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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解读,把 “长江禁渔”最新政策说清楚了!

2023-07-27 12:2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

清江实行十年常年禁捕

今后,钓鱼还能钓吗?

哪些渔具和捕捞方法是违法的?

“三无”船舶涉嫌渔业活动会如何处罚?

……

为解答这些疑问

近日,县禁捕办专题

推出禁捕相关政策解读

供大家深入了解

(一)我县禁捕水域的范围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农业农村部的通告和省农业农村厅的批文,我县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分两种类型:

01

常年禁捕水域

宣恩县白水河省级大鲵种质资源保护区;

这个水生生物保护区从2018年起实施永久性禁捕。

02

2.十年禁捕水域

清江水域宣恩段;

十年禁捕从2021年1月1日0时正式实施,之前已经实施的,从其规定。

(二)禁渔期(区)禁止哪些渔业行为?

休闲垂钓属于禁止渔业行为吗?

《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要求——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等需要捕捞水生生物的,须省级以上渔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捕的决定》明确规定——

规范休闲垂钓管理,严禁生产性垂钓,严格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禁捕期间,禁止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

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以及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

(三)有哪些禁用渔具和捕捞方法?

禁渔区(期)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有什么法律后果?

01. 2020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

1

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犯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1.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

3.在禁捕区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

4.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

依法严惩危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或者其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依法严惩非法渔获物交易犯罪。明知是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而收购、贩卖,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猎捕、杀害的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或者其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

依法严惩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单位犯罪。水产品交易公司、餐饮公司等单位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构成单位犯罪的,依照本意见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5

依法严惩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渎职犯罪。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负有查禁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定罪处罚。

6

依法严惩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违法行为。实施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农业农村(渔政)部门等依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7

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多次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二次以上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数额累计计算。

实施本意见规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的;(2)二年内曾因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受过处罚的;(3)对长江生物资源或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4)具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恶劣情节的。具有上述情形的,一般不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非法捕捞水产品,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情节,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破坏水产资源受过处罚的除外。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尚未造成动物死亡,综合考虑行为手段、主观罪过、犯罪动机、获利数额、涉案水生生物的濒危程度、数量价值以及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修复生态环境情况等情节,认为适用本意见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明显过重的,可以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妥当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02.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规定:

1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2

第九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法所称长江干流,是指长江源头至长江河口,流经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的长江主河段; (二)本法所称长江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流入长江干流的河流,支流可以分为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等; (三)本法所称长江重要支流,是指流域面积一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支流,其中流域面积八万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包括雅砻江、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江、汉江和赣江等。

注意:清江流域面积1709平方千米,属于长江重要支流,忠建河,酉水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03.根据《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的通告》规定:

长江干流全面禁止使用单船拖网、双船拖网、多船拖网、多桩有翼单囊张网、双锚框架张网、拦河撑架敷网、岸敷箕状敷网、岸敷撑架敷网、拦截插网陷阱、拦截箔筌陷阱、导陷插网陷阱、导陷箔筌陷阱、拖曳齿耙耙剌、定置延绳滚钩耙刺等十四种渔具

04.根据农业农村部相关通告和湖北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小于准用目录尺寸的属禁用渔具。长江干流标准为:刺网类最小网目尺寸60毫米,围网类最小网目尺寸30毫米,掩罩和地拉网最小网目尺寸30毫米,抄网最小网目尺寸20毫米;非长江干流水域标准为:刺网、三层刺网最小网目尺寸90毫米,围网最小网目尺寸60毫米。

05.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禁止使用下列渔具和捕捞方法:电力捕鱼、炸鱼、毒鱼、毒水禽、鱼鹰捕鱼;迷魂阵、密封阵、拦河大毫、密眼网具、滚钩、镣业、灯叉;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用的其他渔具、捕捞方法。

06.湖北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灯光网”即利用灯光诱鱼配以抬网的渔具渔法为禁用渔具渔法。

#警察蜀黍提醒:

在禁渔区(期)内使用上述禁用的渔具和禁用方法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三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 部分禁用的渔具渔法

(四)哪些捕捞行为属违反行政法规?

哪些捕捞行为属刑事犯罪?

(五)什么是“三无船舶”?

“三无”船舶涉嫌渔业活动如何处罚?

“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假冒他船船名和船籍港、伪造船舶证书和证书登记事项与船舶实际不相符合者,均按“三无船舶”对待。

根据《湖北省渔船渔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第二十八条处罚条款中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没收船舶和违法所得。”

对使用“三无船舶”航行、作业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

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港监机构对违章行驶,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船舶,可解除船舶动力;

对超载船舶,可强行卸减超载货物;

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船舶,可拖至指定地点拆解,拆解及其它必要费用从船舶残料变卖所得中支付,余款归还给船主。

从事渔业活动的,按《湖北省渔船渔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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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林章羽 杨汶

审核 | 贺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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