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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和风貌 1、海西保护范围内的农村个人建房,控制标准为:建筑层数三层以下(含三层);建筑总高不超过12米,其中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上关镇坝区内的农村建房,按照海西范围内的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批和控制。 2、除海西、上关镇坝区、历史文化名镇(村)、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和建设控制范围以外的农村个人建房,控制标准为:建筑层数局部四层以下,四层面积不超过三层面积的50%;建筑总高不超过15米。 3、建筑风貌须按当地民族传统建筑风格实施,海西和洱海周边的村庄原则上应按白族民居风格建设。顶层部分为满建的,顶层须为全坡屋顶;顶层为局部建设的,局部建设部分须为全坡屋顶。坡屋顶坡度不小于五分水。 严格控制环洱海岸线建设 海西片区洱海界桩外100米范围内、东环海路临湖一侧范围内,禁止新建除环保设施、公共基础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新建个人住房,严格控制拆旧建新。有条件的村庄,应通过土地利用规划修编、村庄规划修编和宅基地适应性调整等方式,坚持批新退旧原则,引导和支持有拆旧建新需求的农户到海西洱海界桩外100米、东环海路外侧的村庄规划预留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中建房。 弘扬传统民居建筑风格 对面积较大的合法用地,鼓励建盖“三坊一照壁”、“四合五天井”等白族传统民居,按建筑总高度不超过8米,全坡屋顶进行建盖,总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由乡镇初审后报市级审批。 严控多户连体建房 个人建房原则上相邻两户及多户不得合并连体建盖。符合分户合建的,须同步审查建设方案,控制建筑体量和形态,保持良好的建筑风格、肌理和空间轮廓线。 建房指标实行年度总量管理 农村个人建房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和建房审批指标实行总量管理,市人民政府根据各乡镇情况按年度下达到各乡镇。各乡镇每年审批户数不超过年度下达总数,如涉及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可另行报批。 加强在建和已建房屋的整治 已批未建的,按本制度要求重新进行审核审批。已批在建的暂停建设,重新复核审查,主体工程未封顶的,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及建筑风貌须按本制度执行;主体工程已封顶的,建筑风貌须按本制度执行。已建成但与传统民居风格不相符的,按照一户一策制定整治方案,通过增加青瓦、白墙、彩绘、照壁、门楼等典型白族传统民居风貌元素,逐户进行风貌改造。 联审联批主要流程 乡镇初审:初审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 市级复核:复核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 乡镇审批:审批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云南加油报全媒体 罗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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