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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作业当场死亡!扬子医药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2024-07-13 06: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岗位操作规程不完善

扬子医药对撤催化剂(雷尼镍)作业未制定单独的安全操作规程,仅在操作要领卡中原则规定,人孔打开后应对釜内充氮气。对撤催化剂过程中雷尼镍遇空气自燃等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规定不严格、不明确。

2.作业审批流于形式

企业检修车间对检修作业审批把关不严,未现场确认隔绝空气措施落实情况,随意签发检维修作业票;由机修工现场辨识作业安全风险、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企业安全监督措施不到位。

3.相关人员履职不到位

扬子医药主要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相关管理人员未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员工违章作业,未得到及时制止、纠正,埋下了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泰兴市扬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5.3”闪爆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王某某,加氢车间副主任,在氢化釜撤催化剂作业过程中,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2.钱某某,泰兴市扬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机修车间主任,未现场确认隔绝空气措施落实情况签发检维修作业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扬子医药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3.苏某某,泰兴市扬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管理工作。未对生产作业行为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扬子医药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4.任某某,泰兴市扬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相关人员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未有效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2017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扬子医药,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督促员工认真执行撤催化剂操作要点,对撤催化剂作业事故风险分析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一)项的规定,对扬子医药处以人民币35万元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扬子医药应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建立安全总监与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直接对总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重新制定审批催化剂撤换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审批流程,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作业安全。同时扬子医药应重新对全厂的生产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生产工艺安全可靠。

(二)泰兴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督促园区内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加大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加大隐患排查督促力度,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泰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事故警示教育,督促全市化工企业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督促化工企业定期修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督促企业加强员工岗位安全培训。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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