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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专环共危是倒置,高建动产非倒置 倒置定律: 1.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原告证,专利侵权是例外 2.免责事由被告证 3.倒置的主要是因果关系 先予执行的情形 1.追索 赡养费、扶养费、抚 育费、抚 恤金、 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 酬的; 3.需要立即停止 侵害、排除妨碍的; 4.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5.追索恢复生产、经验急需的保 险理赔费的; 6.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 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7.不立即返还 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不得使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 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 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5.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6.其他 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合同纠纷管辖 1.合同纠纷管辖基本原则: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民诉法23)据《民诉解释》第18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未实际履行案件管辖原则(《民诉解释》18) ①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②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①购销合同: A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或者交货地点; B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未实际履行同上) C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D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需注意:依据《民诉解释》20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A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B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民诉解释》19 二审调解与和解 1.二审调解 (1)人民法院在审理二审案件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2)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解决,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总结:漏判、漏人、当离未离,调,重审;新诉、反诉,调 2.二审和解 (1)制作调解书。 (2)申请撤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 1.当事人可以提出再审申请的法院 (1)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再审事由 (1)有 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 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 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 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 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总结:诉讼突发行为、事件的处理 延期和中止 1.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总结:必临新证,要延期 2.诉讼中止 (1)一方当事人 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 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 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 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 中止诉讼的情形。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1.执行中止 (1)申请人表示可以 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 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 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规定》第102条:(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 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 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 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 仲裁裁决的;(5)冲裁裁决的被申请人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 担保的。 2.执行终结 (1)申请人 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 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 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 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 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院对仲裁的监督 (一)撤销仲裁裁决 1.启动方式:依当事人申请 2.管辖法院: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申请期间: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4.法院期限作出裁定 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5.法院通知重新仲裁 (1)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法》61 (2)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法院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3)要求重新仲裁的理由,伪证据,瞒证据 《仲裁法解释》21 (4)不服重新仲裁裁决可再申请撤销 《仲裁法解释》23 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执行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统一提级到中级法院 《仲裁法解释》29 2.三种不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特殊处理 《仲裁法解释》26、27、28 (1)撤销申请被驳回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2)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理由申请撤销或者不执行: ① 仲裁程序中不提出异议,不支持; ② 仲裁程序中有曾提过异议,审查成立,可以支持。 (3)以仲裁调解书、和解为依据的裁决书为对象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不予支持。 (三)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事由的统一 ①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② 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免证事实 1.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 (1)自然规律及定理;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 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 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 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 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总结:众自推判裁公证,无需举证来证明,自然规律不可逆 2.承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承认,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 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 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3.当事人一方 人数众多的; 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的; 5.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 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委托代理权来自授权委托书 (1)一般委托代理权 (2)特别委托代理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总结:承、和、反、上、调加授权 扫一扫,获取法考资料、辅导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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