接的次干道、后街巷向内20米或至主干道临街建筑后墙之间的地段,除根据需要可设置报刊亭和早餐点外,禁设其他便民摊点。

(二)控制区:学校、集贸市场、车流量较大的次干道,以及在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内。控制区内设置临时摊点应当征求且充分考虑周边居民的意见,须采取油烟净化设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所设临时摊点不得使用罐装液化气等有明火的制作设备,并控制临时摊点类别、数量,且限时经营。

(三)可设区:不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路段、后街背巷、居民集中居住区周边。可设区内设置便民摊点按控制总量、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设置。

第八条 便民摊点设置程序:

(一)各街道、社区根据本辖区实际,提出便民摊点设置的建议方案,内容包括设置区域、经营内容、经营时段、管理措施等,报市城管部门进行审核。

(二)市城管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建议方案或城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便民摊点设置方案,征求市公安、规划、住建、市场监管、环保等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在居民小区附近设置便民摊点的,必要时应召开听证会,听取居民的建议意见。

(三)在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大厦等区域内及其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内设置便民摊点,应当征求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意见。

(四)经审核同意设置的便民摊点,由各街道社区或市城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市城管部门应当将城区规划设置的便民摊点的位置、类型、数量、时限等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便民摊点设置应当遵循“四限四不“原则。即限经营种类、限经营对象、限经营区域、限经营时间。不妨碍交通、不影响环境卫生、不占用盲道、不毁损绿化和市政设施。  

第十条 便民摊点设置应遵守下列标准:

(一)设置标志牌。公示便民摊点区域、出收摊时间、摊点数量、种类、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

(二)统一经营设施。便民摊点设施应当符合“四统一”的要求,即统一定点划线经营、统一制式遮阳棚(伞)、统一编号、统一垃圾容器,做到统一规范、美观大方、经济实用、符合市容标准。

(三)从事非机动车修理的还应当配备防油去污设施。

(四)食品小吃摊点应当配备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储藏箱(车)、操作台、防蝇、防虫、防鼠、防尘等卫生设施。使用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施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配备上下水设施,经营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安装排油烟和油水隔离设施等,产生的各类污、废水严禁排入雨水管道。

(五)禁止在南至中央大道、东至李渔路、北至惠民路、西至花市路合围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

第十一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城郊村民、残疾人、外来务工困难人员等困难群体以及在城高校勤工俭学的学生等可以申请在便民摊点从事个体经营。

(一)本市困难人员应当持户籍证明和有关下岗证、残疾证、特困等证明材料申请。

(二)外来人员持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和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特困证明材料申请。

(三)在校大学生须持有学生证和所在学校学生会出具的勤工俭学证明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根据已公布的城区便民摊点设置位置、类型、数量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城管部门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临时摊点占道许可证》。 

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街道申请备案,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由街道办事处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一摊一证。领有《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的,免于申请具体《临时摊点占道许可证》。具体要求按《如皋市食品摊贩备案办法》执行。

在同一便民摊点设置区内摆设摊点,申请人数超过摊位数量的,可按照先后顺序或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经营资格。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与摊点经营者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摊点经营者应做到“四不”、“四包”,即:不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盲道,不损坏设施绿化,不乱扔杂物,不流动叫卖扰民;包卫生,包自治,包遵章,包文明。

实行公司化运营方式的便民摊点经营主体由市城管部门与经营单位签订相关经营责任履约承诺书并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便民摊点管理者除按规定向经营者收取卫生保洁服务费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便民摊点经营者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便民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经营,不得提前出摊、延时撤摊。

(一)早餐点撤摊时间为:节假日9:30之前,平时9:00之前。

(二)晚市卤菜熟食点出收摊时间为:每日17-19时,冬季(12月、次年1月和2月,下同)为每日16:00-18:30。

(三)夜市摊点出摊时间为:5月1日至10月30日每日19:30时,其余月份为每日19:00。

(四)农副产品自产自销便民摊点:早上收摊时间为8:30时,节假日9:30时;下午经营时间为17:00-18:30,冬季为每日16:30-18:00。

第十六条 便民摊点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统一规定:

(一)按规定的地点、种类、时间规范经营;

(二)认真执行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制度,自备垃圾、污(废)水收集容器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应当保持良好的经营秩序,不得沿街叫卖或采取扩音设备招揽顾客,不得影响邻近市民生产生活;

(四)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持有健康证和《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不得出售有毒、有害、过期食品;

(五)不得随意张挂和乱拉乱接;

(六)不得经营涉及黄、赌、毒、赃及假冒伪劣商品;

(七)依法经营,服从管理,不得转让摊点经营权。

第十七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拆除、搬迁或调整便民摊点的或便民摊点丧失其功能时,从业人员应当无条件服从统一调剂或撤离或进场进店经营。

因经营者违反规定或因故停止经营的摊点,由街道办事处或市城管部门收回摊位。  

第十八条 市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区便民摊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情况的监督考核,定期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考核体系。

市城管部门要建立流动摊贩诚信档案。指导市容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自治。 

第十九条 市城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改进行政管理方式,通过健全社会治理机构、培育社会自治组织、发展志愿者队伍、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引导、吸纳社会公众参与便民摊点管理活动,推动社会共同治理。

第二十条 市城管部门建立综合执法队伍,由城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派员组成,负责涉及执法职能交叉或边缘性执法问题的综合整治与日常管理。需要采取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以各执法部门名义依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摊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或露天烧烤的,由市城管部门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或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对违反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利用机动车辆、电动三轮车乱停放且兜售物品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其他违法违章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殴打辱骂疏导点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便民摊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如皋市城区便民摊点设置管理办法》(皋政规〔2015〕2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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