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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范围

2023-03-26 02: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范围

本文目录一览: 1、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当事方有几种 2、国际海洋法模拟法庭竞赛含金量 3、《国际海洋法公约》内容 4、国际法院与国际海洋法庭的异同 5、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专案分庭由几人组成 6、“国际法庭”坐落在哪个国家...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当事方有几种

一般来说,法庭的管辖只限于《公约》所有缔约国。但是,缔约国以外的实体,也可根据《公约》第十一部分的规定,或根据相关协定,将案件提交法庭管辖。例如,国际海底管理局或其企业部、国营企业以及自然人或法人,在作为有关“区域”内活动的合同的当事各方的情形下,他们之间关于该合同的解释或适用等争端可以提交法庭下设的海底争端分庭解决。

确定海洋法法庭的当事方,是法庭实行管辖需要解决的先决性问题。《公约》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20条“向法庭申诉的机会规定:1.法庭应对各缔约国开放。2.对于第十一部分明文规定的任何案件,或按照案件当事所有各方接受的将管辖权授予法庭的任何其他协定提交的任何案件,法庭应对缔约国以外的实体开放。”据此,能够成为法庭当事方的除了缔约国,还有“缔约国以外的实体”(entitiesotherthanstatesparties)。

《公约》缔约国在海洋法法庭具有当然出诉权,因为海洋法法庭规约是《公约》的组成部分(《公约》第318条)。应注意的是这里的“缔约国(States Parties)”不仅仅指“同意受本公约拘束而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家”,它还包括《公约》第305条所列的实体(the entitles)。这些实体又包括纳米比亚,某些自治联系国或自治领土以及某些国际组织。依据《公约》第2条第2款,这些实体按照与各自有关的条件成为《公约》的缔约国。故这里的缔约国严格地说应为缔约方(Contracting Parties)。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初讨论争端解决条款时,使用的都是缔约方的概念,只是在“非正式综合协商案文”(ICNT)中,“缔约方”才由“缔约国”取代。所以,国家或者类似于国家的实体(即自治联系国或自治领土以及 *** 间的国际组织)由于可以成为《公约》缔约国而在海洋法法庭具有出诉权。

缔约国以外的实体在法庭的出诉权需要正确理解。它应包括没有成为《公约》缔约国的国家,没有成为《公约》缔约国的《公约》第305条所列的自治联系国或自治领土以及 *** 间的国际组织(包括《公约》附件九及第305条第1款(f)项提到的国际组织),还有管理局,国营企业以及个人。这些缔约国以外的实体成为法庭当事方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在涉及按照案件当事所有各方接受的将管辖权授予法庭的任何其他协定提交的任何案件时成为法庭当事方。结合法庭规约第21条的规定,这时成为法庭当事方的可以是没有成为《公约》缔约国的国家、自治联系国或自治领土以及 *** 间的国际组织。

另一种情况是在涉及《公约》第十一部分明文规定的任何案件时成为法庭当事方。从海洋法法庭与海底争端分庭的关系及其职权划分看,涉及《公约》第十一部分的争端原则上由海底争端分庭管辖,缔约国以外的实体只能成为海底争端分庭的当事方。唯一的例外情况是依据《公约》第188条第1(a)款的规定,缔约国之间有关解释或适用《公约》第十一部分及其有关附件的争端应争端各方的请求,可提交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依此推断,缔约国或非缔约国之间在涉及《公约》第十一部分明文规定的案件时有可能成为海洋法法庭的当事方,至于管理局、国营企业以及个人(可称之为国家以外的实体)即使是涉及《公约》第十一部分的案件的当事方,也不能成为海洋法法庭的当事方,而只能成为海底争端分庭的当事方。

海底争端分庭与海洋法法庭关系特殊。海底争端分庭最初被设计为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组成机构,后与国际海底管理局脱离而合并进海洋法法庭。它虽以海洋法法庭的分庭形式出现,但与法庭的特别分庭有本质区别。简言之,海底争端分庭与海洋法法庭只是人事上部分重叠和行政上分担职务。从职能上讲,海底争端分庭本质上是一个不受海洋法法庭支配的独立法庭。它有其特定的管辖区域和管辖职能。但它作为国际司法机构的性质与海洋法法庭是一样的,通常意义上称海洋法法庭也包括其海底争端分庭。海底争端分庭允许国家以外的实体甚至个人成为其诉讼当事方,在国际法领域,无论是实践中还是理论上,引起的震动都很大。

国际海洋法模拟法庭竞赛含金量

国际海洋法模拟法庭竞赛含金量高。该赛事由国家领土 *** 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国家海洋局国际合作司和中国海洋法学会共同举办,被官方认可。

《国际海洋法公约》内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订于牙买加蒙特哥湾。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从1973~1982年共举行11次会议。

《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

签署《公约》的国家和地区有158个,到1993年12月31日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

中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了《公约》,但尚未批准《公约》。

《公约》共分为17个部分,计320条,9个附件。

之一部分是《公约》的用语和范围,第二部分是领海和毗连区,第三部分是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四部分是群岛国,第五部分是专属经济区,第六部分是大陆架,第七部分是公海,第八部分是岛屿制度,第九部分是闭海或半闭海,第十部分是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十一部分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海底及其底土区域,第十二部分是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十三部分是海洋科学研究,第十四部分是海洋技术的发展和 *** ,第十五部分是争端的解决,第十六部分是一般规定,第十七部分是最后条款。

附件一是高度洄游鱼类,附件二是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附件三是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原则,附件四是企业部章程,附件五是调解,附件六是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附件七是仲裁,附件八是特别仲裁,附件九是国际组织的参加。

《公约》编纂国际海洋法的习惯规则,规定了12海里领海宽度,肯定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确定了沿海国对大陆架的自然资源的 *** 权利。

《公约》明确宣布,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和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

国际法院与国际海洋法庭的异同

国际法院与国际海洋法庭主要有成立时间、功能和管辖范围的区别:

1、成立时间的不同,海牙国际法庭(简称是联合国国际法院),根据《联合国 *** 》于1945年6月成立。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自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便存在。

2、功能的不同,国际法院 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机关,是 *** 国家 *** 间的民事司法裁判机构。国际海洋法法庭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特别法独立司法机关,旨在裁判因实施(解释和适用)《公约》所引起的争端。

3、管辖范围的不同,国际法院是具有明确权限的民事法院,没有附属机构,国际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与海牙国际刑事法院无关),因此无法审判个人。国际海洋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它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海牙国际法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海洋法法庭

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专案分庭由几人组成

海底争端分庭,是指在国际海洋法法庭内设立的旨在审理因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开发而引起的国家间争端的特别司法程序。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分庭诉讼管辖主要包括:(1)缔约国间关于国际海底区域及其附件的解释、适用的争端;(2)缔约国与国际海底管理局之间的争端;(3)国际海底开发合同的当事各方、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国营企业、个人间有关争端等。 [1] 

分庭由海洋法法庭选任法庭法官11人组成,所需法定人数为7人,下设专案分庭,由海底争端分庭法官3人组成。

分庭对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理事会活动范围内发生的法律问题有权提供咨询意见。分庭判决与国际海洋法法庭判决一样对争端各方有拘束力,但如需在缔约国境内执行,应由该国以更高法院判决或命令的方式实施。

“国际法庭”坐落在哪个国家...

历史上就二战战犯审理问题设立过国际军事法庭,一共有两个,一是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德国),二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日本横滨),两个法庭在完成历史使命后均已告解散。

现存的国际法院主要有:

1、海牙国际法院,其正式名称为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位于荷兰海牙。

其主要作用是: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联合国机关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依据《国际法院规约》和本身的《规则》运行,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法院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国际海洋法法庭,位于德国汉堡,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独立司法机关,旨在裁判因解释或实施《公约》所引起的争端。

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它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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